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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的情况说明
CDM的情况说明
CDM即清洁发展机制的英文缩写,是联合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制定的《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履约机制之一,即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现合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CDM项目主要涉及五个领域,分别是化工废气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造林与再造林。
广而言之,任何有益于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项目都有潜力成为CDM项目。
这些项目主要涉及的产业有:
化工业,煤炭开采业,钢铁、水泥、铝、电力制造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林业等。
研究表明,中国CDM项目最大的潜力存在于电力部门,到2010年每年0.25亿吨-1.17亿吨二氧化碳,占总潜力的50%。
一、CDM的注册
1向发改委提出申请
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一般而言,一个CDM项目周期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包括项目设计和批准,首先项目开发企业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
项目设计文件的格式并不固定,具体的格式由CDM执行理事会确定。
其次是项目批准部分。
早在2004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使我国的CDM交易有章可循。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0日),并且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理事会成员包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国家环保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农业部,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改委在20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如未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实施机构(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邀请经营实体(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议核查机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
被批准通知后,应在10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
2、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
只有获得了中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才能到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CDMEB)注册,而这仅仅完成CDM申请的第一步,每个CDM项目实施周期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官方机构国际CDM执行理事会设定的。
第二阶段是项目审核。
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经营实体是指必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DesignatedOperationalEntity-DOE),负责对所有项目的申报资料加以核实(validation),并出具结论性报告。
这些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
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DesignDocument–PDD)、监测方案(MonitoringPlan)和基准线研究(Baselinestudy)等等。
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
在审定过程中,指定经营实体会向公众公开项目设计文件,并且允许缔约方、利益相关者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在30天内对项目的设计进行评论。
根据审查和评论的结果,指定经营实体再决定是否审定该项目活动,并且将结果告知项目参与者。
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需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指定的经营实体。
据悉,全球共有15家企业获得“预资质”,其中5家已经正式获得OE资质。
目前中国还没有获得OE资质的企业。
3、决定权在执行理事会
第三阶段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项目注册、实施、监测与报告、项目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以及签发核证减排量(CERs)。
如果指定经营实体确认提交的项目符合CDM的要求,那么它就会以审核认证报告的形式,向CDM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
审定报告中包含项目设计文件,东道国的书面批准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CDM执行理事会在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8周内,如果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CDM执行理事会3个或3个以上的理事没有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
CDM执行理事会的审查仅限于项目是否符合审定条件。
CDM执行理事会应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做出最终决定。
如果项目被CDM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将来重新提出申请。
CDM项目开发过程中,其成本费用基本取决于工作量的大小以及项目的规模。
据悉,相对于中国的传统基础设施项目而言,CDM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则更为透明:
大约为25万美元左右,这其中包括了OE的核实服务费1.5至2.5万欧元,项目注册费用5千至3万美元,可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
项目注册费用根据项目的大小收取。
要确定项目的减排量,需要对项目的排放进行监测。
项目设计文件中需要包括一个专门的监测计划,以保证项目减排量计算的准确和透明。
监测计划采用的方法需要得到CDM执行理事会的批准和指定经营实体的审定。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承担,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进行。
监测活动的结果应该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
一般来说,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与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是同一实体,但是,项目建议者也可以向CDM执行理事会申请采用同一指定经营实体。
CDM执行理事会还可能要求项目开发者向国内指定的CDM主管机构提交项目运行的检测报告。
第三部分是项目的核查与核证。
核查是一个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的,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
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出CDM项目减排量。
如果指定经营实体认为检测方法正确,而且项目的文档完备而且透明,它就会向项目的参与方、相关缔约方和执行理事会提交核查以及核证报告。
核查报告与核证报告都需要向公众公开。
核证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文件,证明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项目取得了核查的减排量。
基于项目的核查报告,指定经营实体将完成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最后关键的一部就是签发CERs。
指定经营实体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实际上就是申请CDM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
