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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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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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五、尾矿库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理依据
一、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2、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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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4、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5、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6、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项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七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8、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八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报告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八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
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三、
建设项目管理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现场检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擅自建设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十七条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6、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查看资质
现场检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
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擅自使用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二十六条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四、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1、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看证书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查看证书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3、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查看证书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4、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查看证书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四项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查看证书
现场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查看证书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7、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查看证书
现场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8、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查看证书
现场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四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9、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0、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现场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二款
五、
资金投入
1、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查看文件
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3、《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查看文件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机构组建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七、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表》
八、
应急管理
参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九、
隐患排查治理
参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十、
企业安全管理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3、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
5、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
6、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7、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看资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8、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9、两个以上生产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查看协议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11、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十一、尾矿库管理
1、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查看报告
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应当分别采取措施
查看报告
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4、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查看计划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6、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监督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查看报告
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7、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查看报告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8、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监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
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9、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十二、工程档案资料
1、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长期保存。
尾矿库施工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尾矿库工程建设档案包括:
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监理、安全预评价及安全验收评价、审批等文件、图纸、资料
查档案资料是否建立和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12.2条
2、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包括:
年度计划、生产记录(入库尾矿量、堆坝高程、库内水位)、坝体位移及浸润线观测记录、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处理、安全现状评价等
查生产运行档案资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12.3条
3、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并包括:
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查初步设计资料及内容是否俱全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2.5条
4、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查有无年、季作业计划资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1.2条
十三、
检查
监测
1、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查观测记录资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1.4条
2、尾矿库设计中有监测设施的,对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查制度和观测记录资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26条
十四、库区环境
1、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查阅有无批准文件,检查库区现状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是否有居民区、水源地、工矿企业、铁路、重要公路、桥梁、通航河流、堤坝、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历史名胜古迹等
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2.1条
3、是否有设计以外的尾矿、废石、废水、废弃物排入尾矿库
现场检查
十五、尾矿坝
1、初期坝上下游坡比应满足规程要求,同时不陡于设计规定的坡度
查阅设计资料,检查初期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23条
2、坝下渗水量正常,水质清澈,无混水渗出
检查坝体渗水量和是否浑浊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5.4条
3、堆积坡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陡于设计规定
检查尾矿坝现场,查阅设计资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2条
4、坝顶及下游坡面无严重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
检查尾矿坝下游坡面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13条
5、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检查尾矿坝下游坡面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10条
6、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检查尾矿坝下游坡面有无绿化和排水沟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25条
7、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坝肩截水沟
检查尾矿坝有无截水沟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24条
8、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坝体浸润线埋深
查阅设计资料、浸润线观测资料、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5.1、6.5.2和6.5.4条
9、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检查尾矿库现场、查阅监测资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26条
10、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系数应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要求
查阅有无坝体稳定性计算资料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第3.4.3条
十六、排洪防汛
1、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应保证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位时,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及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1.1-7.1.6条
2、防洪标准应满足规程中有关不同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的要求
查阅设计报告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4.2条
3、排洪系统现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泄水能力,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排洪设施是否完好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4.6和5.4.7条
4、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检查尾矿库有无设置明显水位标尺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4.12条
5、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现场检查排洪设施和查阅记录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3条
6、洪水过后应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查阅检查记录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7条
7、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
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现场检查和查阅封堵记录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8条
十七、排放筑坝
1、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现场检查是否均匀放矿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4条
2、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检查尾矿坝现场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5条
3、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查阅堆坝记录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12条
十八、坝体
防渗
含有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尾矿库是否有库底防渗工程设施。
碾压土石坝、堆积坝是否有排渗设施
查看相关资料,现场检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6条、7.2.7条、7.2.8条、
十九、选矿车间
1、球磨机等重要部位和环节是否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选矿安全规程》3.9条
2、平台、台阶的扶手或护栏高度、栏杆间隙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现场检查
《选矿安全规程》3.12条
3、所有机械传动部位、皮带轮是否有护罩或护栏
现场检查
《选矿安全规程》3.14条
4、选矿工艺中需添加药剂的是否建立药剂管理、领取、使用制度
现场检查
《选矿安全规程》8.6条
5、破碎、粉矿系统是否有通风除尘设施,车间内粉尘含量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现场检查
《选矿安全规程》8.3条、8.4条、8.5条
二十、监督检查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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