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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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行为,避免工作互相推诿,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真正做到员工的工作绩效同劳动报酬挂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绩效考核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公平公正,相互监督,奖惩逗硬。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三条公司成立员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司分管人事副职任副组长,人事、财务、技安、企划、招投标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管理部门),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劳动人事管理员、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技安部生产计划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核共同指标,修订和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决定员工工作奖惩事项,解决考核中的重要问题,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搜集和了解员工工作、思想各方面的情况,组织考核,提出评分意见,代表领导小组下达催办、督办通知书,复核验收,管理考核资料,办理考核及其他具体工作。
第六条考核办公室主任的绩效,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考核,其操作程序与其他人员的考核程序基本相同。
第三章被考核人员范围
第七条凡公司不实行计件制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后勤服务人员都要按此办法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公司外聘的非专职顾问或非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不纳入考核人员范围。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员工绩效考核可以采用直接考核、间接考核和委托考核三种方式,以直接考核为主。
直接考核是指由考核办公室直接对员工绩效进行的考核。
间接考核是指经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先对本部门或单位员工绩效进行考核,然后由考核办公室认可或复核的考核。
委托考核是间接考核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由于被考核人员远离公司机关,或考核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被考核人的工作地点进行考核,而委托被考核人的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公司其他人员代表考核办公室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然后由考核办公室认可或复核的考核。
第十条对员工进行考核时,考核人员应了解被考核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其他知情人员的意见,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汇报,查阅、核实员工绩效自检表、工作日志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被考核人员应提交考核资料,如无正当理由或无特殊情况拒不提供资料的,按考核不合格论处,考核资料包括:
(一)员工绩效自检表。
本表由被考核员工如实填写。
该表要填写本人主要工作任务及完成、未完成情况,改进或补救措施、自评分及奖惩意见等内容。
(二)工作日志。
员工工作日志应详细记录每日安排或接受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或补救措施等情况。
公司副职的工作日志每旬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司机关部门正职员工的工作日志每周报送所在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公司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的工作日志,每日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副职及以上人员的工作日志原则上每月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项目部副职以下人员的工作日志每日报送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施工员的工作日志同时须技术负责人签字。
公司下属的公司及分公司、驻外办事机构人员工作日志按对项目部有关人员的要求办理。
签字人,被考核人出差或外出,在回公司后两日按上述程序办理,项目部交公司负责人签字视交通距离,工作方便等情况定。
(三)考核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能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员工绩效考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月27日前考核人员到员工工作地点收集资料或员工提交经所在部门(项目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的考核资料到考核办公室。
(二)每月28日前考核办公室将考核资料移送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分公司或项目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每月29日前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考核资料返回考核办公室。
(四)每月30日考核办公室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之后的考核资料移送其它相关部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每月31日(月小30日)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考核资料返回考核办公室。
(六)每次月2日前考核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的考核资料进行初步评分。
(七)每次月3日前考核办公室将初步评分的考核资料移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打分。
(八)每次月4日前公司分管领导将审核、签字、打分的考核资料返回考核办公室。
(九)每次月5日前考核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的意见综合考核、打分。
(十)每次月6日前考核办公室将综合考核、打分的考核结果报公司主要领导。
公司主要领导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及时提供。
(十一)每次月8日前公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考核结果。
(十二)每次月9日前公司主要领导将审核批准的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考核办公室。
(十三)每次月10日前考核办公室将考核意见和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提交财务部门计算工资。
(十四)项目部和其他驻外办事机构由其办公室,没有设办公室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将考核资料交(可传真、网传)考核办公室。
(十五)公司领导的考核资料由本人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交考核办公室,其余程序与其他员工考核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考核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考核资料:
(一)岗位职责;
(二)劳动合同;
(三)规章制度;
(四)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五)公司、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工作安排;
(六)领导交办的工作;
(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
(八)本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
(九)被考核人提交的考核资料;
(十)其它渠道。
第十四条公司分管领导、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接到考核办公室移送的员工考核资料后,要本着对公司、对员工都负责的原则,如实指出被考核人哪些工作(包括协作的工作)没有做,哪些工作作了没有作好,应予扣分。
哪些工作作了没有登记上,以及哪些工作作得突出和还做了哪些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应予加分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等。
第十五条公司机密资料,考核人员在考核时未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查看,但应在考核表中说明哪些资料未查看。
