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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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
红岩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建立健全我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我矿职工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超前防范,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全员排查安全隐患,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下。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机制,充分调动我矿生产一线工人参与隐患排查和提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使每个职工做到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人人都安全,最终实现我矿安全年。
三、组织领导
1、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领导小组,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开展工作。
组长:
吴文玉
副组长:
李朝亮
高广进
葛生堂
朱海春
饶红军
成员:
王振宇
李彦学
王克明
姚国平
温扎根
丁广广
刘智华
吕平
问会军
胡宝仁
刘金朝
张玉民
李邵忠
陈鹏
吴波
芮吉云
乔正贤
马维新
2、成立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隶属安检科),站长由安
监科王振宇兼任,负责全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的收集和整理。
四、具体办法
(一)排查主体、内容和范围
1、排查主体:
在矿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矿、项目部的职工和管理人员)。
2、排查内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或在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煤矿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类。
主要包括:
(1)“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2)顶板管理方面;
(3)防止“三超”方面;
(4)机电、运输管理方面;
(5)水害防止方面;
(6)自然灾害防治方面;
(7)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方面;
(8)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
3、排查范围:
以本人工作场所为主,兼顾矿井的其他区域。
(二)排查处理程序
1、员工每日上岗先查自己工作点的安全隐患,查处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再汇报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紧急情况直接上报安全信息汇报站),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其他区域发现的安全隐患也应及时按程序汇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汇报。
2、安全信息汇报站人员要根据员工汇报的安全隐患的内容、类型、时间、地点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的轻重缓急,需要立即排除的隐患,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安排处理,否则容易酿成大的事故。
员工下班后,到安全信息汇报站签字核实,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要及时将每班的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报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3、对于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当班未能及时处理的,由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的人员及时填写“五定”表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凡是不能按期整改的给予罚款(附件:
“三违”和隐患整治处罚规定)。
(三)奖励办法
1、奖励基金来源渠道:
一是公司拨付的奖励基金5万元;二是“三违”和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罚款提成。
2、奖励对象:
①井上、下职工所提有价值的安全隐患信息及建议;②管理人员所提非本职工作以外,有价值的安全隐患信息及建议方案;③全矿职工抓“三违”的人。
3、安全隐患排查和抓“三违”奖励领导小组每月评审一次,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4、奖励标准:
(1)抓“三违”奖励:
①抓一般“三违”一人次奖励
100元;②抓严重“三违”一人次奖励1000元:
③抓特别
严重“三违”奖励5000元。
(2)排查安全隐患奖励:
①排查C级安全隐患一条奖励200元;②排查B级安全隐患一条奖励1000元;③排查A级安全隐患一条10000元
5、每月要认真考核评比,对获奖的个人及所在的班组和单位要登记在案,年底作为先进个人、集体评选的优先条件。
(四)、对“三违”人员、事故和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规定
1、“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三违”的界定见附件):
(1)一般“三违”人员罚款50〜100元
(2)严重“三违”人员罚款500〜1000元。
1000〜5000元。
。
5000〜10000元。
30000〜50000元。
60000〜100000元。
(3)特别严重“三违”人员罚款
2、事故的处罚规定:
(1)发生人身事故对项目部的处罚:
1人身伤害程度达八到十级的罚款
2人身伤害程度达五到七级的罚款
3人身伤害程度达一到四级的罚款
4发生伤亡事故罚款100000~200000元。
2)发生非人身事故,因管理不善造成停产的对项目
部根据情节按每小时5000~10000元处罚(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3、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规定:
(1)隐患的界定:
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即:
1A级隐患:
隐患处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矿难以解决的,需由公司统筹安排解决的隐患;
2B级隐患:
隐患处理难度较大,项目部难以解决的,需由矿方解决的隐患;
3C级隐患: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项目部施工队有能力解决的隐患。
(2)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
1C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期限(原则不超过3天)整
治的,每推迟一天罚款50〜100元;
2B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周)整治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1000元;
4、罚款由安全科统一开收据,一式三联,矿长签字(被
罚款单位或个人一份;财务部一份;安监科保存一份)。
5、对“三违”人员和项目部拒不交罚款的,由该项目部自己负责,超过期限不交,按每延期一天增加一倍计算,月底开票交公司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五、本实施方案从二0—三年四月一日执行
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
排查隐患奖惩办法
报送:
灵石县煤炭工业局
艮送:
公司有关部门
附件:
红岩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公共部分
第一节特别严重“三违”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3、井下电气设备带电维修的责任人;
4、破坏通风、监测监控设施、仪器仪表的责任人;
5、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验炮制度、或放明炮、糊炮的责任人;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7、未按规定进行电气检查导致电气设备漏电或失爆的
责任人;
8、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
9、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现场带班干部或班
队长;
10、发生突水、瓦斯突出、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撤人、强令职工作业的责任人;
11、破坏井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
第二节严重“三违”
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或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编制安全补充措施的责任人。
2、干部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3、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人。
4、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5、抵制、拒绝、阻挠安监人员正当安全检查的责任人。
6、发生事故不积极进行抢救、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的责任人。
7、在抢救事故和伤员中,对不负责任、行动迟缓、延误时间而造成后果的责任人。
8、特殊工种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就上岗的人员。
9、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10、变电所、抽风机房、排水泵房、抽排泵房等关键岗位、要害场所未进行现场交接班或工作期间脱岗、空岗、睡觉的责任人。
11、在焊接、汽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人员,焊接地点没有消防设施的。
12、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责任人。
