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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变电
110kV凤庆变电站三期工程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06月05日
批准:
审核:
编写:
目录
1概述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工程概况1
2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1
2.1实施领导小组2
2.2职责2
3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2
4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2
4.1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3
4.2变电站三期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3
4.3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
5检查记录表格10
检查表(试用)见附件。
应注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公布的强制性条文修改情况及时对检查表进行更新。
10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1概述
1.1编制目的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各专业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健康、公益等有重大影响的条款,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
国务院以行政立法程序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上述三个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因此,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长乐文武砂变电站三期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编制本计划,指导工程电气安装施工中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推动公司输变电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1.2编制依据
1.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1.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
1.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1.2.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三期工程创优实施细则》编制纲要
1.2.5《110kV凤庆变电站三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
1.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1.2.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三期部分)》DL5009.3-1997
1.3工程概况
(1)主变规模
目前110kV凤庆变有2台主变,主变规模为20+31.5MVA,本期不新增、不更换主变。
(2)出线规模
为提高凤庆变供电可靠性,凤庆变新建110kV线路“T”接新云—小湾施工变线路,导线截面为185mm²。
(3)无功补偿装置
本期不新无功补偿装置。
2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2.1实施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
刘杨虎
组员:
李德俊、苏苍、邵黎、石航逞、罗建雄
2.2职责
组长:
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
项目部质量、安全员、技术员:
负责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具体组织施工过程对各施工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记录工作。
施工队负责人:
负责组织施工队各专业班组对强制性条文的技术交底、实施和自查。
3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工程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的专项培训,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员工执行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工程开工或施工队进场后,组织管理和施工骨干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从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入手,结合各个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和学习,必要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或考试。
通过学习,要使员工理解,《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即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
。
通过学习,使各级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
学习中应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不断更变。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强制性条文》的宣贯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各条款及内容的学习由项目部或各专业施工队组织进行。
4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强制性条文内容涉及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紧紧围绕“策划——实施——检查——记录”的程序进行。
4.1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为了全面落实执行《强制性条文》,提高《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效果,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各专业《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技术交底”中应专立条款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4.2变电站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
根据收集汇总,变电站土建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如下:
1施工质量
1.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2.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2.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2.2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1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1-1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监控值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1.3混凝土工程
1.3.1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3.1.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1.3.2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2.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3.2.2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3.3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3.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3.3.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4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4.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
昆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1.3.4.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1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3.4.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1.3.4.4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1.3.4.5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1.3.4.6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3.4.7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3.4.8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3.4.9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1.5砌体工程
1.5.1砌筑砂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1.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5.1.2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1.5.1.3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5.1.4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1.5.1.5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1.5.2砖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5.2.2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2施工安全
2.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2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4.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3.1.3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2.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人内。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0.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3.1.7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11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6.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5.1.5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
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5.1.10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5.3.12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5.4.8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5.6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5.17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10.2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1.4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顷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5.12.10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
严禁冒雨作业。
5.14.3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
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2.5基坑支护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3.7.1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4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3.7.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3.7.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3.7.8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3.8.1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6环境与卫生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
2.0.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1.6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2.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4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项目部是否举办《强制性条文》学习班;各级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条文规定;工程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条文规定;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听取、收集对《强制性条文》的建议和意见。
4.4.1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每个专业应至少各组织一次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行整改、复查,并做好记录。
4.4.2各级技术负责人在审批各项技术措施或技术交底时应认真复核是否已将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编入文件。
4.4.3工程各工序交接时,应检查确认相应的强制性条文已得到实施后,才可进行交接移交。
4.4.4各级质检员、安全员在日常巡视和三级验收时,应检查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情况,并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4.4.5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检查记录表格采用公司统一编制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详见第5节。
4.4.6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由项目部或各施工队的负责人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进行,项目部或施工队的质检员负责填表、签字。
5检查记录表格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后,将实施情况填写在公司编制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上,
由于强制性条文内容较多,无法将内容写进表格内。
为了方便检查,检查表中的标准及条文号与规范标准是一一对应的,使用中可对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或标准规范了解具体内容。
检查表(试用)见附件。
应注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公布的强制性条文修改情况及时对检查表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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