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轨吊技术协议签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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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轨吊技术协议签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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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轨吊技术协议签订版
过
轨
吊
技
术
协议书
买方:
设计单位:
卖方:
目录
附件1技术规范1
附件2供货范围19
附件3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22
附件4交货进度25
附件5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26
附件6技术服务和联络29
附件7分包与外购32
附件8大件部件情况33
附件9罚款条件34
附件10附图35
附件1技术规范
1.1总则
1.1.1本技术协议书仅适用于华电国际莱州电厂一期工程(2×1000MW机组)配套的磨煤机过轨吊、吸风机过轨吊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制造、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等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1.1.2本技术协议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及相应服务。
1.1.3卖方对本协议书的过轨吊设备的整套系统和设备(包括附属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
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事先征得买方的认可。
1.1.4本技术协议书所使用的标准若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标准执行。
1.1.5本技术协议书经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1.6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
投标人在中标后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资料、图纸)和设备铭牌上须有KKS编码,具体标识要求由设计院提出,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1.1.7在合同签定后,买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具体内容双方共同商定。
1.1.8卖方提供满足技术协议书要求的施工图设计资料。
1.1.9设备出厂时,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
有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
1.2工程概况
华电国际莱州电厂位于莱州市金城镇海北嘴海湾头部附近,南距莱州市中心27km,西距莱州港区8km,厂址西、北两侧濒临渤海,东侧为海边防风林带,南侧为海北嘴村。
厂址Ⅰ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基岩裂隙水,主要赋存于基岩裂隙中;Ⅱ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第四系孔隙潜水和基岩裂隙水。
第四系孔隙潜水和基岩裂隙水对混凝土无腐蚀性,对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和钢结构具弱腐蚀性;海水对混凝土具弱腐蚀性,对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弱腐蚀性,对钢结构具中等腐蚀性。
1.2.2交通运输
1)港口
莱州市境内港口主要有莱州港和海庙港,年吞吐能力达到300万吨,主要港口莱州港位于海北嘴厂址以西约8km,为国家一类开放港口,拥有万吨级泊位一个,5000~3000吨级泊位四个,年吞吐能力260万吨,主要承担莱州市原盐、石材、建材等大宗物资的运输任务,以及临近县市、潍坊市乃至华东地区和东北地区的物资转运任务。
2)铁路
大莱龙铁路自西南向东北纵贯市域全境。
在莱州市域内自西南向东北共设置了东宋站、莱州站、过西站、朱桥站和金城站共五个区间小站。
铁路专用线自大莱龙铁路的朱桥站龙口端引出,以一个半径为500m的曲线在高家村东面折向西北,小填方走行于田地中,于吴家庄子村东北折向北,线路跨越文三公路后,于花山庙村和海北嘴村之间由南向北进入厂区,线路全长6.45km。
3)公路
莱州市地处青岛、烟台、潍坊三地市之间,是烟台往西对外联系的要道,公路交通比较发达。
同三高速公路、206国道和建设中的烟潍高速公路自境内由东北向西南通过,市域内国道、省道基本构成“四横三纵”公路骨架,四横是指省道文三线(S304)、省道海莱线(S306)、省道小莱线(S307)、和省道夏士线(S308)莱州段;三纵是指国道烟汕线(G206)、省道三城线(S218)和省道朱诸线(S217)莱州段。
