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完备有效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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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完备有效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
科学、完备、有效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
【内容提要】
管理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的社会活动。
在人类活动中,有组织必须要有分工,有分工必须要有协作,有协作必须要有管理。
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因此管理同等重要。
所谓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
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
其目的就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
其核心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
它是人民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是人民法院诉特有的管理内容。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纠纷数量的日益增多,纠纷内容的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审判管理体系也日益突显出与时代不符之处,各种司法资源配置很难达到科学、合理、高效的要求,管理的效率与质量原则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我们急需构建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已达到优化审判资源,实现效率的目的。
笔者就目前审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与实际所需不符之处进行了浅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审判管理科学完备有效法官
【正文】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经济转型期矛盾的进一步增多和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加强,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
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必须先行。
另外,面对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日益复杂的局面,面对审判工作日益繁重的局面,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成功的实践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
我国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制,也需要正确的理论分析和价值观念给予引导。
为此,必须在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与我国传统体制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并追求适度超越,为中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提供理论和价值基础。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以及特征
管理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的社会活动。
在人类活动过程中,有组织必须要有分工,有分工必须要有协作,有协作必须要有管理。
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管理同等重要。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
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
其目的就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
其核心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它是人民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是人民法院诉特有的管理内容。
审判管理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权利的独立性以及专属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可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审判权的独立性以及专属性,决定了审判管理的专属性。
我国进行审判管理体系的改革,要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必须依照审判权运行的规律,科学合理的进行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的建立审判工作运行机制。
(二)严格的运行程序性
审判管理的审判属性决定了审判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程序法的设定是为保证审判权力的正确运行,是阳光下的防腐剂。
我国三大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审判工作运行的程序,因此,我们在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时必须在程序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抵触法律,否则就是违法。
二、目前审判管理的现状
我国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战争年代,出于特殊需要,必须保持高度统一的领导。
在审判管理上采取了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模式。
建国以后,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是照搬前苏联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判管理体制,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巩固国家政权,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旧的审判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
(一)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现行审判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和集权化特征,强调法院独立审判,不注重合议庭、法官在依法独立审判中的作用。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实行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合议庭没有最终裁决权,案件的裁判结论由未参加审判长的院长、庭长凭借司法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定夺;放宽了法律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被任意扩大,成为一种“超审判组织”。
法院内部对审判权多层分解及由此产生的逐级请示报告,使得审判工作管理责任分散,案件管理失控,公开审判、合议制、“两便”原则等难以落实,阻碍了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功能的实现。
(二)法官无独立审判权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字面意义上看,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可是,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却不能享有独立审判权,从理论上看是极不正常的。
按理,司法裁判必须要求其亲历性,只有亲自主持庭审的法官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我们现在的案件层层审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科学规律。
司法程序,是社会纷争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的中立性于是凸现出重要性。
如何保持司法裁判者处于中立地位,司法裁判者的独立性是一种保障。
假如裁判者的独立性都无法保证,焉能保持中立性,可见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中立的要素。
另外,在司法实际中,极容易出现以管理权干涉审判权的现象。
例如:
“院长、庭长审批制度”使法官不能拥有独立完整的审判权,使得法官办理案件受到制约,使得办案责任分散。
(三)审判管理责任不清,功能交叉
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缺少对审判程序统一管理的部门,司法行政工作、审判程序管理工作、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互相掺杂,个案的处理情况无法控制,某项审判工作的进展情况也难以准确把握,如法官与辅助人员、判案人员与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不明。
判案法官不仅开庭审理案件,而且还要负责庭前准备、庭前调解、证据交换、部分法律文书的送达、移送检查、归档等。
执行法官不仅要执行案件,而且还要对执行异议及和执行分配的听证裁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等,导致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重叠。
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导致管理的分散性、无序性和随意性。
(四)案件审判迟延现象仍然存在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这句法律谚语,要求我们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公平,实现正义,同时也要注意时效,提高效率,提早让人们能享受公平眼光的沐浴。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再加上法官数量相对较少,审判经验以及社会经验差异较大等种种原因,导致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诉讼当事人无法安心的工作、学习、生活,也加大了人们对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三、影响科学、完备、有效审判管理体系构建的症结
