湖南省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docx
- 文档编号:8512565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2.74KB
湖南省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docx
《湖南省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是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对涉旅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旅游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条款进行的基本准则划定。
共二十四条,七十二款。
第一章旅行社许可与经营
第一节《旅行社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或情形:
1、违反本条初次被查处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3、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行为或情形:
1、违反本条被查处2次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及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事故的;
3、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4、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或情形:
1、违反本条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2、违法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3、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故的;
4、引发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性事件,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5、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处罚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内的;
3、违法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的。
处罚基准:
对转让、出租、出借方责令停业整顿1至2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或者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2、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反法规的行为的;
3、实施违法的行为2次及以上,屡教不改的;
4、违法的情节较恶劣,造成后果较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转让、出租、出借方责令停业整顿2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或者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违法行为在6个月以上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处罚基准:
对转让、出租、出借方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受让或租借方,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引发旅游者投诉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的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及以上的或者有偿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款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款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未产生后果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至2个月。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七、《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未产生后果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至3个月。
八、《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未产生后果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放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九、《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下,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所涉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对旅行社处50万元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罚款5万元,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十、《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所涉及人数为30人以下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金额为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的涉及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金额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垫款接待旅游团队所涉及人数为100人以上的,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一、《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法规的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轻微或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的;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所涉及旅游者人数为100人以上的;
4、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处5万元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二、《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2】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3】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违反法规的行为轻微并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不执行规定,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
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至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故意隐瞒事实,藏匿、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暴力抗法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3、违法行为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
对旅行社罚款10万元,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罚款2万元,吊销其导游证、领队证。
第二节《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初次被查处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但能及时处理或积极配合案件查处的;
3、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比较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违反本条被查处2次的;
2、引发旅游者投诉不及时处理、危及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事故的;
3、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4、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别严重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违反本条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2、违反法规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3、造成旅游者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故的;
4、引发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性事件,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5、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处罚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行为或情形:
1、违反本条规定初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 旅游 行政 裁量 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