1.2.3设备的运行环境条件
本工程所在地区属于暖温带季风区域大陆性气候区,四季变化明显,夏季高温高湿,雨水集中,灾害性天气较多,冬季长干冷雨雪稀少,春季风大,气候干燥,秋季常常受旱涝和连阴雨天气的威胁。
莱州市气象站观测资料所反映的该地区各项气象特征参数如下:
累年平均气压1011.4hPa;
多年平均气温:
12.8℃;
极端最高气温:
38.9℃(1961.6.12);
平均最高气温:
17.7℃;
极端最低气温:
-17℃(1970.1.16);
平均最低气温:
8.6℃;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8℃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9℃
平均相对湿度:
63%;
平均年降水量:
587.0mm;
日最大降水量:
173.4mm(1998年7月24日);
年平均蒸发量:
1961.0mm;
年最大蒸发量:
2379.0mm(1972);
最大积雪深度:
360mm(1972.2.5);
实测最大风速:
21.3m/s(1975.5.4);
多年平均风速:
3.2m/s;
基本风压:
0.6kPa(50年一遇);
基本雪压:
0.4kPa(50年一遇)。
风向频率:
冬季主导风向为SSW,频率14%、全年主导风向为S,频率14%,夏季主导风向为S,频率16%;
土壤最大冻结深度为:
0.68m。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115.6cm/s2(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为VII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7s。
1.3设计和运行条件
1.3.1系统概况和相关设备
1.3.1.1锅炉规范
1)锅炉型式:
超超临界参数、一次中间再热、变压直流炉
2)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3033t/h3)锅炉保证效率(BRL):
93.80%
4)锅炉(B-MCR)燃煤量:
396t/h(设计煤种)
454t/h(校核煤种)
1.3.1.2制粉系统
1)型式:
采用中速磨煤机冷一次风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炉配6台ZGM133G型中速磨煤机。
1.3.2磨煤机过轨吊
检修时用于磨煤机及其辅助设备的检修起吊。
固定轨道下底标高为12.70m(暂定),电动葫芦小车吊钩的上极限标高与固定轨道下底标高的距离不得大于1.7m。
1.3.3吸风机电机过轨吊
检修时用于吸风机电机及其辅助设备的检修起吊,每台锅炉配置1台过轨吊。
1.3.4吸风机叶轮过轨吊
检修时用于吸风机叶轮及其辅助设备的检修起吊,每台锅炉配置2台过轨吊。
1.4技术要求
1.4.1过轨吊参数,容量/能力
1.4.1.1磨煤机过轨吊参数,容量/能力
1.4.1.1.1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工作制度:
轻级
工作电源:
三相三线380V50HZ
1.4.1.1.2电动葫芦小车:
起重量:
20T(静载)
起升高度(吊钩起升高度要求):
0m~12m(从地面零米算起)
提升速度(双速):
1.25m/min/0.32m/min
行车速度(双速):
20m/min/6m/min
操作方式:
既可遥控,也可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手动操作
台数:
每台炉2台,2台炉共4台
技术要求:
两台小车既可单独使用,亦可组合使用
布置要求:
每台大车悬挂电动葫芦小车两台
小车悬挂梁轮距1000mm(暂按)
1.4.1.1.3电动双梁悬挂过轨起重机(大车)
起重量2x20吨
两悬挂吊梁间距(见附图)4500mm(大车通行轨道梁间距)
大车行走速度(双速)20m/min/6m/min
大车行走距离(轨道长度)~76m
操作方式既可遥控,也可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手动操作
台数1台(2炉共用)
技术要求:
每台大车可悬挂本技术协议书1.4.1.1.2条所描述的电动葫芦小车两台,每台大车的两个单梁组合使用。
1.4.1.1.4磨煤机侧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行车
起重量20吨
两悬挂吊梁间距(见附图)5900mm
行车行走速度(双速)20m/min/6m/min
行车行走范围在两台磨煤机中心线间10.5m范围内移动
操作方式采用操纵板在地面操纵。
台数12台/每炉,2炉共24台。
技术要求磨煤机左右侧起吊梁既可单独使用,亦可组合使用。
1.4.1.2引风机电机过轨吊参数,容量/能力
1.4.1.2.1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工作制度:
轻级
工作电源:
三相三线380V50HZ
1.4.1.2.2电动葫芦小车:
起重量:
20T(静载)
起升高度(吊钩起升高度要求):
0m~15m(从地面零米算起)
提升速度(双速):
1.25m/min/0.32m/min
行车速度(双速):
20m/min/6m/min
操作方式:
既可遥控,也可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手动操作
布置要求:
每台大车悬挂电动葫芦小车两台,室外露天布置
台数:
2台/每炉
技术要求:
两台小车既可单独使用,亦可组合使用