13、高空作业、悬吊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14、高空作业不设置安全网的责任人。
15、对混凝土浇筑工程凡是震动不实出现麻面蜂窝的责任人。
第三节一般“三违”
1、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入井的人员。
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3、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不点勾的井检工。
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井检工正确指挥的。
5、井下脱帽行走或在有安全危险的地点脱帽休息的人员。
6、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7、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
8、项目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特殊工种岗的。
9、特殊工种未持证或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责任人。
10、非工作、检查人员进入变电所、绞车房、打点室等重要场所逗留的责任人。
11、不按要求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不按规定使用瓦斯便携仪的责任人。
12、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指挥生产的管技人员。
13、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没有施工技术图牌板的技术负责人。
14、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安全设施的责任人。
15、锚杆拉力器、扭矩扳手不能正常使用的管理负责人
16、主备局扇不能正常自动切换的责任人;不按规定进
行主备局扇自动切换试验或无就切换纪录的责任人。
17、喷浆作业未对机电设备、电缆管线和监测探头进行有效保护的现场责任人或负责人。
18、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产生火源的责任人。
19、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人员
20、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责任人。
21、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够5米以上的责任人。
22、氧气瓶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23、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责任人。
24、起吊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责任人。
25、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人员。
26、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第二章专业部分
第一节掘进专业
1、严重“三违”:
(1)、掘进工作面无班组长和跟班干部上岗的责任人。
(2)、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且空顶作业的责任人。
(3)、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责任人。
(4)、斜巷防跑车装置捆绑不用的责任人。
(5)、斜巷运输中超挂车辆、脱钩拿道的责任人。
(6)、斜巷采用自拉自移挪扒矸机的操作人员。
(7)、扒矸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责任
(8)、扒矸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矸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责任人。
(9)、遇断层、淋水、老巷、破碎带、揭煤等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10)、掘进巷道贯通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11)、跟班干部或班队长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12)在“停止作业牌”内作业、或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摘掉“停止作业牌”的人员。
2、一般“三违”:
(1)、水仓、绞车窝、钻窝等峒室施工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2)、锚杆角度、或安装扭矩、或拉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员。
(3)、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触岩面、或钢片网连接、或喷射混凝土的材料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4)、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打眼工。
(5)、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作业人员。
(6)、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光
面爆破的打眼工和放炮员。
(7)、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班组长或作业人员。
(8)、处理浮矸危石可能发生危险时,没有设置专门临时支护的施工负责人。
(9)、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或迎头工。
(10)、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现场负责人。
(11)、架棚巷道放炮前,迎头10米未按规定采取加固措施的班组长。
(12)、扒矸机没有防护栏、护身点柱的操作人员。
(13)、巷道出现高冒区,未按规程规定装顶的作业人员。
(14)、冒顶较高没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即进行接顶作业的施工负责人。
(15)、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作业人员。
(16)、维修巷道,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
(17)、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在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搭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施工负责人。
(18)、U型钢支架搭接长度、卡缆、螺栓、扭距、间距不合规定的责任人。
(19)、处理堵塞的喷浆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有其它人员的责任人。
(20)、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事故备用料的管理负责
(21)、扒矸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管理责任人。
(22)、开扒装机不开灯的操作人员。
(23)、扒装机无护身栏、护身柱的管理责任人。
(24)、扒矸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25)、扒装机的回头轮或留绳挂在支护锚杆上的责任人。
(26)、扒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或护身栏、护身柱不齐全、失效的责任人。
(27)、平巷用扒矸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矸机的操作人员。
(28)、斜巷移动扒装机时下方有人的。
(29)、斜巷移动扒装机没有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施工负责人。
(30)、上下山移挪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和稳绳就摘勾头的摘勾工。
(31)、掘进绞车司机兼职把勾作业的。
(32)、绞车闸把用铁丝拴上的责任人。
(33)、斜巷内装卸车时,没有用道木十字花掩车或掩车不规范的责任人。
(34)、下山施工巷道松车时,迎头人员没进入躲避峒或其它安全地方的人员。
(35)、平巷推车时,同方向推车距离小于10米的责任者。
(36)、喷浆材料的材质、或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第二节机运专业
1、严重“三违”:
(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3)、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甩掉不用的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人员。
(4)、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5)、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井筒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违反规定连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的把勾工。
(7)、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责任人;安全设施人为甩掉或拴死,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8)、斜巷绞车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9)、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或放飞车的司机。
(10)、设备或线路存在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2)、甩掉风电闭锁和漏电继电器不用的责任人。
(13)、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检修工。
(15)、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6)、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17)、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18)、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9)、井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无措施或一措施多地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施工负责人。
