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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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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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157303-0087-03
一、河北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金融支持的基本情况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本情况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
2016年,河北省土地流转面积1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
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82926家,入社成员约8100万户,在河北省总农户中占%,已经覆盖了全省94%的行政村。
2016年,河北省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69个,成为河北省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起步晚,但是发展很快。
2016年,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已达7809家,与上年相比增长394%,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带动农户达1000万户以上。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
到2016年底龙头企业个数为1703个,同2016年比增长%;销售额达到亿元,同比增长%。
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700亿元,同比增长15%;实现利润近200亿元,同比增长19%。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发生改变。
从经营模式上看,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从生产要素角度看,由单一要素的合作逐步向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
农户通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走向联合经营。
土地经营权获取形式多样化,采取了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筹措资金,这些资金是“三农”投入增加的重要来源。
3.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通过采取土地入股、合作经营、订单生产等形式,加强与农户的联系,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发展模式,带动农民共同发展。
2016年末,河北省农产品生产基地已经发展到688个,通过采取集约化发展,实现销售产值3亿元,同上年相比增长%。
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扩大的同时,还带动农户数稳步增加。
农产品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万户,同比增长%:
其中订单农户数万户,增长%。
订单农户数的增加反映了生产基地带动农户的联接机制越来越紧密,农户参与的质量在不断提高。
河北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情况
1.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央行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
2016年2月,农业部出台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
8月,出台《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提出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具体意见。
2月,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
2016年2月,农业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河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2016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等八项工作。
12月,出台了《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可以给已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优先支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经营主体。
政府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支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支持。
主要包括:
加大涉农经济信贷投入。
2016年,河北省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1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
各地市银行业纷纷采取措施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发展。
截至2016年末,衡水市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
其中:
支持135家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余额达到亿元;支持35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贷款余额达到亿元;支持154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亿元,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
开展“信贷百千万”行动。
为了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河北省联社开展了“信贷百千万”行动。
即每个县级农合机构信贷支持100家中小企业和农业合作社、1000家城乡工商个体户、10000家特色农业种养户和新型家庭手工业户,推动他们走上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引领村镇银行稳健经营。
截至2016年3月末,河北省已经组建村镇银行68家,其中开业62家、批准筹建6家。
已开业的村镇银行资产总额已达到亿元,投向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
村镇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农户、农村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如:
“家庭农场贷”是2016年邯郸银行推出以家庭农场为承贷主体的一种新的贷款形式,即:
邯郸银行给予家庭农场一定授信额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家庭农场发放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特别是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保险单进行抵押、质押担保。
这种形式最大程度解决了家庭农场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
加强银政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2016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与省委农工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在此后3年中,提供200亿元以上的意向性融资给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上下游企业,主要有小额贷款、小企业贷款、公司贷款等金融产品。
近年来,该行在河北推出的小额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已累计投放亿元。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不规范
金融机构支持的条件是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能获得稳定效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但从目前情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比较小,组织化程度低,经济效益不稳定,难以获得金融支持。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建立了自己的章程、财务制度,但在组织结构、内部运作、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差距较大,经营管理很不规范,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不符合信贷部门的授信条件。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主要是家庭式进行管理,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手段。
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条件不具备,财务管理制度运作不完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实力难以准确判断、评价信贷风险。
因此,只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得到金融机构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
金融机构向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旨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获得应有的投资报酬。
因此,为了保证投资的效果,就要选择适当的信贷对象,并要求信贷对象用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
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都比较小,自由资金积累很有限,除了房产、土地就没有更多的有效的固定资产来充当抵质押品。
虽然中央1号文件提出可以用土地的经营权作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但从目前来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还存在一定的制度问题,用它来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定的困难。
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已开始扩大抵质押品的范围,但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要。
缺少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
金融机构为了能够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增加流动性并实现资金的增值,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能够带来更多效益的大企业或大项目,而对于收益小、风险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比较少。
随着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增加了许多农业优惠政策和补贴项目,扩大了农村金融市场。
但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还不够,还没有将信贷的重点放在对经营主体的支持上。
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营销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有待完善,提供的金融产品还不充分,主要是传统信贷产品,专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比较少。
贷款利率水平比较高,贷款期限比较短,贷款额度不足等问题的存在造成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
信贷供给与融资需求不相适应,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方式,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各种需求。
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影响了金融支持的力度
农业是幼稚产业,既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又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双重风险共同作用,导致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很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就存在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
金融机构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过程中,面临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因此,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放贷时,首先会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和设定贷款权限,同时要求经营主体要有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并要求有保险机构给予担保。
但由于农业风险较高,担保机构同样不愿意承担风险而开办农业险,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只愿意向信用好、偿还能力强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按照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条件来完善自己。
这就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规范行为,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
2016年,政府加大了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的支持。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才能够得到金融和财政的更多支持。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
金融机构要树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意识,充分考虑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不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抵质押担保物的种类。
对于农户与农业专业合作社,或者龙头企业已经建立社员关系、订单关系的,可以推出一些新的信贷产品。
如:
合作社+社员联保、龙头企业+社员联保、订单质押、社员入股收益权质押等,也可以用家庭农场等经营者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各项粮食补贴资金作质押。
根据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设计不同的信贷品种。
针对种粮食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开展用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存货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开展营销贷款产品创新;针对种植经济作物类的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用现金流抵押、蔬菜大棚抵押等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还可以直接对资信好且资金周转量大的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
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可以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
积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发挥微型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
二是加大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力度。
要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如:
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
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完善信贷产品,可以重点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经济效益显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增长速度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指标,提供真实的评价结果,便于金融机构选择信贷对象。
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受到地方政府奖励并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适当给予更多的信贷额度和利率优惠。
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
为了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银行可以发行专项用于支持“三农”贷款的金融债券。
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建立和不断规范贷款担保组织机构。
政府可以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用专项额度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快构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
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降低利率,规范收费,尽可能缩短放贷周期,可以采取“贷款+保险”等融资模式,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逐步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保险制度、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和风险分散制度,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措施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开发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产品。
保险公司应该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尽可能降低农业风险。
建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最大限度地补偿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损失。
同时要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
创新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机制,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完善财政促进金融的支农奖补的政策,探索通过担保费用或保证保险费用、利息、贷款风险金等进行补助,实行“政银保”“银行+担保”“银行+风险保障金”等多种金融支农模式。
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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