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技术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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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技术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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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技术交底
19.1施工准备
19.1.1技术准备
1.图纸设计完成后应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施工前进行图纸会审。
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4.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方法及质量标准。
19.1.2材料准备
1.主要材料设备
探测器、按钮、报警器、接口模块、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电话、电铃、消防主机、电缆、桥架线槽、管材、型材、膨胀螺栓等。
2.上述材料设备
应选用“三证”齐全、合格的产品,即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检验报告、公安消防机关的产品销售许可证。
3.对所有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开箱全面检查,所有随机的原始资料,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应全部清点,整理归档。
4.消防主机应具有汉化图形显示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5.进口设备还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体(或附中文译文)。
6.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1)火灾探测器、接口模块和线缆等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材质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2)火灾探测器、接口模块和配电线路采用的缆线、电管、桥架等器材应达到耐火耐热的设计标准。
7.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控制器的型号、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规定,有技术说明书。
8.消防联动系统
消防联动设备和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备,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电梯的控制装置,断电控制装置,备用发电控制装置,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消防通信系统,火警电铃、火警灯等现场声光报警控制装置,事故照明诱导装置)的性能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参数说明或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文件要求。
19.1.3机具准备
施工机具:
电焊机、切割机、砂轮机、对讲机、电工专用工具等。
测试仪器:
数字万用表、示波器、低频信号发生器、标准信号发生器、探测器试验器、探测器电阈值检测仪、数字式多路查线仪、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等。
19.1.4作业条件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设备机房施工完毕,机房环境、电源及接地安装已完成,具备安装条件。
4.设备、管道安装满足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工程施工要求。
19.2施工工艺
19.2.1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19.2.1.1工艺流程
探测器定位→线缆敷设→探测器底座安装、接线→消防主机接线→探测器安装→联合调试
19.2.1.2操作工艺
1.线缆敷设
(1)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3)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4)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5)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6)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探测器(包括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的定位和安装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方向和接线方式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的适合安装高度见表19-1。
(2)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6)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7)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8)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9)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10)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11)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12)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13)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应满足如下要求:
1)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安装现场的气流方向、湿度等各种条件而确定。
密度大,比空气重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探测区域的下部,距地面200mm~300mm的位置;密度小,比空气轻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探测区域的上方位置。
2)在室内梁上安装探测器时,探测器与顶棚距离应在200mm以内。
3)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依据可燃气体比空气重或轻分别安装在泄漏处的上部或下部,与非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相同。
3.调试
(1)探测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人员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有消防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
(2)审核检查调试方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1)编有地址码的各种报警组件(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与实际施工相符的竣工图。
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等)。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检验记录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检查构成系统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及备品备件,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检查系统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无不同性质线缆共管的现象。
2)各种火警设备接线应正确,接线排列合理,接线端子处标牌编号齐全。
3)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正确。
(5)对各种控制设备和装置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1)校验线路
打开被校验回路中的各个部件与设备接线端子一一查对,探测回路线、通信线是否短路或开路,应对导线与导线、导线对地、导线对屏蔽层的绝缘电阻进行分别测试记录,其值不小于20MΩ。
2)报警控制器的试验
开机后将带上探测点进行编码(硬件编码、软件编码或自适应编址方式编码),并在平面图上做详细记录。
对未带上的探测点要逐个检查,如果是管线问题,则在排除线路故障后再开机测试,如果是探测器问题,则更换探测器。
3)火灾探测器的现场测试
采用专用设备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或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标准抽检),动作应准确无误,编码与图纸相符;手动报警按钮位置符合图纸要求,编码无误。
①感烟型探测器:
采用烟雾发生器进行测试,探测器上灯亮后5s内应报警。
②感温型探测器:
采用温度加热器进行测试,探测器上灯亮后5s内应报警。
③火焰探测器(紫外线型,红外线型):
在25m内用火光进行测试,探测器上灯亮后5s内应报警。
④复合型探测器(定温、差温复合型):
根据设计所设定的定温及差温数据,采用温度加热器以设定的最低温度限值进行测试。
感烟、感温复合型探测器:
先按感烟探测器进行测试后,再按感温探测器进行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动作、发出声光信号、指示火警部位应与图纸编码相同。