1.4.1.2.3电动双梁悬挂过轨起重机(大车)
起重量2x20吨
两悬挂吊梁间距(见附图)3000mm(大车通行轨道梁间距)
大车行走速度(双速)20m/min/6m/min
大车行走距离(轨道长度)~15m
操作方式既可遥控,也可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手动操作
台数:
1台/每炉
技术要求:
每台大车可悬挂本技术协议书1.4.1.2.2条所描述的电动葫芦小车两台。
每台大车的两个单梁组合使用。
1.4.1.2.4检修场地侧固定轨
起重量:
2x20吨
两悬挂吊梁间距(见附图):
3000mm
轨道长度:
~12m
固定轨道数量:
2根/每炉
1.4.1.3引风机叶轮过轨吊参数,容量/能力
1.4.1.3.1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工作制度:
轻级
工作电源:
三相三线380V50HZ
1.4.1.3.2电动葫芦小车:
起重量:
16T(静载)
起升高度(吊钩起升高度要求):
0m~15m(从地面零米算起)
提升速度(双速):
1.25m/min/0.32m/min
行车速度(双速):
20m/min/6m/min
操作方式:
既可遥控,也可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手动操作
布置要求:
按照附图要求,室外露天布置
台数:
2台/每炉
1.4.1.3.3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起重机(行车)
起重量1x16吨
两悬挂吊梁间距(见附图)3000mm(行车通行轨道梁间距)
行车行走速度(双速)20m/min6m/min
行车行走距离(轨道长度)~15m
操作方式既可遥控,也可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手动操作
台数:
2台/每炉
技术要求:
每台行车可悬挂本技术协议书1.4.1.3.2条所描述的电动葫芦小车1台。
1.4.1.3.4检修场地侧固定轨
起重量16吨
轨道长度~12m
固定轨道数量2根/每炉
1.4.2电动葫芦小车、电动双梁悬挂过轨起重机(大车)、磨煤机侧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行车性能要求
1.4.2.1起重机的设计和制造满足有关协议、标准的要求。
起重机的配套设备不应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淘汰的设备。
除易损件外,起重机的寿命在30年以上。
1.4.2.2电动双梁悬挂过轨起重机(大车)既可遥控,也可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操作。
1.4.2.3大车悬挂电动葫芦小车两台,大车可以悬挂一个电动葫芦小车运行,也可悬挂两个电动葫芦小车运行。
1.4.2.4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行车左右侧既可单独使用,亦可组合使用。
1.4.2.5操作板下端距离地面零米高度为0.5m,吊钩运动下限为0m。
安全装置和电气设备按照GB15052《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的规定标注安全标志。
转动部件处装设防护罩,操作板控制电缆装设抗拉线。
1.4.2.6车轮组车轮的水平与垂直偏斜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不发生"啃轨"现象。
1.4.2.7大车、小车和起升机构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及终点行程限位装置和缓冲装置,轨道上装有止挡器和行程开关。
吊钩设有防脱钩的保险装置。
1.4.2.8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起动性能与机械部分相匹配。
1.4.2.9起重机的结构和机构部件的设计全部考虑承受动静载荷以及由于碰击所引起的外力;
1.4.2.10起重机的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设计准许在空载全速运行的情况下与缓冲器碰撞。
1.4.3电动葫芦小车、电动双梁悬挂过轨起重机(大车)、磨煤机侧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行车结构要求:
1.4.3.1磨煤机过轨吊电动葫芦小车吊钩中心至固定轨底距离为1700mm;
1.4.3.2磨煤机过轨吊电动双梁悬挂起重机(大车)与磨煤机侧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行车对接的悬臂总长度为1000mm,另一端不大于400mm。
1.4.3.3磨煤机悬挂起重机(大车)每侧可单独与磨煤机侧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行车起重机对轨锁定,也可同时对轨锁定。
只有当电动双梁悬挂起重机(大车)与磨煤机侧单梁起重机自动对轨锁定后,电动葫芦小车才可以在电动双梁悬挂起重机(大车)的过轨与磨煤机侧行车过轨间行驶。
1.4.3.4两台电动葫芦小车不论在电动双梁悬挂起重机(大车)上工作还是在磨煤机侧行车和固定轨上面工作,都既可单独操作,亦可联动操作(即要求采用一个操作板控制两台电动葫芦小车能够同步起吊、同步升降、同步行驶)。
