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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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
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1101 【实施日期】19861101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规定,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为我国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包括外国文教(卫生)、科技专家(指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来我市进行讲学、科研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等方面
的外国教学、科研人员)和经济专家(根据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
项目协议或合同规定,应邀、应聘来我市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或负责
技术、生产、经营、事务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外国专家是聘请单位或工程项目的业务成员,聘请单位要同他们搞好
合作共事关系。
凡与他们业务工作有关的工作计划、业务情况以及有关规
章制度,都应及时向其介绍;有关的业务会议和活动,应当请他们参加;
有关的业务资料,应当向他们提供。
要重视外国专家的业务或技术指导,
认真对待他们在工作中提出的建议。
遇有分歧意见,要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
对于外国专家的重要意见,要向主管部门反映。
凡属合理可行的,要及
时采纳,组织实施;一时办不到的,要向其说明情况,并创造条件,争取
办到;不合理的,也要向其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来沈工作前,要按《沈阳市外宾接待工
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
办)申报接待计划。
第四条聘请单位应严格履行聘请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要改变合同规
定的某些条款,须经签订合同双方协商,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贡献较大的外国专家,经上级批准,可视情况给予精神或
物资奖励。
对在科研、学术方面造诣较深、身份较高或对我帮助较大的外
国专家,可由邀、聘单位建议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市级领导会见。
请市级领
导会见,按《关于请市级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到主管部门和外办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条要加强对外国专家的宣传工作。
宣传的目的是帮助他们正确
地了解中国,积极同我方合作。
要针对不同对象和他们感兴趣的问题,采
取他们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不要强加于人。
对中央规定口头传达到
群众的文件,与他们既有直接关系,又需要他们了解的,可用口头形式向
他们介绍;与他们无直接关系的,如问到,可讲精神;如不问,则不提。
聘请单位可在适当场所,陈列适量的对外发行的报刊、电讯稿等,供他们
阅读。
在与外国专家的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严
禁向外国专家泄露我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第七条要搞好同外国专家的友好关系活动。
聘请单位可有组织、有
目的地邀请在沈工作时间较长的外国专家到我方人员家中作客,根据条件
可备餐或备茶点招待,聘请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外国专家或家属生
病住院、结婚、生孩子等,单位可派人携带慰问品、纪念品看望,费用按
规定报销。
外国专家的待遇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短期工作专家的宴请、赠送纪念品,应报主管部门和市外办审批;其他
活动费用,在规定范围和标准以内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如遇特殊情况需
超出标准的,须事前报主管部门和市外办批准。
第八条各聘请单位可根据外国专家的兴趣爱好,有计划地组织他们
到工厂、农村和名胜古迹参观游览。
赴外地参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并将安排计划报市外办备案。
聘请单位可根据节目内容,自行联系组织外国专家观看在沈阳举行的
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原则上不主动安排外国专家观看第三国的文艺演出
。
逢我国重大节日,可邀请外国专家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联欢活动;省、
市举办的联欢活动,由市外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外国专家了解我一般社会情况,如家庭状况、个人简历、工
资收入等,可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酌情介绍,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向
我公民散发社会调查提纲或表格。
如外国专家希望了解所在单位或我市情
况,可根据对外公布的资料进行介绍。
发现外国专家有意搜集我情报时,
要及时向市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条对外国专家与其本国驻华领馆的往来和他们在本国人内部召
开的会议,我方不必干预。
外国专家带领驻华外交人员、外国记者、旅游
者进入工作单位,或介绍他们同我国职工、师生座谈,应当征得我方同意
。
外国专家不得在工作单位或住地散发宣传品。
外国领事馆通过外国专家
邀请我方人员前往领馆等地参加他们组织的外交、文娱等活动,被邀请人
员应当通过单位征求市外办意见,获得同意后,方能应邀。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要求去寺庙、教堂,参加望弥撒、礼主麻等活动
,可听其自便;如要求我方翻译陪同,可以同意。
遇外国传统节日(如圣诞
节、感恩节、复活节、泼水节、宰牲节等),可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放假;如
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他们组织的活动,亦可出席,但不作正式讲话
。
外国专家按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在课堂上讲解《圣经》中的典故或
介绍宗教常识,不必干涉。
聘请单位应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宗教政策,如
遇外国专家进行宗教活动(如公开散发《圣经》、系统宣讲圣经故事、发展
教徒等),应予劝止,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市外办报告。
第十二条对外国专家的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讲究
方式方法。
要保证他们在沈期间的人身、财物安全;也要防范极少数人的
间谍情报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聘请单位和附近居民委员会要向职工和群众进行国际主义、爱国主义
教育及涉外政策、纪律和保密教育,要与保卫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保
卫、保密制度。
对社会上的危险分子要严加控制,加强治安管理。
工作现场要建立和健全施工、安装、生产操作规程,清除不安全因素
,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外国专家的安全。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入境后,要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到市公安局办理居
留手续。
外国专家到任后,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他们介绍并要求他们遵
守我国有关法令、规定;要向他们介绍并要求他们尊重我国风俗风惯。
对
他们的违章、违法行为,应视情节分别处理。
对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治安
条例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面处理。
外国经济专家要求拍摄其承包装置或他们使用的生活设施的照片和影
片,应予允许;但涉及我方保密设施、装置的不得拍摄。
第十四条公安、海关、商检、邮电、铁道、交通、民航、商业、银
行、旅游、文化、卫生等部门,应认真执行外国专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
和规定,积极为外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和方便条件。
外国专家需在聘请单位安排食宿的,其主副食及烟、酒等供应由聘请
单位提出书面计划,经市外办审核后,分别送市粮食食品局、畜牧副食局
、烟草专卖局审批,由指定单位负责供应。
按合同规定由聘请单位承担外国专家食宿或交通费用的,聘请单位为
外国专家安排食宿、订购机(车)票时、凭中央或省、市主管部门的文件或
合同副本进行联系,有关单位应给予免汇办理。
第十五条利用内部招待所或宿舍接待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事前提
出申请,由市外办会同公安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
未经审查同意的内部招
待所、宿舍,不得安排外国专家住宿。
第十六条各聘请单位需要加强对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有主
要负责人主管,根据需要设立必要机构或专门人员,对外国专家工作的各
项事宜进行统一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反馈情况,注
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全市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由市外办统一归口管理。
各单位
邀、聘外国专家的计划呈报、审批等有关业务以及工程技术和专家使用问
题,由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专家按《沈阳市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邀请、聘请计划、签订的引进人才、技术、设备
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合同副本,应报送市外办备案。
