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类增值税会计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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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类增值税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实务
第一节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
根据会计法规和各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综合如下:
一、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设置的明细账必须包括:
存货明细账(包括原材料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业务往来款项明细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等账簿。
其中存货明细账必须按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式记载明细内容。
企业应按存货的保管地点(仓库)、存货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存货明细账。
存货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存货明细账。
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存货明细账,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
二、销售和购进货物时能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能按规定使用发票,如实填报并按规定保管各类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会计核算凭证和账表等。
四、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五、会计核算能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六、企业会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
(三)会计人员的变更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节增值税会计核算账户设置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账户结构如图:
借方发生额
贷方发生额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出口退税
减免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注:
1.以下涉及的会计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写。
2.“应交税费”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为“应交税金”科目。
(一)“进项税额”
借方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二)“已交税金”
借方记录企业本月缴纳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企业本月已缴纳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缴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三)“减免税款”
借方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注: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已取消“补贴收入”科目,纳税人可在“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下核算。
(四)“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借方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当期免抵税额。
(五)“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方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六)“销项税额”
贷方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七)“出口退税”
贷方记录企业出口货物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八)“进项税额转出”
贷方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九)“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方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本账户反映月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转入的本月应交未交或者多交增值税,当月缴纳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三、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不存在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
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存在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
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应区分是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是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如果是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预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
银行存款
2.月初缴纳上月应交增值税或缴纳以前月份(年度)欠缴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第三节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直接收款交货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例:
长城公司10月15日向新华工厂销售乙产品一批,销售额1600元,新华工厂开出期限三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借:
应收票据1872
贷:
主营业务收入1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例:
长城公司10月5日发给长虹机器厂甲产品一批,销售额5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借:
应收账款58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例1:
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额为2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款。
(1)2009年12月31日:
借:
银行存款468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2)以后4期的会计处理同上
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未能在2009年12月31日付款,甲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是2009年12月31日。
借:
应收账款68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例2:
甲商场于2010年1月1日发给乙企业商品一批,销售额5万元,乙企业是甲商场的长期固定购货方,采用先提取商品,再定期结算的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010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
应收账款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额计算),剩余货款于两个月后支付;甲公司收到全部货款时发出货物。
(1)收到60%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60000
贷:
预收账款60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发出货物时:
借:
预收账款60000
银行存款57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大型设备。
协议约定,设备销售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9年1月1日预付60%的货款(按含税销售额计算),剩余货款于2010年2月1日支付;甲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生产该设备,生产工期为12个月。
甲公司收到全部货款时发出货物。
(1)2009年1月1日,收到60%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7020000
贷:
预收账款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0
(2)2010年2月1日,收到剩余货款发出货物时:
借:
预收账款6000000
银行存款468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该例中,若乙公司没能在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支付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而不是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
(五)混合销售业务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例:
某汽车生产商销售汽车50辆,每辆不含税单价为10万元,同时该企业运输该批汽车取得运费收入1.17万元(含税),款项已收到。
借:
银行存款586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1700
(六)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
天方建材销售公司本月材料销售额15万元,从事室内装修(不提供材料)取得收入20万元(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上述业务分别核算。
款项都已收到。
(1)销售材料时:
借:
银行存款175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2)取得室内装修收入时:
借:
银行存款200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200000
借:
其他业务支出6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在实际业务中,委托代销主要有两种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不适用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当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售出商品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不含税)。
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
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
而这种代销方式与一般商品购销没有实质区别。