⑤手动报警按钮测试:
可用工具松动按钮盖(不损坏设备)进行测试,显示编码与位置和设计图纸相符。
4)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的现场测试
模拟可燃气体泄漏,应可靠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切断气源,与之相邻的指定的电气装置的电源也应能自动切断。
19.2.2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19.2.2.1工艺流程
报警控制器定位→线缆敷设→报警控制器安装→控制器接线→消防主机接线→联合调试
19.2.2.2操作工艺
1.线缆敷设
按第19.2.1.2条第1款要求执行。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定位和安装
(1)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m~0.2m。
(2)控制器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落地式安装时,柜下面有进出线地沟。
(3)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设备单列布置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4)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
(6)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7)导线应绑扎成束,其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8)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9)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10)竖向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竖井敷设,每层竖井分线处应设端子箱,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1)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12)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13)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的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14)控制器(柜)接线牢固、可靠,接触电阻小,而线路绝缘电阻要求保证不小于20MΩ。
3.调试
(1)报警控制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人员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有消防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
(2)审核检查调试方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1)各种报警控制设备(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等)与实际施工相符的竣工图;
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等);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检验记录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检查构成系统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及备品备件,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检查系统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无不同性质线缆共管的现象;
2)各种报警控制设备接线应正确,接线排列合理,接线端子处标牌编号齐全;
3)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正确。
(5)火灾报警控制系统通电后,应对报警控制器进行如下功能检查:
1)火灾报警设备的自检功能检查:
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进行自检,自检期间如有非自检回路的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
能直接或间接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声信号,并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3)故障报警功能:
各部件间及打印机连接线断线、短路、接地、控制器故障、主电源欠压等,均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4)火灾优先功能: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或由其控制进行的查询、中断、判断及数据处理等操作时,对于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10s。
5)报警记忆功能:
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声、光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并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月、日、时、分等信息的计时装置。
6)电源功能检查:
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7)与BAS联动功能(自动报警、灭火、消防联动等)检查:
应有通讯接口,且提供双方通讯协议、硬件接口技术资料并获得有关方面确认。
8)屏蔽及接地良好: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场强10V/m及1MHz~1GHz频率范围内的辐射电磁场干扰下,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且应正常运行。
19.2.3消防联动系统
19.2.3.1工艺流程
检查相关专业→线缆敷设→接口模块安装→接线→联合调试
19.2.3.2操作工艺
1.消防联动系统开始施工之前,应对涉及的其他专业如下内容进行检查:
(1)土建专业: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防火门、卷帘门等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电气专业:
火灾报警设备用电(双电源)是否配套到位;防火门、卷帘门电动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给排水专业:
消防泵、喷淋泵、消火栓、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的配置位置是否吻合。
(4)通风空调专业:
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风机、送风阀、送风机等型号规格是否相匹配。
2.线缆敷设
除按第19.2.1.2条第1款要求执行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消火栓泵、喷淋泵配电线路要求
1)阻燃型电线穿金属管并埋设在非燃砌体内或采用电缆桥架敷设。
2)耐火电缆宜配以耐火型电缆桥架或选用防火型电缆。
3)当变电所与水泵房相邻或距离较近并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供电电源干线可采用耐火电缆。
4)当变电所与水泵房距离较远并穿越不同防火分区时,应采用防火型电缆。
(2)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要求
1)防排烟装置包括送风机、排烟机、防火阀等,一般布置较分散,其配电线路防火既要考虑供电主回路线路,也要考虑联动控制线路。
2)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联动和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型电缆。
3)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在敷设时,应尽量缩短线路长度,避免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
(3)防火卷帘门配电线路要求
1)防火卷帘门的电源应引自各楼层带双电源切换配电箱,以确保供电可靠。
2)当防火卷帘门水平配电线路较长时,应采用耐火电缆并使用耐火型电缆桥架明敷,以确保发生火灾时仍能可靠供电。
(4)消防电梯配电线路要求
1)消防电梯应有两路专线配电,并应采用耐火电缆。
2)当有供电可靠性特殊要求时,两路配电专线一路可选用防火型电缆。
3)垂直敷设的配电线路应尽量在电气竖井内,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当与延燃电缆敷设在同一竖井时,两者间必须用耐火材料隔开。
(5)火灾应急照明线路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包括疏散指示照明、火灾事故照明、备用照明。
2)火灾应急照明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穿金属保护管暗敷于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3)在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耐热或耐火型电线。
(6)消防广播、通信等配电线路要求
1)包括火灾事故广播、火灾警铃、消防电话设备。
2)宜采用阻燃型电线穿保护管单独暗敷;
3)当必须采用明敷线路时,应对线路做耐火处理。
3.接口模块安装
接口模块包括输入输出、切换及各种控制动作模块以及总线隔离器等。
(1)总线隔离器设置应满足:
当隔离器动作时,被隔离保护的输入输出模块不应超过32个。
(2)为便于维修,应将其装于设备控制柜内或吊顶外,吊顶外应安装在墙上距地面高1.5m处(若装于吊顶内,需在吊顶上开维修孔洞)。
(3)明装时,将模块底盒安装在预埋盒上;暗装时,将模块底盒预埋在墙内或安装在专用装饰盒上。