未查看的机密资料及不宜详细了解的工作业绩情况,而影响到打分的,由公司主要领导裁定。
被考核人员不得以保密为借口,拒绝接受考核。
第五章月度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员工月度考核内容分为共同指标、本人工作和加分三个部分。
共同指标和本人工作两部分标准分合计100分,加分最多20分。
第十七条共同指标包括公司安全、质量、产值和成本降低率四个方面。
安全、质量和产值由技安部门提供,成本降低率由财务部门提供,共同指标由领导小组最终裁定。
第十八条本人工作包括本人工作业绩、基础工作、独立工作能力、工作协调能力、工作态度、相互配合、工作潜力和工作适应性、思想道德品质、仪态仪表等方面的内容。
部门(项目部)副职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本人工作中还包括所分管的部门(单位或人员)或本部门(单位)总体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分:
(一)工作成绩显著(针对着具体岗位在考核评分标准中明确)
(二)做了本人职责范围以外有益工作的(根据应做而未做或未做好的员工该项评分标准确定;在岗位职责中没有而新增的业务工作,则酌量加分);
(三)有关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管理和技术创新的方案或合理化建议等被采纳的。
第二十条为避免工作相互推诿和促进领导起好带头作用,前条第二款所加分从应做而未做工作的人员中扣除。
职级较低的人员帮职级较高的人员做工作,职级较高的人员扣分按较低人员所加分的1.5倍扣出(领导专门安排的工作除外)。
第二十一条共同指标所占分值设定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级各有侧重。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和项目部领导的考核,要突出考核共同指标和本人工作部分中考核的主持或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总体工作业绩、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及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工作协作情况、工作安排、检查督促情况、重大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机关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要突出考核本部门和负责业务指导的下属部门的总体工作业绩及领导协调能力。
第二十四条对公司机关部门、项目部副职以下(不含副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其本人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项目和各岗位职责、特点分别制定,报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制定考核标准时不能针对具体人员,只针对具体的岗位。
第二十六条共同指标部分:
(一)公司领导层占30分;
(二)公司部门正副职和项目部的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实验员占20分;
(三)公司机关部门、项目部、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5分;
(四)公司机关及项目部的工勤人员占10分。
具体哪一方面占多少分,根据具体岗位性质决定,在考核表标准中反映出来。
第二十七条本人工作部分:
(一)公司领导层70分,其中分管部门和单位工作占30分,本人工作40分
(二)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80分,其中正职(含以副代正)负责人本部门工作占30分,本人工作50分;副职负责人本部门工作20分,本人工作60分,其它管理技术人员本部门工作10分,本人工作75分。
(三)项目部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实验员80分,其中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占35分,本人工作45分。
(四)项目部其它人员85分,其中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20分,本人工作情况65分。
(五)公司机关及项目部的工勤人员90分。
其中本部门(单位)工作20分,本人工作70分。
第二十八条一人多职的人员,以最高职级考核得分加2分或以所兼职部门(单位)的平均分加5分为考核得分。
第六章月度考核与工资挂钩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实际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合格,按所得分计算工资。
第三十条实际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为考核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当月按工资总标准的30—50%计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生活标准。
第三十一条当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在第二月补齐上月工作欠帐后,可以视为当月基本合格,按60%计算工资,并扣除上月所发最低工资后予以补发。
如属有时间要求,过时无法弥补的工作未完成,当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所扣工资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当月考核不合格,工作在次月又未补齐的,在之后必须补齐,但不再补发工资。
未补齐的一直扣分(按第一月考核该项的扣分不变),直到补齐为止。
第三十三条连续二个月或全年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辞退或降职降级使用。
降职后,工资标准按新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按新职务考核。
降职降级后的工资下调幅度不低于20%或不超过同级职务或工种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每年年底或次年1月上旬内,公司应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年度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终各项指标、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标准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全年月度考核80分,年终各项指标、各项工作完成情况20分,不再加分。
全年月度考核得分为月度考核平均分。
第三十七条年度考核得分在86(含86分)以上的,可全部计发年度考核工资,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按实得分比例计发年度考核工资,80分以下的则取消年度考核工资。
第三十八条计发每月工资时须按工资标准的2%扣留,作为年度考核工资。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在86分以上的,方可作为评选先进、加薪和享受年度奖的依据。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应予以辞退或降职降级。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考核后,考核办公室应将打分结果和限期整改意见传给被考核人,以便其掌握了解和整改。
由于设置有加分内容,因此,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的限期整改的,考核时该扣的必须扣。
第四十二条被考核人员对考核打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办公室澄清。
考核办公室接到澄清书后,应在48小时内予以调查、核实,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最终裁决。
第九章考核资料
第四十三条间接考核、委托考核的考核资料、考核部门或单位可留一套复印件,原件交考核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考核资料平时由考核办公室保存,年终除员工绩效考核年度汇总表存入档案之外,其它资料年终一并移交档案室存入员工人事档案之内。
考核资料需退回被考核人或有关部门的,应及时退回。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考核人员应坚持考核原则,不得走过场,弄虚作假。
否则,给予每人每次200—1000元扣工资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被考核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捏造、虚报工作业绩。
否则,给予每人每次100—500元扣工资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积极支持考核办公室对员工进行考核。
否则,给予每人每次100—500元扣工资的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试用期的员工同样参加月、年度考核。
考试同期考核在80分以下的,不得正式聘用。
连续2月考核在80分以上的,可提前正式聘用。
第四十九条员工业绩考核,并不影响其他规章制度设定的奖惩条款的执行。
第五十条有关考核表格由考核办公室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从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即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授权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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