(1)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账款23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2)乙公司帐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商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库存商品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
应付账款23400
②销售代销商品时:
(假设销售额25000元)
借:
银行存款292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
例2:
某商场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一种液晶电视机的代销合同,约定由商场以代销的形式销售电视机20台,将来商场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电视机厂。
电视机厂的电视机不含税成本为7000元/台,电视机厂给定的不含税单价为每台10000元,双方按此价格结算。
实际上,商场以每台11000元的不含税单价将20台电视机全部加价销售。
根据本例的资料,电视机厂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商场代销商品,但本例与上例不同之处是,因为合同约定商品没有售出时可以退回给电视机厂,所以电视机厂对发出的商品具有所有权,电视机厂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商场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1)电视机厂的会计处理:
①发出商品时:
借:
委托代销商品140000
贷:
库存商品140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
应收账款23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③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140000
贷:
委托代销商品140000
(2)商场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200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0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257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
③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200000
④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
应付账款2340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手续费并确认收入。
例: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不含税成本为60元。
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销售额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
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
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甲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商品时:
借:
委托代销商品12000
贷:
库存商品12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
应收账款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
委托代销商品6000
借:
销售费用1000
贷:
应收账款1000
注:
“销售费用”科目在此核算的是手续费。
“销售费用”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为“营业费用”科目。
③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10700
贷:
应收账款10700
(2)丙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20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
②对外销售时:
借:
银行存款11700
贷:
应付账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
应付账款1700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10000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
应付账款11700
贷:
银行存款10700
主营业务收入1000
注: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此核算的是手续费收入。
⑤计算代销收入应负担的营业税时: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50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
注: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本例中,如果甲公司先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尚未收到代销清单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甲公司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注:
以下
(二)至(七)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
某厂3月13日将自产橡胶地毯一批移送给统一核算的设在外地的销售机构用于销售,产品不含税成本2万元。
①该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设在外地的销售机构,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0元,税额3400元。
借:
库存商品—××分支机构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进项税额)3400
贷:
库存商品—总部仓库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总部销项税额)3400
②外地销售机构3月15日销售该批货物,取得销售额22000元。
借:
应收账款2574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分支机构)2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销项税额)3740
注:
该笔销售业务由外地销售机构在当地申报纳税,本厂不重复申报。
外地销售机构该笔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为:
3740-3400=340(元)
(三)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例:
某工业企业的基建部门因从事某项目的建设,领用自制的甲产品3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250元,每件不含税成本200元。
销项税额=250×30×17%=1275(元)
借:
在建工程7275
贷:
库存商品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例:
某食品厂在中秋节将自产月饼一批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批月饼的市场不含税售价为5万元,实际不含税成本为3万元。
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借:
应付职工薪酬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
库存商品30000
注:
此处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在《企业会计制度》为“应付福利费”科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例:
某机电厂将自产的一台电机投资于某企业,该电机市场不含税售价为8万元,已知电机的不含税成本为6.8万元。
借:
长期股权投资93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68000
贷:
库存商品68000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例:
东方制药厂将自产的一批衣物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该批衣物的市场不含税售价为5万元,账面不含税成本为4.8万元。
借:
应付股利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48000
贷:
库存商品48000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
2008年6月,某食品厂将自产的一批饼干无偿捐给四川灾区,该批饼干的市场不含税售价为10万元,账面成本为7万元。
借:
营业外支出87000
贷:
库存商品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注:
上述(三)到(七)的例子中,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另一种方法是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无论企业采取那种方法,我们只需把握增值税是按照同类商品的市场售价计算,而不是成本。
三、特殊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折扣优惠。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销售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和销项税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例:
甲公司在2009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额为2万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1/20,n/30。
假定现金折扣时只考虑销售额。
1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额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23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②如果乙公司在7月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额2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20000×2%)元,实际付款23000(23400-400)元:
借:
银行存款23000
财务费用400
贷:
应收账款23400
③如果乙公司在7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额20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200(20000×1%)元,实际付款23200(23400-200)元:
借:
银行存款23200
财务费用200
贷:
应收账款23400
④如果乙公司在7月25日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
银行存款23400
贷:
应收账款23400
2.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方式销售货物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①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根据《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1:
甲公司商品销售采取以下优惠:
A产品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购买1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3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
该企业某月向乙公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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