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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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试题】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试题
1.题目:
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
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
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
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是否会支持了冯某的请求?
请说明理由支持你的观点。
答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
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
因此,仲裁委的裁决会支持冯某的请求。
2.题目:
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50名,其中有2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
合同中的内容包括:
(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
(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5)连
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试分析:
(1)该煤矿招收工人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为?
为什么?
(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有违反法律情况?
为什么?
(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案:
(1)有。
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有:
没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遵循自愿、一致。
(3)不符合。
表现:
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应支付工资;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不得超过36小时;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提前30天;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需强制。
3.题目:
胡某与某私营皮革制造厂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
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
1995年8月,胡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0多天,需交往院费、手术费、药费等人民币共计52,760.80元。
出院时,该厂只支付治疗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为此,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
试分析:
(1)本案该如何依法处理?
法律根据是什么?
(2)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答案:
(1)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胡某的住院费、误工费及因公伤所产生的费用。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公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费。
(2)无效,用人单位以此来免除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支付胡某的因公负伤所需的费用。
4.题目:
李某,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1997年11月10日与某农药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试用期为1年,从事农药包装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必须遵守厂规厂纪,实行计件工资,若李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负违约赔偿责任,并且厂方不退还其签订劳动合同时缴纳的入厂押金。
问题: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份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是违法的?
(2)这份劳动合同缺少哪些必要条款?
(3)如何认定这份劳动合同的效力?
答案:
①李某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当时年仅14周岁。
。
②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工作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④缴纳入厂抵押金属于非法收费⑤解除劳动合同应负违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篇二: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
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
王某原来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王某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王某只有一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因此求职多次碰壁。
一日,王某看到某知名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但也要求大学学历。
王某不想失去良机,遂前去应聘。
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
企业对王某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王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
王某上班2个月后,企业获悉王某并无大学学历,王某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已撒谎欺骗了企业,但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予以谅解。
但该企业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王某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问:
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2008年10月份以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寒冬中举步维艰,为了求生存,公司决定裁掉部分工资畸高的企业高管。
王某,该公司扩展部总监,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月薪5万元人民币,在取得用地后,另有不菲的奖金。
王某自2004年入职以来,在公司取得几个大型开发项目用地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这次裁员中,王某也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老板亲自找王某谈话,并承诺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
王某拒绝,要求公司至少补偿100
万元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老板听后很生气,遂指示人力资源部寻找可以单方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
经过调查,人力资源部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供的信息有假,一是提供的文凭为大专文凭,但实际上王某仅为中专文凭,证据为王某所持大专文凭的颁发学校能够颁发的最高学历仅为中专文凭;二是王某提供的工作经历信息显示王某过去的工作是不间断的,但实际上是断断续续的,证据是王某的社会保险缴费并不连续,间隔距离甚至达到一年以上。
有了这些事实和证据后,该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王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问:
该公司的申请是否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某日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员工在企业指定日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终止与该员工建立的劳动关系。
”2008年10月15日,王某到该企业报到上班,11月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王某必须在11月3日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过期未签订的,视作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11月2日王某因公出差一天,11月3日王某告诉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张先生,其不同意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条约定的工作地点、第十条关于劳动报酬发放条件的约定,并要求就这三项内容重新协商。
张先生口头承诺,就王某的意见向上级请示,要王某耐心等待。
11月8日,王某突然接到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问:
该公司终止劳动
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4、小李为公司行政主管,机灵好学,谦虚谨慎,深得同事们的好评。
小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12月1日公司向小李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意再续签劳动合同3年。
2008年12月21日,双方在准备履行续签劳动合同手续时,公司总经理找到小李,告诉小李公司最近行政经理辞职,现准备提拔小李做行政经理,由于公司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虽然升任但工资暂时保持不变,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升小李的工资。
小李回家后,与家人就此事进行了讨论,最后大家一致认为不同意在此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支持小李考取公务员。
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
2009年1月17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认为,小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才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
企业的观点正确吗?
5、上海某民营服装企业2008年7月通过某招聘网站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招聘职位是市场总监,要求有海外留学或工作北京,在同行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35岁以下男性,月薪人民币5万元。
在海外工作的王某由于其母亲年老体弱,需要回上海照顾,看到这则招聘信息后,向该服装企业寄送了个人简历。
该企业对王某在美国留学和在跨国企业从事市场开发工作的背景相当满意,决定录用王某,王某也对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感到满意。
王某的工作能力果然不同凡响,上班后,接连推出的几个市场推广方案都受到了企业董事会的好
评,实施后,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效果都不错。
但由于该企业服装设计理念落后,跟不上国际流行趋势,市场对象主要集中在国内中等发达地区,销售业绩无法令企业董事会满意。
半年后,王某认为这家企业服装设计层次不高,市场工作往往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而且为了销售这些产品,有时候不得不做一些低层次的市场推广工作,遂产生了大材小用的感觉。
而该企业却认为,王某的工作绩效与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相匹配,遂产生了降低王某劳动报酬的念头。
问:
作为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如何处理该问题?