(20)、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的责任人。
2、一般“三违”:
(1)、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2)、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开操作手把者。
(3)、对入罐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点勾而造成拥挤、超员的扒勾工人员。
(4)、不按规定秩序上、下罐笼或在罐笼内打闹的责任人。
(5)、罐笼在运行过程中,擅自拉开罐笼门的责任人。
(6)、在提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的责任人。
(7)、井口安全门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8)、不带安全帽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人员。
(9)、井筒维修作业时少于2人,最大提升速度超过2米/秒的管理责任人和司机。
(10)、不按规定进行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管理责任人。
(11)、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
认真的责任人。
(12)、矿车防脱销装置不能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防脱销的责任者。
(13)、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责任人
(14)、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责任人。
(15)、绞车信号闭锁不可靠、绞车闸的工作行程超过全行程80%的责任人。
(16)、绞车声光信号不灵敏、不可靠的责任人。
(1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责任人。
(18)、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人。
(19)、斜巷上下口挡车器不常闭的、斜巷自动捕车器不灵敏可靠的责任人。
(20)、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21)、绞车运行期同,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2)、小绞车双向牵引的责任者。
(23)、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24)、斜巷拉空勾头不跟人的把勾工。
、
(25)、钩头挂在车尾拉车、或不使用保险绳的责任人
(26)、斜巷装卸车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责任人。
(27)、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8)、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责任人(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29)、起吊设备上站人的或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责任人。
(30)、电器设备没有防雷击和短路保护装置的管理责任人。
(31)、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责任人。
(32)、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责任人。
(33)、设备闭锁装置不齐全、不可靠,高低压电器设备超容量、超负荷使用的责任人。
(34)、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责任人。
(35)、不按规定进行漏电继电器试验的责任人。
(36)、漏电继电器不灵敏可靠的和内无照明、指示不清晰的责任人。
(37)、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责任人。
(3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责任人。
(39)、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责任人
(40)、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相验电的操作人员。
(41)、未定期巡查高压供电线路、并填写巡查记录的责任人。
(42)、高压设备无每日检修记录的责任人。
43)、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
(44)、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一人操作无人监护的操作工。
(45)、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购货员、入井验收员、使用者。
(46)、井下电缆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管理责任人。
(47)、用电设备不能保持完好状态,发现故障不及时处理的责任人。
(48)、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检修工。
(49)、检修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检修工。
(50)、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检修工。
(51)、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时,不检测瓦斯浓度的操作工。
(52)、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5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54)、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的责任人。
(55)、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责任人。
(56)、螺纹隔爆结构的螺纹啮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57)、隔爆磁力启动器用小喇叭嘴引出动力线的责任者。
(58)、进线嘴连接不牢固、密封不良好、密封圈质量不符合要求、并没有防老化处理的责任者。
(59)、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线嘴与密封环之间没有金属垫圈的责任者。
(60)、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人。
(61)、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灯工。
(62)、压风机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责任人。
(63)、锅炉管道各部件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责任人。
(64)、非工作人员不经允许进入要害场所的。
第三节通防专业
1、严重“三违”:
(1)、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或不随手关闭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2)、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3)、违反规定串联风的管理责任人。
(4)、局扇吸循环风的责任人。
(5)、局扇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责任人。
(6)、高瓦斯头未实现“三专三闭锁”的责任人。
(7)、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责任人。
(8)、局扇无管理牌板、或无责任人、非瓦检员或专(兼)职局扇司机随意停开局扇的责任人。
(9)、局扇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
(10)、人为破坏风筒者;运送物料、设备时撞坏风门的,或刮坏风筒的责任人。
(11)、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隔爆设施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人员。
(14)、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15)、运输时炸药、雷管混装的责任人。
(16)、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17)、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责任者。
(18)、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库管工。
(19)、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做炮头的爆破工。
2、一般“三违”:
(1)、不按规定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人员。
(2)、掘进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工。
(3)、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或袋内无水的责任人。
(4)、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施工负责人。
(5)、井下施工密闭、永久风门未掏槽的施工负责人。
(6)、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7)、行车风门不设底坎和声光报警装置的管理责任人。
(8)、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管理责任人。
(9)、风门连锁绳被损坏或拆除的责任人。
(10)、风门水沟无翻水池挡风帘的。
(11)、两道风门之间和里外5M存放车辆的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
(12)、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距底板高度小于0.3m、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13)、局扇不实行挂牌管理的责任人。
(14)、风筒吊挂不平直、拐急弯未使用弯头、风筒没有过渡节及迎头风筒落地的责任人。
(15)、风筒破口不及时胶补、风筒无编号管理的责任人。
(1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7)、瓦检员、抽排泵司机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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