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
接待计划、简报、工作总结等,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送市外办和
市公安局。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以上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
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境)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或我省批准来鲁从事短期或长期(3个月以上)工作的外国专家。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外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外国专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编制实施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开辟并确定引进外国专家的渠道,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的交流合作关系;
(六)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经费的筹集和项目经费安排,并对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管理方法,并进行评估和推广;
(八)办理外籍专家来鲁工作、定居的有关手续并负责协调其工作安置;
(九)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在引进与管理外国专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专家引进
第六条引进外国专家,应按程序报批。
引进经济类、技术管理类专家,属省直单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属市地的,由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需要国家和省无偿资助和有偿借用资金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七条需要引进文教类专家的单位,应向省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审报批,经批准并取得引进外国专家资格认可证书后,按照规定程序引进外国专家。
第八条已经批准引进外国专家的地区或部门应及时向外国专家发邀请函。
其中属省直单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邀请;属市地的,由市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邀请。
第九条应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特长,积极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外国专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的调剂安排,由所在市地、部门负责;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剂安排,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协调。
第四章专家待遇
第十一条聘请单位要按照协议或合同支付外国专家工资。
对无偿帮助工作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发给零用费。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购买外汇。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派出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外国专家可凭《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进出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外国专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奖励:
(一)由聘请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
(二)由市政府、行署授予荣誉称号;
(三)由省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
(四)报请国家授予“友谊奖”。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引进外国专家所需经费主要由聘请单位自筹解决。
属于以社会效益为主或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可向国家或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请部分无偿资助经费;在一年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但资金需求较大的,可以申请有偿借用。
第十九条需要国家和省无偿资助和有偿借用资金的,由聘请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申请,经市地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部门核准后,送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
建立年度财务决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新闻机构对外国专家进行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本人和聘请单位同意,新闻稿件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尽力协商解决,或由聘请单位所属市地、部门协调解决。
协商不成或协调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2月5日
江阴市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
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窗口2010-10-1511:
50:
21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维护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事局是负责管理本市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能部门,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简称市引智办)负责引进外国专家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聘到我市从事技术指导、科技研发、管理、教学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外国科教文卫专家。
指应聘在教育培训、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科技研发、文化艺术、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外国科教文卫专家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外国经济、技术和管理专家。
指政府机关、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工商企业、金融、政法等领域聘请开展长、短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包括: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本市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本市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4.应聘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紧缺专业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笫四条外国专家来本市工作,应取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本市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五条本市有关单位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引进外国专家的相关工作。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执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每年五月至七月向市人事局申报下年度引智项目。
第六条本市有关单位自行聘请的外国专家,应在外国专家来本市工作前到市人事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国专家离澄前用人单位应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七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或引智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外国专家的知识产权,对我方陪同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外国专家入境后,须在十五日内,持职业(Z)签证到市人事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职业(Z)签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
第九条聘用外国专家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与外国专家本人或其派遣机构依法签订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签订详细的合同附件,但标准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外国专家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聘请单位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组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市政府对批准的引智项目按照《江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外国专家在本市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