1.4.3.5当磨煤机的分离器或减速机需要吊出时,磨煤机左右侧的两台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行车同时起吊,当磨煤机过轨吊的电动双梁悬挂起重机(大车)与磨煤机侧两台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行车自动对轨锁定后;才可以移动两台电动葫芦小车,两台电动葫芦小车同步起吊并通过过轨移动到电动双梁悬挂起重机(大车)上或另外一侧的固定轨道上,然后大车才可移动。
1.4.3.6电动双梁悬挂起重机(大车)的两台电动葫芦在其轨道两端有可靠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非对轨状态下任何位置,使小车不至于开出轨道。
1.4.3.7电动双梁悬挂起重机(大车)与磨煤机侧行车和固定轨的对轨方式均为电子自动对轨。
1.4.3.8引风机电机和叶轮所用过轨吊亦同时满足以上技术要求。
1.4.4电气及保护
1.4.4.1灯光指示:
电动行车和磨煤机侧行车在连接锁定过程中在操作器上灯光指示。
1.4.4.1.1红灯:
表示连接驱动机构已经供电
1.4.4.1.2绿灯:
表示连接锁定已经完毕,电动葫芦小车可以在磨煤机侧行车和电动行车之间行走。
1.4.4.2连接锁定过程中电气联动及保护设施进行如下确认:
1.4.4.2.1在确认电动行车与磨煤机侧行车轨道梁对中无误后,方能起动连接驱动装置。
1.4.4.2.2连接锁定后(绿灯亮)要确认行车的止动挡铁跳起,否则电动葫芦小车拒动行驶。
1.4.4.3电动葫芦小车工作中,电气联动及保护设施进行如下"确认"。
1.4.4.3.1电动行车与磨煤机侧行车在实行连接锁定过程中(红灯亮)电动葫芦拒动。
1.4.4.3.2电动葫芦在磨煤机侧行车上进行工作时,当电动行车,磨煤机侧行车断开时,要确认磨煤机侧行车的止动挡铁复位后,电动葫芦方能在磨煤机侧行车上行走。
1.4.4.3.3电动葫芦在磨煤机侧行车上进行工作时,即使电动行车与磨煤机侧行车断开,电动行车也不能行走。
电动行车行走时确定电动行车与磨煤机侧行车断开,同时确认左右侧行车上电动葫芦均在电动行车之上。
1.4.4.4电动机采用防潮、防尘型电机,能适应空气潮湿、含高盐雾的环境条件,并能安全、可靠、的运行。
电动机不采用磁性槽楔。
电动机防护等级为IP54,绝缘等级F级,真空浸渍,温升按B级考核。
电动机采用南京特种电机公司产品。
1.4.4.5电动机接线盒方位满足现场所驱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买方要求。
1.4.4.6每台电动机在机座上有接地装置。
1.4.4.7电动机根据所驱动设备的技术要求及工作条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以及报警装置。
1.4.4.8所有低压电气设备(开关、控制开关、按钮、继电器等)采用施耐德合资产品,选型最终由买方确认。
控制箱内接线端子采用凤凰公司阻燃防潮型产品,并有20%的备用端子。
1.4.4.9电线电缆截面不得小于2.5mm2,均采用铜芯阻燃电缆。
1.4.4.10大车取电方式为滑线式。
买方仅以安全滑触线形式提供AC380V/220V电源,其余部分接线由卖方自行解决。
1.4.4.11卖方提供的所有控制箱(盒)采用喷塑冷轧钢板,厚度不低于2.5mm,具有防尘、防水、防寒、防蚀等性能,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箱内的支撑件有足够的强度能经受住搬运、安装产生的所有应力,保证不变形。
1.4.4.12电气保护具备缺相保护功能。
1.4.4.13引风机电机和叶轮所用过轨吊亦同时满足以上技术要求。
1.4.5起重机设计和制造标准
1.4.5.1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验收符合下列标准、协议和有关的中国国家标准(GB)的要求。
如下列标准与企业执行标准有矛盾,按较高标准执行。
从订货之日起至卖方开始投料制造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因标准、规程发生修改或变化,买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卖方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
1.4.5.2按进度及本技术协议书1.4要求,卖方在签订技术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供买方确认。
1.4.5.3设计规程:
(1)GB3811-83<<起重机设计协议>>
(2)GB6067-93<<起重机安全规程规定>>
(3)GB/T14405-95<<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4)GB5905-86<<起重机试验协议和规程>>
(5)GB6129-92<<铸造起重机>>
(6)GB4315-86<<起重机电控设备>>
(7)GB11345-89<<钢焊缝和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
(8)GB8912-88<<优质钢丝绳>>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GB15052《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1.4.5.4材料标准
(1)GB699-88《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2)GB700-88《碳素结构钢》
(3)GB3426-82《起重机钢轨》
(4)GB1348-88《低合金结构钢》
