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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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
BF—2008—0207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
监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
总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投标函及其附录
第四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六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七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部分合同图纸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注:
采用招标方式时,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无本部分。
第三部分投标函及其附录
投标函及其附录
注:
采用招标方式时,招标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函及其附录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无本部分。
第四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注:
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1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2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4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6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9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0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1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
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3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4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8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29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0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2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3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1.3.1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
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4.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5.2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图纸
6.1图纸
6.1.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1.3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
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3.1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6.3.2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
6.4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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