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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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
xx-xxx-x。
负责人:
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xx-x本身已经身患xx-x病和xx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xx-x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x-xxx-x元并判决上诉1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三条第
(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
(二)项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
且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诉人明确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2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
(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
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
(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
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xx-x签名:
2012年x月x日3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2016-05-2117:
34|#2楼上诉人:
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
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
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
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
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
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
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
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2015年8月17日交通事故上诉状2016-05-2116:
24|#3楼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杨xx,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xx-xxx-xxx-xxx-x号。
上诉人因不服xx-xxx-xxx-x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X)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伤残鉴定过高重新鉴定,误工费过长。
三、医药费过高,单据只有清单,无正规发票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不合理。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
“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
“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超出范围的定为“轻便摩托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7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144881.75元,医疗费用过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
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伤残鉴定过高,要求重新鉴定:
伤残鉴定级别高,务工时间长,护理时间过长,护理认识过多。
1、伤残鉴定级别高,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5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
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
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
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
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
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
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2700元的认定过高。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上诉人住院时间5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
“酌定按9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切勿可靠证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过高,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律师:
上诉人:
年月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15:
40|#4楼原告:
刘伟,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1:
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
联系电话:
被告2:
XXXXX客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黄永科。
联系电话:
被告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元;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
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
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
2012年2月20日交通事故起诉书样例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
0交通事故起诉书样例原告:
王×,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
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
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
兰州市××路××号672室,被告:
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住所:
兰州市××路××号。
邮编:
73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
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
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
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
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兰州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附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原告:
×,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公司工作住址:
××路××号室,电话:
×××××被告:
×,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被告: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路**号邮编:
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
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
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
。
。
。
。
原告认为:
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
(签名)年月日附:
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2016-05-2112:
19|#5楼原告:
张×,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住址:
××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
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
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住所:
上海市××路**号邮编:
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元;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1日下午1:
15,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
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
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
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
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原告:
(签名)2015年月日附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原创]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2016-05-2115:
45|#6楼民事起诉状原告:
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
保定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
保定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
130604193300000000委托代理人:
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
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
130604196700000000委托代理人:
张××,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男,52岁。
住所地:
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
130605195900000000被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保定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200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
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
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张××2011年10月8日附项:
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1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网页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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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上诉状 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