(5)GB11352-89《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6)GB9439-88《灰口铸铁件》
(7)GB1102-74《园股钢丝绳》
(8)GB714-65《桥梁建筑用热轧碳素钢技术条件》
(9)GB3206-82《优质碳素结构钢丝》
(10)GB38-76《螺栓技术条件》
1.4.5.5质量检验标准
(1)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
(2)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
1.4.5.6卖方在开始投料制造之前,向买方提供一份ISO9000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书及准备正式使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目录清单。
1.4.6起重机的验收和寿命保证
1.4.6.1买方参加卖方产品的整体试车检验,但买方不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
1.4.6.2起重机金属结构部分的使用年限保证30年以上。
1.4.6.3起重机轴承工作寿命>20000小时(指有效使用时间)。
1.4.6.4起重机各润滑油及工作油部件在寿命保证期内不漏油。
1.4.6.5过轨装置机械部分与电动悬挂过轨起重机使用寿命期一样,在使用寿命期内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易损件正常损坏除外),由卖方无偿给予更换。
过轨装置的电气部分寿命四年。
1.4.6.6质保期1年(从机组通过168h试运算起),其中集电器质保期2年,电缆质保期2年,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损坏由卖方无偿免费更换。
1.5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见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6设计与供货接口及接口规则
见2:
供货范围
1.7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1.7.1清洁和油漆
所供设备及其它附件的油漆在工厂内完成,为保持厂房内所有设备的色调协调,油漆的颜色由买方确定。
油漆具体要求如下:
组装前须从每个零部件内部清除全部加工垃圾,如金属切屑、填充物等,从内外表面清除所有渣屑、锈皮油脂等。
在第一次涂层前喷丸处理,在发运前必须上一层底漆(不包括保养底漆)三层面漆,油漆须采用国际先进的防盐雾漆种,质量满足“ISO-EN12944”中的C4——“沿海污染地区设计、施工”。
卖方按≥30%的一道面漆的刷涂余量提供现场补漆。
面漆颜色由买方确定。
底漆采用环氧富锌底漆,其固体含量按重量计不少于80%,按体积计最少为50%,二层干漆膜厚度不小于90μm。
中间漆采用环氧云铁漆,其固体含量按体积计不少于50%,一层干漆膜厚度不小于80μm。
面漆采用聚氨酯面漆,其固体含量按体积计不少于50%,二层干漆膜厚度不小于100μm。
所有涂漆须采用压力型喷涂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油漆须采用国际先进的防盐雾漆种,并能适应当地沿海地区的环境条件。
油漆保证期为5年。
5年内非人为原因出现的锈点、爆裂、剥落或其它问题,卖方须对这些部位进行局部修补或直至全部重新油漆。
1.7.2包装与装卸
1.7.2.1设备标志
1.7.2.1.1设备铭牌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板制造。
1.7.2.1.2铭牌安放在运行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
1.7.2.1.3铭牌上应该有耐磨损的下列内容,但不限于此。
a、制造厂国别;
b、制造厂名称;
c、设备型号;
d、设备名称;
e、出厂日期编码;
f、出厂检验编码;
g、主要技术参数。
1.7.3运输与储存
大部件尺寸表格见附件8。
储存要求参见国家有关标准。
1.8表格
1.8.1磨煤机过轨吊性能参数汇总表
1.8.1.1单台炉全套过轨起重机及电动葫芦总功率
机构
葫芦起升
/运行
葫芦小车运行
双梁大车运行
过轨装置
磨侧电动单梁行车运行
电
动
机
型号
21/10P-2-8K
ZDYI21-4
ZDYI21-4
YS7124
ZDYI21-4
功率
kW
3kW/0.75kW
0.8kW/0.4kW×2
0.8kW0.4kW×2
0.37kW
0.8kW/0.4kW×2
转数
r/min
2800/700
1380/700
1400
1380/700
单台炉起重机总功率(KW)
43.21kW
1.8.1.2单台炉全套过轨吊起重机各部分重量及总重表
机构名称
数量(套)
单重(kg)
总重(kg)
备注
电动葫芦小车
4
1050
4200
两炉共用
双梁悬挂大车桥架
1
5100
5100
两炉共用
电动单梁悬挂行车桥架
12
2000
24000
电器及其它配套设备
2
150
300
电动单梁悬挂行车运行机构
4
90
360
双梁悬挂大车电动运行机构
8
90
720
过轨装置
4
80
320
电器安装
2
100
200
起重机总重
35200
1.8.1.3性能参数1.8.1.3性能参数表
机构名称
单位
起升机构
葫芦小车运行
双梁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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