如果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3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CERs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可以认为签发CERs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
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CDM执行理事会就会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
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CDM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采取审查行动。
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仍只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格问题。
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
据悉,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对尚未确定数量的CERs作为管理费用开支,2%的CERs作为适应性费用存入特定的账户中,剩下的部分根据项目注册时的约定,存入到有关缔约方或项目参与方的账户中。
一旦CDM项目产生了CERs,这些CERs就可以被承担《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发达国家用来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
企业完成上述这些过程,就能够进行项目的开发,并确保开发获得的减排量受到认可,企业可以按照合同或者经营的需要像资产一样管理和处置这些核证减排额。
一个CDM项目在UNFCCC获得通过必要前提是:
中国政府和潜在买方国的CDM管理机构(DesignedNationalAuthorities–DNA)达成共识,并各自出具一份官方“项目批准函”以确保该项目能够充分满足双方国内的政策法规。
二、具体实施步骤
将CDM项目分成两大步:
项目开发和实施。
开发周期则细分了整个CDM项目的开发流程。
主要承担方,标出了开发周期中各阶段工作主要承担实施的实体。
下面详细讲述开发周期各流程阶段。
根据2001年《马拉喀什协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经过以下主要阶段。
1、项目设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概念设计阶段。
项目企业就CDM项目的技术选择、规模、资金安排、交易成本、减排量等进行,确定初步意见。
确定了要开发的潜在CDM项目之后,项目企业需要根据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要求格式和内容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
由于项目设计阶段需要处理一些比较复杂的方法学问题,项目企业可以聘请咨询公司/专家帮助其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2、参与国的批准
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注册,必须由参加项目的每个缔约方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出具该缔约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书面证明,包括东道国的指定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对该项目可以帮助该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确认。
3、项目审定
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后,项目企业选择合适的独立经营实体(DOE),签约并委托其进行CDM 项目的审定工作,基于项目开发者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DOE对CDM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4、项目注册
如果独立经营实体DOE经过审定,认为该CDM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核实要求,它会以核实报告的形式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提出项目注册申请。
如果执行理事会的审查通过,该项目可以进行注册。
5、项目实施、监测和报告
注册之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就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项目企业根据经过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和核证项目减排量的签约经营实体报告监测结果。
6、项目减排量的核查和核证
所谓核查:
是指与项目企业签约的经营实体对注册的CDM项目在一定阶段的减排量进行周期性的独立评估和事后决定。
所谓核证:
是指该指定经营实体以书面的形式保证某一个CDM项目的活动实现了经核实的减排量。
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经过注册的计算程序和方法,经营实体可以计算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减排量,并向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报告。
7、CERs的签发
CERs是指核准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指定经营实体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申请,请求签发与核查的减排量相等的CERs。
以上流程中2、3、6等流程特别重要,均属于对项目企业前一阶段完成并提交的工作进行审查和批准,也是项目企业应当非常重视、非常有针对性工作的环节,可以说,这3个环节能够通过,整个项目流程也就完成了。
因此,下面分别给出了这3个流程环节的进一步工作流程。
分别为中国政府CDM报审流程、制定经营实体DOE审定流程、CDM项目核查/核证流程。
三、CDM项目注册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和相关建议
1.我国的CDM项目注册成功率较低,签发比例更低。
哥本哈根会议以来,CDM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国内市场热度也越来越高。
但与市场火热相对的是,中国CDM项目的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却屡遭挫折。
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公布的项目注册信息:
2010年3月,中国在EB注册项目37个,较去年同比下降32%;2010年4月,中国在EB注册项目19个,较去年同比下降45%;截至2010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部CDM项目有2640个,在EB成功注册的CDM项目有917个,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还只有294个。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我国国内批准的CDM项目总数在快速增长,但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项目却不多,注册成功率很低,签发率更是少的可怜。
但是我国在某些领域的CDM注册率相对来数还是比较高的,例如政府批准的风电项目、垃圾填埋气类项目。
我国的风电项目的CDM开发技术相对比较成熟,项目设计文件的设计和适用的方法学也教成熟,注册成功的比例较大。
建议有意向开发CDM项目的企业在选择项目类型时要谨慎,尽量选择开发技术比较成熟的项目,这样这册成功的几率会比较大,承担风险相对少一些。
2.前期投入损失的风险。
CDM从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注册,到最后的核定获得签发减排量,要经过很多的环节,程序复杂、周期长,由于每个环节都有成本,如果不能最终获得审批,整个前期的投资都得打水漂。
只有在EB注册成功,才意味着一个项目正式成为CDM项目,才能获得额外的收入,是项目产生CERs不可缺少的一个先决条件,也是决定项目前期开发的所有努力和投入是否得到回报的关键一步。
据易碳家了解到,开发CDM项目的企业应密切关注近期的EB会议结果,避免选择被拒几率大的项目,如水电项目,2010年7月,在德国波恩结束的第55次EB会议上,20个中国被拒项目中,有8个是水电项目。
观察欧洲市场,2010年以来,农业、林业、太阳能利用、沼气回收利用、造林再造林等项目,虽然减排小,但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性更小,且更需要CDM资金的支持,因此更为各国际买家所青睐。
国内业主和投资方不妨及时跟随国际新形势,适当转变一下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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