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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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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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县安监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安监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县政务中心安监窗口
10
办理时间
9:
00-12:
00下午:
13:
30-16:
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7190662(政务窗口)
监督电话
7286266、7211996
12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月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令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13
实施对象
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分级管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15
权限划分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月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令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16
行使内容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7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月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令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现场核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哪些建设项目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答: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要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
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比较复杂。
如果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如果本自治区内跨地级市的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查;地级市辖区内的由市级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查。
3.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有有效期吗?
答: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如果期满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应该要重新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相关材料审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送达责任:
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5.发现未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不依法处理的;
6.发现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7.擅自增设、变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书的核发、增项、迁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补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书更正程序或条件的;
8.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附件: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空白)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示范文本)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书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7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组织现场核查(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县安监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审核(限3个工作日)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承办人审查(限12个工作日)
(限5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
原件、复印件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
复印件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复印件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复印件
是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空白)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申请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建设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性质、规模等):
项目类型
建设地址
总投资
万元
安全投资
万元
工艺流程简介(包括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
技术及来源简介(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其安全可靠性论证情况):
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施简介:
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
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八、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一)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三)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四)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五)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六)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七)新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改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九)扩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十)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新建项目;
(十一)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改建项目;
(十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扩建项目。
九、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十、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一、本申请书“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栏,不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内的建设项目,仅填写外部情况;在现有企业生产区或者储存区进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还需填写建设项目周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状况。
十二、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附件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工程
申请单位 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 张三
联系电话 123456
填写日期 2013年5月15日
申请单位
名称
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柳城县六塘工业集中区
邮政编码
545212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李四
安全生产负责人
王五
申请单位意见:
我公司拟建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各项条件已齐全,特申请给予安全条件审查。
主要负责人:
(签字)李四 (加盖公章处)
2013年5月5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名称
(不填)
地址
(不填)
邮政编码
(不填)
电子邮箱
(不填)
经济类型
(不填)
联系电话
(不填)
传真
(不填)
主要负责人
(不填)
安全生产负责人
(不填)
建设单位意见:
(不填)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
单位名称
(取消)
联系电话
(取消)
通讯地址
(取消)
邮政编码
(取消)
法定代表人
(取消)
项目负责人
(取消)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某一安全评价公司
联系电话
123456
通讯地址
Xx市xx路
邮政编码
530000
资质等级
甲级
资质证书编号
1
法定代表人
黄六
项目负责人
赵七
建设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性质、规模等):
项目建于柳城县六塘镇境内的柳城县川东磷化工公司东侧,属于三类工业用地,占地126.52亩。
项目所在地西面临川东磷化工公司,西北面临广西兴发化工公司,北面为空地,东面为在建的锌业公司,南面为山地。
项目采用国内工艺先进、成熟的离子膜工艺,规模为烧碱5万t/a、液氯2.5万t/a、盐酸3万t/a、次氯酸钠1.5万t/a、氯乙烯1万/a。
项目类型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址
柳城县六塘工业集中区
总投资
16000万元
安全投资
700万元
工艺流程简介(包括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
原盐经化盐水工段精制成盐水进入离子膜电解槽,电解生成烧碱、氯气、氢气;32%的烧碱经浓缩生成50%浓度的烧碱;含氯淡盐水经真空脱氯返回化盐水工段重复使用;氯气经氯氢处理送至液氯生产装置,部分氯气送聚氯乙烯装置生产,其余约送其他用氯单位;氢气经氢气处理送各用氢生产单位。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电解工艺(氯碱);涉及氯气、氢气、氯乙烯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项目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技术及来源简介(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其安全可靠性论证情况):
属于成熟可靠工艺,来源于日本旭化成公司技术
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施简介:
电解槽3台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氯气压缩机2台、氢气压缩机、氯气液化器2台、氯化氢合成炉3台、蒸发工段降膜蒸发器各1台、乙炔发生器2台、氯乙烯压缩机3台、聚氯乙烯聚合釜2台
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
项目所在地西面临川东磷化工公司,西北面临广西兴发化工公司,北面为空地,东面为在建的锌业公司,南面为山地。
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栏,“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八、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一)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三)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四)改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五)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六)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七)新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改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九)扩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十)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新建项目;
(十一)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改建项目;
(十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扩建项目。
九、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十、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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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安全 条件 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