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银行保证担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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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本行保证担保业务,促进保证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本行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开展原则
本行保证担保业务开展应当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保证担保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保证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是指所设保证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三条保证担保定义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包括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行仅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共同保证定义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共同保证方式
共同保证包括连带责任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本行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份额,或约定不明确,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行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履行全部清偿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本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按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行原则上不接受按份共同保证。
第七条最高额保证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所做的保证担保。
第八条涉外保证担保定义
涉外保证担保,是指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外国公民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九条保证额度定义
保证额度,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对应的本金余额。
第十条保证合同订立
保证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
保证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合同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保证担保范围
本行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应至少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借款手续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担保范围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应经总行合规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额度管理
保证人担保额度应按本行统一授信管理要求,逐步纳入保证人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表内、表外各类授信业务,其中票据业务涉及保证担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要求
保证担保业务涉及外币的,应同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第二章保证人资格
第十五条保证人范围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我行债务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符合规定的组织。
第十六条保证人基本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要求真实、及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提供中征码;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3、本行信用等级为“BB”级及以上(此信用等级为内部评级法项下的对公信用评级,下同);
4、信誉良好,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授信分类中无“后三类”不良授信;
5、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及当年企业能够盈利,或具有合法、稳定、可支配的收入来源和资产;
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我行评级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境外机构,可根据外部评级(含穆迪、标准普尔和经总行认可的当地权威机构评级)确定其是否符合前述基本条件的规定。
对同时有多家外部机构评级的,按孰低原则以其中较低信用评级结果掌握。
(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合法的居留身份并在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住所;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收入来源;
3、信用记录良好,近一年内无贷款逾期、近三年内无贷款逾期超过90天(不含)、无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4、自然人作为主担保的,应当提供个人资产证明;自然人作为附加担保的,视业务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提供个人资产证明;自然人作为小微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小微企业授信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个人资产证明;
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国家法律及本行另有规定外,不接受下列单位、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其他规定
(一)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如低于债务人信用等级的,不能作为主担保,只能作为授信业务的附加担保,保证人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除外。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仅能为个人类授信业务、授信金额500万(含)以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提供主担保。
(三)对于境内外金融同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原则上不接受关联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适当放宽:
客户为国资背景企业;客户为上市公司(ST股、创业板、中小板企业除外);授信的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级及以上;授信采用保证担保与其他担保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五)全行禁止采用联保方式开展授信业务,对于信贷客户发生互保、循环保的,均视同信用贷款。
存量授信业务均按本要求进行管理。
1、联保是指若干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向本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债务人均为联保体成员在本行办理联保项下贷款业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互保是指二个借款人相互为对方做保证担保。
3循环保:
分为环状循环保和链状循环保。
其中环状循环保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借款人之间的担保环状关系;链状循环保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借款人之间的担保链状关系。
(六)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照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七)对于证券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照《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八)对于本行规定范围内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九)对于XX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十)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供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经总行认定,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十一)对于XX市区县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担保公司应经总行认定,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十二)对于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但保的,必须出具企业法人的担保授权书,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及授权书明确的有效期限。
(十三)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出具同意提供对外担保的书面文件。
(十四)对于异地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信用等级至少“AA-”级及以上且必须高于债务人的信用等级。
(十五)对于本行关联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十六)本行接受以下形式的涉外保证担保:
1、备用信用证,按照我行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境外保函,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3、特殊情况下,确需接受外方股东(也称母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向本行提供的保证担保,应满足如下要求:
母公司应具有独立承担代偿责任资格;母公司为美国《财富》评选的“财富世界500强(FortuneGlobal500)”企业;母公司在我国大陆的投资达到相当的数量或规模。
第三章保证人应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保证人提交资料时,除必须提供原件的以外,其他资料只能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便章,并签上核对日期及核对人姓名。
第二十条保证人为境内外金融同业的,按法律法规要求、同业规范提交本行认可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同业除外):
(一)营业执照或经年检合格的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属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同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中征码”号;
(五)验资报告(若有,复印件)或公司成立时股东入股的出资划款凭证(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复印件);
如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须同时提供合资、合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为租赁、承包企业,须同时提供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七)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所有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
(十)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同业除外):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同业除外):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或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成立时股东入股的出资划款凭证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已存入在本行设立的专门账户的证明文件;
(三)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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