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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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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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建设
石家庄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2008-05-1921:
30:
59
(来源:
石家庄市规划局)
为加强对石家庄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石家庄市住房建设与保障规划(2008—2010年)》,按照国家和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制定了《石家庄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着重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构建由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组成的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居住需求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
一、建设总量
2009年规划建设各类住房37025套,建筑面积329.7万平方米。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30325套,建筑面积247.7万平方米,占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5%。
二、商品住房建设规模
2009年规划建设商品住房29100套,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22400套,建筑面积201万平方米,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71%。
三、保障类住房建设规模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2009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075套,建筑面积42.45万平方米,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进行配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2009年规划建设廉租住房850套,建筑面积4.25万平方米,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进行配建,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石家庄市住房建设与保障规划(2008-2012年)
2008-07-0110:
03:
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石家庄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控制和引导,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机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家庄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石家庄市住房建设与保障规划(2008-2010年)》等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范围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一致,规划期限为2008-2012年。
第四条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册与附件。
第二章住房发展目标
第六条住房发展总体目标
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实现城市普通家庭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
第七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共18.79万套,总建筑面积1668万平方米。
其中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15.43万套,建筑面积1255万平方米,占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5.2%。
第八条商品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商品住房14.61万套,建筑面积1421万平方米,其中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11.25万套,建筑面积1008万平方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3.36万套,建筑面积413万平方米。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廉租住房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进行配建,规划期末建设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4262套,总建筑面积21.31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规划期内应当根据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解决程度逐步调整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进行配建,规划经济适用住房3.755万套,建筑面积225.7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农民工住房规划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供园区企业租用。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总量指引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2.91万套,总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44套,总计建筑面积4.2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100套,总计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2.91万套,总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50套,总计建筑面积4.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075套,总计建筑面积42.45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2.93万套,总建筑面积285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56套,总计建筑面积4.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125套,总计建筑面积42.75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2.93万套,总建筑面积285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56套,总计建筑面积4.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125套,总计建筑面积42.75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2.93万套,总建筑面积285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56套,总计建筑面积4.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125套,总计建筑面积42.75万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用地供应目标与空间布局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加大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土地供应保障,所占比重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的用地供应,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880公顷,其中635公顷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占用地供应总量的72%。
第十四条住房用地空间布局
结合城市旧生活区、城中村改造和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安排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指引
2008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8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34.6公顷。
2009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5.5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32公顷。
2010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5.5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22.8公顷。
