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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万源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资产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护到位、安全高效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市乡(镇)村分级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责任。
(一)市级层面:
市脱贫攻坚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汇总建立市级扶贫资产总台账。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国有扶贫资产会计核算、登记确权、清产核资、资产运营管护、信息维护及绩效评价等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资产登记确权、清产核资、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档案管理及信息维护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做好本行业扶贫资产登记确权、清产核资、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档案管理及信息维护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本行业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清产核资、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档案管理及信息维护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纪委监委、市检查院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二)乡镇层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确权到乡镇(街道)、到村(社区)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全面负责辖区内资产登记确权、清产核资、运营管护方案制定实施、收益分配使用、档案管理及信息维护等具体工作。
(三)村级层面:
村(社区)委会(居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到村资产,建立管护制度,落实人员负责管护到位。
第三章扶贫资产分类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2014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主要指产业、就业、教育、卫生等围绕脱贫指标达标投入的资金)、社会扶贫资金(主要指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相关资金)、其他扶贫资金(主要指中央彩票公益金、革命老区建设、脱贫攻坚专项债券资金等相关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类型主要包括到户类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
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如到户产业、安全住房、人居环境改善、分散供水设施及广播电视等。
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
建设的农林牧鱼等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服务设施、资产收益扶贫、村组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集中供水设施商业化运行也可作为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
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集中供水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广播村村响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四章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六条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以项目决(结)算结果作为扶贫资产原值。
打捆实施且不能分割的,应合并计算其原值。
第七条扶贫资产按照产权分为个人资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
个人资产:
扶贫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
凡确权到户的资产,初始登记后,即由受益户负责后续使用管理。
集体资产:
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社区)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社区)集体。
跨乡镇、跨村(社区)的打捆实施的农村公路、集中供水、农田水利等项目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能够分割量化的,可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社区)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村(社区)的所有权比例,按原值将权属分割量化到村(社区),纳入村(社区)“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不能分割量化到村(社区)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国有资产:
扶贫资金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的打捆实施和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和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扶贫资产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分级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台帐,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
市级部门(单位)应建立本部门(单位)扶贫资产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建立乡村两级台账,动态更新资产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
市级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将扶贫资产台账报市脱贫办备案,市脱贫办汇总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
因行政区划调整,由新建制所在乡镇(街道办)负责建立并入乡镇、村(社区)的扶贫资产登记台账。
第九条适当合并登记资产,针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如硬化村组道路新建硬化、安装波形护栏、新建挡土墙及村道硬化后窄路加宽等)或同一扶贫资产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不同部门、单位投资建成的产业园区中的道路、水利等基础配套设施设备),由扶贫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合并登记,建立统一的扶贫资产台账。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资金决(结)算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并依据资产权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资产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责任单位在每年底前要进行一次扶贫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填写,确定各类资产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动态更新扶贫资产台账和扶贫资产管理系统信息。
第六章扶贫资产运营管护
第十二条扶贫资产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运营管护;产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运营管护;产权属于个人的,由受益户自行管护,村(社区)加强监督指导;标准中心校、达标卫生院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护,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负责管护。
扶贫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资产运营管护制度并落实运营管护责任。
因经营不善、管护不当、人为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由扶贫资产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管护。
集体资产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村(社区)管护,落实管护责任人,优先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参与扶贫资产运营管护。
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运营管护。
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中安排,无收益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落实专人负责运营管护。
鼓励对水利设施、集中供水设施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村(社区)进行商业化运营。
第十四条经营性资产,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可以由资产管理单位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
村(社区)集体资产,由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提出资产运营方案,经乡镇(街道)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
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单位提出资产运营方案,经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
资产运营方案需明确扶贫资产收益方式和内容,有具体可执行的带贫益贫机制,有可执行可管控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时,优先偿还扶贫资金投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经营性资产取得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
村(社区)集体收益优先用于村(社区)内公益事业,分配到户资金应向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倾斜。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由村(社区)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乡(镇)批准同意后执行。
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应缴入国库,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可用于已脱贫群众(含监测帮扶对象)受益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奖补等激发内生动力政策补助等。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收益和分配纳入会计核算,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和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坚持村财乡管,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扶贫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资产管理单位必须对扶贫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产生的费用可在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扶贫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
确需办理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处置的,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程序报批,建立扶贫资产核销处置登记台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扶贫资产。
第二十条个人资产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由受益户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批准。
安全住房原则上从确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处置。
集体资产由村(社区)提出处置意见,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押扶贫资产为村(社区)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处置的收益原则上归资产管理单位所有,集体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章扶贫资产监督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应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扶贫资产台账、扶贫资产营运管护方案、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扶贫资产处置情况,应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公告,注明咨询和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依据扶贫资产权属,资产管理单位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扶贫资产日常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资产负日常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国有资产、村(社区)集体所有扶贫资产负日常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应重点加大对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及公开公示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帐和资产档案。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档案包括登记确权、资产移交、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扶贫资产档案管理依据扶贫资产权属,由扶贫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扶贫资产管理专档。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管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扶贫资产,造成资产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形成的扶贫资产,遵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脱贫攻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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