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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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手册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手册
研究生部编
二OO六年九月
目录
温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温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温州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温州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温州医学院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期刊定级名录(试行)---------------------
温州医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温州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温州医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条例------------------------------------------
温州医学院关于研究生课程重修、缓考、改选和考勤的规定-----------
温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光华奖学金评定办法--------------------------------
温州医学院毛江森奖学金、助学金章程--------------------------------------
温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编排及打印格式要求--------------------
研究生部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温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报到时需出示:
入学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非应届生需原单位介绍信或辞职证明或无工作经历证明。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期限为二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由于个人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时间不能报到入学者或新生患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延缓入学(即保留入学资格)。
办理延缓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期限内或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
延缓期限为一年。
延缓入学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延缓入学者应在延缓期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患病新生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道德品质、健康状况、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患病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延缓入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部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确定的和学校及培养单位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填写“温州医学院研究生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二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批准材料存培养单位备查。
二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部批准。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二周以上由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方式续假,返校后补办手续和提供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
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时(一个月以上),应由导师提出,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八条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及参加国际会议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
研究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成行。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原单位办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个别因为专业调整和导师变动等原因,必须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双方导师和学院负责人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双方导师和学院负责人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学制、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延长修学年限,延期期限最长为二年。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导师与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休学。
因病休学的须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五条在职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由本人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保健科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学年。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处理。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由研究生部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部领取学习证明。
学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推荐就业,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诉程序办理申诉。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的研究生准予毕业;符合有关提前答辩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毕业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好离校手续,凭离校单领取学历、学位证书;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贷款承办银行签定还款协议后,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凡学习满一年,完成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部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
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交研究生部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温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优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温州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纪律处分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温州医学院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或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警戒,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七日之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或认错态度差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恐吓的;
(三)群体违纪的组织者或指挥者;
(四)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在本校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受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讲述违纪事实,检讨深刻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程序。
(一)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院(部)讨论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处理结果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发文,予以公布;
(二)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部)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发文公布;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事件由学校有关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学生工作处处理;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
保卫处经办的治安事件,由保卫处提出处理建议,将材料送学院(部)或学生工作处;
(五)涉及不同学院(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有关学院(部)的主管领导,按本规定,协调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部)或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告之学生本人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部)或学生工作处提出陈述和申辩;
(八)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
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在场人员签字证明已经送达。
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处分决定应在学校指定范围内公布。
需通知家长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告知。
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内容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括本级处分。
分则
第十二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可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扰乱正常的办公、教学、生活等公共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停课、罢课、罢餐等扰乱教学、生活等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上课时起哄、取闹或刁难羞辱教师,破坏课堂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或喧哗起哄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酗酒的,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寝室留宿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在校内起哄闹事,燃放鞭炮,向窗外扔瓶子、桌凳或投掷燃烧物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侮辱谩骂学校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热棒、电炉等高功率电器或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正当权利的行为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策划、参与打架斗殴者,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的,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凶器的,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伙同校外人员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结伙打群架,虽被及时劝阻未造成打架事件,但已造成严重影响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打架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盗窃价值在五百元及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窃价值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盗窃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盗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为盗窃者提供信息、盗窃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盗窃者同论。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五百元及五百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二十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收看、制作、传播黄色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出卖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猥亵、发送骚扰短信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电子邮件攻击程序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十至十五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十六至二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二十一至三十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三十一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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