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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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
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六条
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和资料;
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第八条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机械、预制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第九条等施工技术资料;
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接业务;
鉴定结论
(五)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工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类别、业务范围承
(二)检测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五)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第十条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组织施工,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所有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其他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第十七条当在24小时内向工程建设管理部报告;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必须即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总则
本制度由工程建设管理部拟订,其修订权、解释权归工程建设管理部。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台账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g309线金崖至河口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甘肃g309线金崖至河口(张家台)段公路工程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g309线金崖至河口(张家台)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xx年12月15日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g309线金崖至河口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质量管理依据、方针和目标...............1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3质量管理制度...........................4工程质量检查...........................6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8奖励与处罚.............................10附则...................................11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g309线金崖至河口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国家“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确保管段内全段创优,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辖管段内的工程质量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依据、方针和目标
(一)质量管理依据:
1、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现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二)质量方针:
坚持标准、严格规范;硬化合同,履行承若;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强化管理;样板引路,全面分阶段。
(三)质量总目标:
确保部优,争创国优。
确保承建段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铁道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并满足设计速度开通的要求。
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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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确保桥隧主要承重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4、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遏制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减少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杜绝工程质量隐患,有效克服质量通病。
5、竣工文件资料真实可靠、规范整齐,实现一次验收交接。
试车最高检测速度达到设计速度的110%,开通速度达到设计速度目标值。
6、对完成的路基工程、桩基、桥涵、隧道、浆砌片石及砼圬工等质量自检检测率达到100%。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总工为首的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织机构图: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g309线金崖至河口(张家台)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项目总工
副组长:
党委书记副组长:
常务副经理
安全环保部质量监督部工程部合同部物质部实验室组长:
韩会军
副组长:
杜平海许志强张立民
组员:
乔明鲜学文陈柏光李飞李涛郑银先赵金赵来于泉生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质量活动。
组织制定质量年度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分解质量指标以及明确实施保证措施。
2、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g309线金崖至河口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6、指导和监督分部质量领导小组的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和现场经验交流会,奖优罚劣。
讨论决定处置有关质量的重大问题。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权、停工整改权、越级反映情况权。
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设计和规范作业的现象,应责令其纠正;遇有影响建筑物基础和结构质量的情况,质检人员有权令其停工整改,并进行处罚。
领导小组应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如发现对质检工作设置障碍或对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目标是。
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争创优质工程。
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有效整治现场管理薄弱、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
推行以“工艺标准示范样板工程”为先导,以强化现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为基础,以规范和提高标准化作业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为手段,以质量监督管理成果考核为措施,强力推行质量一票否决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质量各级各类岗位责任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2、图纸审核制度。
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后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分部工程部逐级进行审核,审核报总工,确认无误后组织施工。
下发的施工图必须经项目部总工或分部总工审核签认后使用,未经审核、签认的禁止下发使用,若因审核不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追究相关技术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责任。
3、技术交底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或变更设计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清楚,记录详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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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人员逐一签名。
因交接不清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测量复核制度。
项目分部应保证在测量无误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必须坚持测量复核制度,因测量失误造成质量事故的,同时追究测量人员和复核人员的责任。
5、工程创优制度。
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制定工程创优规划和保证措施,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一步到位,开工必优、一次成优”的目标。
6、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进料从竟标后公布的合格厂家进货(砂石料在检验合格的料场进料),材料进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到货验收、检验,认真做好记录和试验报告。
检验不合格的拒收,因材料不合格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地材要把好源头和进场检验关,必要时应在储料场配备筛分设备和冲洗设施,对泥污、粉尘含量超标和级配不良的材料进行处置,确保混凝土和砌体圬工采用的原材料全部合格。
7、试验把关制度。
试验室应严格按照试验规程的具体规定,把好试验关。
因工程试验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8、旁站监督制度。
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关键部位实行工程技术人员旁站监督制度。
旁站监督人员应懂业务、责任心强,做到严格执法,对所监督的施工质量负责。
严格执行工序卡控制度
9、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严格按现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方准转入下一道工序。
严格按道件(段)工程验收评估制度执行。
9、监控量测工作制度。
认真执行项目部的《监控量测方案》和《隧道围岩监控量测管理实施细则》,按要求布设监控点、做到量测及时、方法正确、频率和频次符合要求、数据准确、及时进行数据分析,指导施工生产,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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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件资料记录制度。