6、刘某为一上市公司的销售总监,企业认为,刘某作为销售总监,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鲜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在2008年10月以“轮岗”为名,将其调整到人力资源部任人事经理。
但刘某认为其更适合从事销售工作,经与企业协商未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恢复其原来的工作岗位,并补发因此而减少的工资2000元。
企业答辩认为,其做出调整刘某工作岗位的依据是《企业中层干部内部轮岗及职务晋升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
“为了提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每两年所有的中层领导干部内部轮岗一次。
”第6条规定:
“职工晋升较高一级的工作岗位,必须有低一级的两个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经历。
”因此,企业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不但依据充分,而且也为刘某职务晋升做好了准备。
另查,该晋升办法经过了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向刘某公示。
7、某大型国有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
“企业可根
据生产经营状况的需要,随时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必须服从,且薪随岗变。
”2008年底,企业为了压缩机构,节约开支,将管理部门进行了合并,由于管理岗位的缩编,王某等5人被调整到生产一线,且工资每月降低1000元。
王某等5人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工资,恢复工作岗位。
8、吴某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开发部主管,主要从事国内市场的bstyle=color:
black;background-color:
#ffff66分析/b与开拓。
由于吴某在国内具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完全能够胜任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的要求,为企业迅速占领国内市场奠定了基础。
2008年初,企业董事会作出了向国际市场进军的决定。
但由于吴某没有国外工作和学习的经历,不懂外语,对本行业国际市场的状况了解甚少,于是,企业将吴某调整到行政部主管的岗位。
吴某不服,认为企业是卸磨杀驴,且自己符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的要求,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工作岗位,补发工资。
问:
6-8案例中,劳动者的请求是否合法,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9、小王在某网络公司从事编程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约定:
“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后,从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否则承担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元人民币。
”2008年10月,小王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结算工资时,小王
【篇三: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背景材料:
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
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
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
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
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
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
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
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
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
而公司则认为:
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
2、公司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陆先进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1、《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3、不合理。
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背景材料:
员工小慧称,2008年3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
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日至9月1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
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
“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
”小慧称。
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
2008年9月9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
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
被
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
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
2009年6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
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
小慧认为,公司的解聘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应该为其购买保险。
皮鞋公司的代理人对“四次试用”未予否认,但表示,与小慧签订的四次试用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
小慧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无过错。
皮鞋公司还称,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后,都是小慧主动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
由于考虑到她本身较有能力,公司出于对人才的尊重,才与她签订合同。
“如果她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我们早就和她签正式合同了。
”公司代理人称。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2、皮鞋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3、小慧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皮鞋公司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和试用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背景材料:
孙师傅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已经有30年工龄了。
由于市场发展和行业调整,孙师傅所在的企业逐渐亏损,后因各种原因而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产。
孙师傅由此失去了工作。
但他认为当时与企业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虽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
于是,孙师傅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对孙师傅的要求未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孙师傅认为:
自己在企业里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年,而且当初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终身合同”,企业应当对他负责到底。
现在企业破产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另行安排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则认为:
孙师傅是与一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并非终身合同),但现在该企业破产了,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
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孙师傅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孙师傅的工作。
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规定?
2、孙师傅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因此,孙师傅无论与该企业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破产以后,孙师傅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了。
孙师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孙师傅一旦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但是,孙师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同样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背景材料:
何先生于2004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
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04年6月1日至同年9月1日。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安排何先生至康美公司工作,四金仍由公司负责缴纳。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何先生仍在康美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仍负责为何先生缴纳四金。
2008年10月,因康美公司产权转让,何先生回到集团公司,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5月21日,集团公司为何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其上记载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
何先生于同年5月25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集团公司交付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同时提出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
同年5月31日,何先生办理了工作移交。
2009年6月4日,何先生聘请李军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集团公司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集团公司一直正常为何先生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工资照常支付,并非损害何先生的利益,集团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一直在延续,因此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也不存在违法解除,集团公司是按合同到期结束劳动关系的。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规定?
2、何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何先生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合理。
本案中,2009年1月1日起,集团公司满一年不与何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何先生与集团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已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
集团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以合同终止为由与何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
何先生要求集团公司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3、何先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背景材料:
2008年4月,史先生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08年4月9日至2007年7月8日止,史先生任资深客户经理,每月底薪3,000元。
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
而就在史先生因病住院的同一天,该公司为其办理了职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月的社保费用。
6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万余元。
出院后,史先生仍然到单位上班。
但在8月3日,该公司向史先生发出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的通知,史先生被辞退了。
史先生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报销他住院期间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
而公司方面则表示:
由于史先生的医保帐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不应该由单位来承担。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规定是什么?
2、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史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不仅需要补缴社会保险,也会导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其医保关系一般都在当地的医保局。
对于员工看病的医疗费,员工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无需单位承担费用。
背景材料:
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蒋某今年7月与某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68小时,月工资为900元,超时工作的加班费包括在月工资之内。
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工资内的方式,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我们称为“包干工资”。
问题:
1、本案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
2、宾馆将工资和加班费合并采取“包干”计酬的做法对不对?
1、蒋某与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肯定是不合法的。
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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