2011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5.5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22.8公顷。
2012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5.5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22.8公顷。
第四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第十七条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
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十八条加强住房规划管理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在审批过程中,对于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回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等行为不予批准,责令其重新立项,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重新进行设计,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
根据规划目标,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对于在中心城区内新出让地块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商品住房面积的1.5%配建廉租住房,按15%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解决程度逐步调整配建比例。
第二十条健全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科学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严格审核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家庭条件,通过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发放货币补贴、实施租金核减等各种方式,对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
第二十一条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完善配套政策,逐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多种实现方式;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及城市旧区改造
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城中村、城市旧区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三条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建立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
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
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完善规划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表
附表一2008-2012年石家庄市住房建设总量指引
年度
商品住房
(万㎡)
经济适用住房
(万㎡)
廉租住房
(万㎡)
合计
(万㎡)
2008
283
55
4.22
342.22
2009
283
42.45
4.25
329.7
2010
285
42.75
4.28
332.03
2011
285
42.75
4.28
332.03
2012
285
42.75
4.27
332.02
合计
1421
225.7
21.3
1668
附表二2008-2012年石家庄市商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年度
套数(万套)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总计
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
商品住房套数
总计
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
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2008
2.91
2.25
283
201
2009
2.91
2.25
283
201
2010
2.93
2.25
285
202
2011
2.93
2.25
285
202
2012
2.93
2.25
285
202
合计
14.61
11.25
1421
1008
附表三2008-2012年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年度
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
套数(套)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套数(套)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2008
9100
55
844
4.22
2009
7075
42.45
850
4.25
2010
7125
42.75
856
4.28
2011
7125
42.75
856
4.28
2012
7125
42.75
854
4.28
合计
37550
225.7
4260
21.31
附表42008-2012年石家庄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指引
年度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公顷)
总计
用于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住房
用地供应量(公顷)
用于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上住房
用地供应量(公顷)
2008
178
134.6
43.4
2009
175.5
132
43.5
2010
175.5
122.8
52.7
2011
175.5
122.8
52.7
2012
175.5
122.8
52.7
合计
880
635
245
附表五石家庄市住房用地安排一览表
地块编号
地块位置
用地面积(公顷)
套型控制
08-01
中华北大街以东,新苑路以北,赵佗路以南
3.3
100%
08-02
柳董庄旧村
4
100%
08-03
陈章旧村
3.3
100%
08-04
柳辛庄旧村
4.7
100%
08-05
柏林庄旧村
20.8
≥70%
08-06
北杜村
12
≥70%
08-07
中华南大街以东,工农路以南,建国路以北
3.2
≥70%
08-08
东至省少管所,南至省武警总队,西至玉成小区,北至新石中路
0.7
100%
08-09
西五里庄西侧高压走廊以东,汇平路以北,规划路以西
3.3
100%
08-10
东五里庄村
15
≥70%
08-11
东杜村
3.3
100%
08-12
建华北大街以西,东明渠以东,和平路以南,跃进路以北
16.5
≥70%
08-13
谈固村
8
≥70%
08-14
白佛口村
8.5
≥70%
08-15
二十里铺村
28.7
≥70%
08-16
小岗上村西
12
≥70%
08-17
大马村
8.7
≥70%
08-18
位同村
12.3
≥70%
08-19
建设南大街南延线以东,仓丰路以南,体育大街南延线以西
6.7
100%
08-20
方村
3.3
100%
小计
178.3
09-01
中华北大街以西,誉宏路以北,新苑路以南
2.8
≥70%
09-02
红星街以西,新苑路以南
7.1
100%
09-03
西三庄旧村
7.6
≥70%
09-04
南郭旧村
6.3
≥70%
09-05
振头旧村
14.2
≥70%
09-06
清水街以西,西三教花木市场以南
10
≥70%
09-07
小沿村
14.9
≥70%
09-08
北翟营村
18
≥70%
09-09
谈固村
9.4
≥70%
09-10
白佛村
34.4
≥70%
09-11
槐底村
17.6
≥70%
09-12
尖岭村
9.8
≥70%
09-13
宋村南侧地块
13.9
100%
09-14
中仰陵村
9.5
100%
小计
175.5
(10-12)-01
泰华街以西,石津渠以南
13.6
≥70%
(10-12)-02
赵佗公园以东,赵佗路南
10.3
100%
(10-12)-03
党家庄旧村
6.1
≥70%
(10-12)-04
北二环以南,农机街以西
25.5
≥70%
(10-12)-05
高柱旧村
15.7
≥70%
(10-12)-06
瓮村
4.1
≥70%
(10-12)-07
西岗头村
18.3
≥70%
(10-12)-08
振头村
41.6
≥70%
(10-12)-09
玉村
14.3
100%
(10-12)-10
滨河街以东,清水街以西,汇新路以南
19.7
≥70%
(10-12)-11
棉一、棉二厂区
16.2
100%
(10-12)-12
南翟营村
38
≥70%
(10-12)-13
北宋旧村
11.5
100%
(10-12)-14
谈固村
3.4
100%
(10-12)-15
平安南大街以东,建设南大街以西,四中路以北,民生路以南
15.9
≥70%
(10-12)-16
建设南大街南延线以东,仓丰路以南,体育大街南延线以西
18.4
≥70%
(10-12)-17
建华大街以西,南二环以南
12.5
≥70%
(10-12)-18
翟营大街以东,南二环以南
5.4
100%
(10-12)-19
翟营大街以东,仓丰路以北
7.9
100%
(10-12)-20
石栾公路以东,仓丰路以南
47.3
≥70%
(10-12)-21
宋村南侧
10
100%
(10-12)-22
赵村
49
≥70%
(10-12)-23
宋营
21.3
≥70%
(10-12)-24
中仰陵村北
7.5
≥70%
(10-12)-25
中仰陵村东
11.8
100%
(10-12)-26
东仰陵村
14
≥70%
(10-12)-27
东京北村东
67.8
≥70%
小计
527.1
总计
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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