图纸审核记录、技术交底记录、测量及复核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单、变更设计记录、施工日志等必须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记录要求真实、详尽、规范、完整、签认齐全,妥善进行保管。
11、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
各类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树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意识,下道工序的施工必须保护上道工序的完整。
对野蛮施工造成上道工序产品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2、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4小时内报告小组办公室;大事故及大事故以上质量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经理部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事故单位填写快报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施工相关分部;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谎报、隐瞒不报或降低事故等级的将追究分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加重处罚。
13、会议制度。
经理部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分析本月质量控制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14、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经理部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建立完备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直接责任。
发生质量事故,根据分析结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各分部是质量责任的主体,各分部经理对各管段质量负总责,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经理部总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管理承担技术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和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
1、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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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分部应坚持每天的巡查活动,专职质检人员必须坚持随工检查,及时禁止和纠正、处罚违章行为,帮助克服质量通病;任一工序未经检查签认禁止进入下一道工序。
3、各分部每周进行一次由总工程师组织,副经理、工程技术、质检、工程试验、工区负责人、各作业队负责人、作业队技术员参加的质量大检查活动,并就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令作业队限期整改,并就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4、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制度、创优规划是否建立健全。
(2)质量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措施是否到位及其执行情况。
(3)内业资料是否及时、齐全、真实。
(4)质量监控手段是否科学,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是否制定了作业指导书,并以作业指导书指导施工。
(5)是否按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是否达标。
工程实体是否达到内实外美。
(6)隧道工程质量是否做到了不渗、不漏、不裂,内实外美,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规范及方案要求,结构尺寸是否满足设计;桩基是否按设计施作到位,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桥墩台是否内实外美、轮廊分明,表面光洁、平整;路基是否按照四区段八流程施工,分层填筑、摊铺、碾压、检测等是否符合规范(指南)和验标的要求。
5、每年年终由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结合每月大检查和日常质量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6、工程质量综合考评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1、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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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待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同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认可同意后,再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应在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及分项工程的施工。
2、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1)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各分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修补和加固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其它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由经理部组织监理、设计共同提出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同时报金河公司。
(2)修补措施及方案应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应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3)如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危及安全和使用要求,必须彻底返工,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3、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如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等,都属工程质量事故。
均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应立即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各分部尽快提交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报告应详细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的费用等。
(3)邀请设计单位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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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复核、修正,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和金河公司审核同意后,方能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4)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现行规定办理。
(5)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以计价。
(6)凡因工程质量事故在处理时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设计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1、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扎实开展质量管理和创优活动的积极性,增强职工主人翁质量意识,质量领导小组对各分部进行年终综合考评,对考核为优良的单位进行奖励。
2、对工程质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黄牌警告,同时给予500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连续两次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者,经项目经理部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给予红牌警告,同时处100000元罚款,到项目经理部汇报整改情况。
4、对偷工减料或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发现一次处xx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500—xx元罚款;对再次出现的加倍处罚,三次出现则给予黄牌警告,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根据性质按公司现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5、对施工现场出现的不按设计和规范施工,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罚详见经理部《质量通病处罚细则及标准》。
6、对单位处罚xx0元以内的执行简易程序,由执行人当场进行处罚,xx0元以上的经项目经理签发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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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1、各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部门及工地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质量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97关于发布《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字[xx]28号
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促进测绘事业更好为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测绘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
其专业范围包括:
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
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
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
第十条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章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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