当前影响审判管理改革的主要症结大体存在着几个方面的矛盾:
一是认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有些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表面上看如火如荼,但实在没有什么实际内容,无非是做做样子而已,其根源就是认识问题。
二是盲目照抄别人的经验。
审判管理改革是用新的审判管理理念取代旧的、不合时宜的落后的管理制度,需要探索和实践,走弯路也是难免的。
因此,把别人的成功经验运用到自己的改革当中去,这是尽可能避免走弯路的好办法,但借鉴不是绝对的,还要与自身实际结合起来,肓目照搬别人的经验,只能适得其反。
审判管理改革要因地而宜,因人而宜,因条件而宜。
经济是否发达,人员素质高低,法院规模大小以及交通是否便利等都是在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是只重过程不重效果。
有些法院在进行审判改革时措施不可谓不全,力度不可谓不强,涉及面不可谓不广,投入不可谓不大,但实际效果不佳,失去了改革应有的意义。
四是管理制度与人员素质不相适应。
由于进人渠道不畅,正规的法律院校毕业生很难分配到基层法院。
同时,也存在着学习效果不佳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一部分法官对法律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不善于进一步分析和总结,仅满足于就案论案,应付差事的水平上。
四、审判管理改革
如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程序不公、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司法腐败严重等,而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审判方式改革是远远不够的,要使审判公正、高效、有序运行,消除腐败,弘扬正义,开创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司法改革必须进入一个更高层次,更深领域,即必须启动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强调指出:
人民法院今后几年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努力建立科学、完备、有效、公正、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管理体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组织的职责环环相扣,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同时又有监督。
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分析,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合理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与时代不符。
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
中级以上法院要单独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法院则可以对审监庭重新定位,赋予新的职能,在基层法院现在的编制和机制下,由于人员较少,不宜建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再加上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较少,责任较轻,压力较少,工作难度相对来说较少,比较适宜将审判管理的工作交予审监庭。
(二)构建新的法官管理机制。
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正义要由法官来伸张。
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效率和秩序价值都是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实现的。
法官体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审判管理体制价值的实现程度。
因此,改革现行的法官体制,是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
“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化公正性的象征”。
因此,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求有充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职业经验,还要有优秀的品质以及足够的责任心、社会正义感。
要想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法官选任上必须重新构建新的管理机制,秀中选优。
首先,在法官选用上,必须严格把握准入标准,把好入门关。
选任法官的底线最起码要有较高的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最为重要的是在选任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综合素质考察,从多方面多角度的考察备选人员的道德素质,充分考量其责任心、正义感等优秀的品质。
在职业发展生涯中,对法官的晋升,也要量化考核指标,定期以及不定期的组织培训,增强工作能力。
其次,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官保障体系。
法官作为一个社会特殊的群体,为了保证其能在日常工作中伸张正义,留住人才以及精英,必须要建立完备的保障法官体制。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提高法官收入,以及在退休后要有较高的退休金,以及在审判过程中的言论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再次,加强法官监督管理。
有权利必须要有监督,为了使权利在阳光下正确行使,我们必须要加强法官管理监督工作。
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制,我们必须要在日常工作中,从多方面加强法官的政治修养以及道德素质,单位可以每月定期组织法官召开政治学习会议,观看相关视频,阅读相关书籍,从一点一滴开始构建廉政、公平、正义的法院文化。
(三)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制应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保障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实现正义与公平的价值,维护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法院系统必须建立并严格实行体系完备的错案追究制度。
对于错案不仅要追查错案产生的原因、相关审判人员、相关负责人员,更要建立导致错案人员的相关责任,同时更要加强错案原因、以及解决方案的相关经验教训总结,以防以后再出现相关的错案,同时在错案追究过程中也要加强警示教育,教育其他的审判人员加强业务方面、政治方面的学习。
例如,对独任制审判员导致的错误裁判,应依法追究独任制审判员的相关责任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合议人员有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从而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误审判的,要追究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合议人员的相关责任;对与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也是如此。
只有我们客观的分析产生错误审判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才能加大警示作用,保障实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维护社会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自己最大的力量,进而实现国泰民安。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制
社会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大,使我们看到了网络的伟大力量,在社会信息化的今天,法院系统只有加快步伐,与信息化接轨,才能保持与外界社会的正常沟通,从而避免误会,化解误解,使公众正确认识法律,认识司法,认识审判人员,较少对司法的抵触心理,同时,信息化建设也可以为我们的审判工作提供帮助,加大审判管理的监督作用。
例如,面对信息智能化对审判管理的强大监督以及支撑作用,我们可以建立局域网,利用电子数据资源共享、互通互用的特点,对立案、审理、执行、归档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涉案财产处置等工作环节进行信息跟踪、控制和共享,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网络化:
在立案阶段网上随机分案,杜绝案件分配过程的违规操作:
在网络上加大对裁判文书的展示、归档、检查等:
实行网立案,减少诉讼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
(五)建立严格的卷宗审查机制,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制
要想进一步加大对审判管理的力度,实现公平与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必须加强对卷宗的管理。
案件的审判结果最终要成卷,卷宗包括了审理案件的所用材料,通过对案件卷宗的审查,可以进一步加大审判管理的监督作用。
因此,对于案件卷宗的审查,不仅要进行形式上的审判,还要加大对案件卷宗的实体审查,同时,对于案件审查要配备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对于各类案件具有相关经验的审判人员负责此重任。
司法改革的要想进一步加大力度,尽快尽好的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制,不是一朝一夕的任务,它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必须在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与我国传统体制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并追求适度超越,几代人为之呕心沥血,为中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提供理论和价值基础,构建一套符合时代所需,科学、完备、有效的审判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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