4.调试
(1)报警控制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人员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有消防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
(2)审核检查调试方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实际施工相符的竣工图;
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等);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检验记录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检查构成系统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及备品备件,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检查系统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无不同性质线缆共管的现象;
2)各种接口模块接线应正确,接线排列合理,接线端子处标牌编号齐全;
3)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正确。
(5)联动功能调试
1)消火栓系统
①在消防控制中心应能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试验1~3次,并能显示工作及故障状态。
②在水泵房就地控制消防泵的启、停及主泵、备泵转换,试验1~3次,应正常,并在消防水泵控制箱上能显示泵的工作及故障状态。
③动作消火栓箱内的手动控制按钮,在任何楼层及部位均能启动消防泵,并可通过输入模块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以明确报警的部位。
2)喷水灭火系统
①在消防控制中心应能控制喷淋泵的启停,试验1~3次,并能显示工作及故障状态,显示信号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
②在水泵房就地控制喷淋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试验1~3次,应正常;
③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检查末端的压力表及放水阀,然后进行放水,检查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和压力开关启动喷淋泵的动作应正常,符合要求,在喷淋泵控制箱上能显示泵的工作及故障状态。
3)泡沫及干粉灭火系统
①在消防控制中心应能对泡沫泵及消防泵的启停,试验1~3次,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②对干粉系统控制启停试验1~3次,应正确,并显示系统工作状态。
4)有管网的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①应进行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②显示系统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③在报警喷射阶段,应有相应的声、光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消防控制中心应有喷放显示;
④在延时阶段,应有自动关闭防火门窗、空调机及有关部位的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动作,试验1~3次均正常,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⑤应抽一个保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采用氮气,用量为1瓶,二氧化碳采用CO2气体,其用量按系统用量的10%以上喷放)。
5)报警装置及通讯的检测
①走道或室内的两个相邻的有编码的探测器动作,应控制着火层及相邻层的火灾应急广播或警报装置投入工作。
对于共享扬声器,应做强行切换试验。
②消防通信设备应功能正常,语音清楚。
a.消防控制中心与设备间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b.每个电话插孔上进行通话试验。
c.消防控制中心的外接电话与“119”进行1~3次通话试验。
6)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接到已确认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联动信号,并按有关逻辑关系联动一系列相关设备发生动作,最长时间不得越过30s,联动下列设备应试验1~2次:
①切断着火层及相邻层的非消防电源,接通消防电源和受联动控制器控制的应急灯及疏散、诱导灯投入工作;
②当走道或室内的两个相邻有编码的探测器报警时,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接收其反馈信号(5s内),并显示其状态;
③疏散信道上的防火卷帘一侧的感烟探测器动作后,防火卷帘下降距地(楼)面1.8m,当防火卷帘两侧的感温探测器动作后,防火卷帘下降到底;作为防火分隔用的防火卷帘在火灾探测器动作后防火卷帘下降到底,以上均应接收其反馈信号(5s内),并显示其状态;
④常开防火门的任一侧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常开防火门应自动关闭,接收其反馈信号(5s内),并显示其状态;
⑤室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机,关闭电动防火阀,接收其反馈信号(5s内),并显示其状态;
⑥走道或室内的两个相邻的有编码的探测器动作后,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及排烟阀正压送风口,接收其反馈信号(5s内),并显示其状态;
⑦开启着火层及相邻层的正压送风口,接收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⑧控制着火层及相邻层的应急广播投入运行工作。
(6)系统调试开通后,对系统功能逐项检查,做好调试记录,编写调试报告。
(7)系统运行120h正常后,报请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19.3系统检测
19.3.1主控项目
1.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执行。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独立的系统。
3.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他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检测按GB50339-2003规范第3.4.2条规定拟定检测方案,并按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50166的规定相抵触。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16838)的有关规定。
5.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6.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8.检测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
9.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应包括:
(1)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0.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享时,除执行第17.3.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11.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12.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相应规定,但消防控制系统应单独设置,其他系统也应合理布置。
19.4竣工验收
19.4.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关于竣工验收的规定及各地方的配套法规执行。
19.4.2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验收按GB50339-2003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验收程序不得与国家现行规范、法规相抵触。
19.4.3验收文件:
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由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
3.绘制的竣工图(含编有地址码的各种报警元件,如探测器、手报按钮等);
4.设计变更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等);
5.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记录(含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6.自检调试报告以及附表;
7.所有消防设备和产品选用的厂家、类型、数量及消防准销证、合格证(或产品检测报告);
8.建设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值班安全责任人等。
19.4.4系统验收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运系统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正式验收前,必须经由消防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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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 自动 报警 消防 联动 系统 技术 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