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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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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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水泥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理依据
一、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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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2、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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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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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4、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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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5、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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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6、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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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项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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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七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8、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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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八项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报告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八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
建设项目管理
1、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非国家和省级重点建建设项目,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向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4、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5、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向安监部门备案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6、非国家和省级重点建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7、非国家和省级重点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监督部门备案
查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8、非国家和省级重点建建设项目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9、非国家和省级重点建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三、
资金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2、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机构组建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五、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表》
六、
应急管理
参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七、
隐患排查治理
参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八、
安全管理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3、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
5、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7、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查看档案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9、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看资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10、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查看协议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1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1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14、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九、监督检查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
十、厂区
1、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水泥工厂设计规范》的规定
现场检查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2、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
现场检查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3、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满足要求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4、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
现场检查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
十一、安全装置
1、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现场检查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2、生产现场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
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现场检查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1
十二、管线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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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 企业 安全监管 执法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