各聘请单位应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特长,积极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外国专家的聘用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按照市有关规定接待外国专家。
第十二条通过市人事局引进的外国专家,引智项目的执行单位只需按照规定标准发放零用费;单位自行聘请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要按照协议或合同支付外国专家报酬。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购买外汇。
第十四条外国专家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可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出入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对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外国专家,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新闻机构对外国专家进行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专家本人、聘请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人事局审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列内容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我校所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接待管理,充分调动院系以及相关教授的积极性,加大我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力度,力争聘请更多更高层次的外国文教专家来校合作交流,推动学校学科发展,提升学校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聘请港澳台专家的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1]。
二、学校所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包括长期专家、项目专家、临时专家三个类别。
长期专家又分为“语言专家”、“专业专家”两类;项目专家又分为“教育部重点项目专家”、“学校重点项目专家”两类;临时专家是指上述几类专家以外的临时来访学者。
三、长期专家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文件规定和双方签定的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管理。
四、项目专家的管理
1.“教育部重点项目专家”的管理
1)申请教育部重点资助的项目应保证学校承担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和教学任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国家级、省级部科研项目以及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科研攻关、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2)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重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批准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支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截留、不提成。
3)根据国家教育部国际司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项管理,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4)鼓励项目负责人节约使用项目经费,所节约的项目费用可以用于本人后续专家聘请接待。
5)项目经费开支仅限于外国文教专家的交通费用(含国际、国内机票)、食宿费用、课时酬金以及陪同人员的费用,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它支出。
6)正式报销费用前,必须按要求上报效益成果表,经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评审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费用。
但所报销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教育部国际司所批准的项目经费额度。
2.“学校重点项目专家”的管理
1)经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学校重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内容。
2)经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教育部重点项目”上报教育部后,未被批准列入教育部重点项目的,自动成为学校重点项目,最终获得资助经费额度按照“学校重点项目”的要求执行,并纳入“学校重点项目专家”的管理。
3)所聘请国外专家在国内段的双程机票和在渝食、住、行费用将得到资助解决。
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5000元。
4)项目负责人需提前提交接待计划,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提交的接待计划应当包括日程安排和经费开支预算。
5)经费开支预算的具体生活标准为:
在校期间:
专家住宿费120-160元/人.天,餐费50元/人.天;
校外参观:
专家住宿费200元/人.天,餐费100元/人.天;
其它费用(如景点门票费用等)据实报销。
6)正式报销费用前,必须按要求上报效益成果表,经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评审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费用。
五、临时专家的管理
1)临时专家是指上述几类专家以外的临时决定来访的外籍访问学者。
对临时专家的聘请接待,各院系所需要提前填写聘请临时专家申报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正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2)临时专家的管理参照“学校重点项目专家”的管理方式进行,但只能资助解决外国专家在渝食、住、行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3)临时专家聘请接待应当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4)正式报销费用前,必须按要求上报效益成果表,经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评审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按照国家外专局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对各项目执行过程的支持、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目的顺利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与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聘用外国专家单位的外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根据组织管理、项目执行、聘请效益等情况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表彰或批评。
对有挪用经费现象或逾期未报项目总结的单位,将视其情况采取必要的惩罚性措施。
对无故未启动和实施的重点项目,全额收回其项目经费。
七、以上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以上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聘用外国专家在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
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管理知识和外国语言,加强对学科、专业及课程的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培养各类急需的技术人才。
第二条 聘用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
积极而有计划地聘请外国专家,千方百计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是聘请来校从事教学、指导与合作科研工作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外籍教师、外国学者。
第四条 为规范学校外国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高校教育特点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请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来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确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和发展急需;
(2)优先考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以及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急需,同时兼顾外语教学平台、薄弱学科需要;
(3)拟聘人员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
第六条 应聘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愿意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从事语言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需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三年以上教学活动经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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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专家 服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