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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外出务工人员权益的维护
论农民外出务工人员权益的维护
——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
赵爽
工作单位: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一、序言
2008年,我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作为首批省委选聘生,我就职于昌图县老城镇南桥村,任村支书助理。
在村任职期间我对农民外出务工人员权益维护等问题有一定的思考,近期又专门研读了《劳动合同法》,将研读的体会,结合以前的工作经验,完成以下调研小作。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颁布的,是一部专门设立订立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我在昌图县老城镇工作,2006年成立了林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林翔职业培训学校,公司和学校的地点就在南桥村的村部,在村任职期间,受工作环境的影响,接触最多的就是劳务服务和劳务输出培训的工作,也就能体会到劳动合同对外出务工人员的作用。
公司和学校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介绍工作需求,让农民充分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以达到城镇经济发展的目的。
我在大学期间的专业是法学,所以在工作之中,关于农村劳动力出外打工遇到的劳动关系问题我很是关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农村劳动力在外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护他们权益就成为关键所在。
以下我就某个劳动关系案例来分析和研究一下事实劳动关系。
二、案例简介
案例:
2007年2月4日,农民张某通过劳动中介公司在一家公司找到工作,并与该公司口头商定:
张某的试用期为1个月,月工资为1600元钱。
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因为交通不便,本人年龄已大,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结清当月的工资,公司提出张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结清当月工资。
双方发生纠纷。
三、案情分析
1、法理论述
本案中张某的工资没有结清,他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主要特征有: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劳动为连接,形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为劳者与用人单位,客体为抽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具体的劳动行为。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劳动者尽了劳动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已经成为公司的一员。
并付出了劳动,应该取得报酬,公司不与张某签书面劳动合同,这也妨碍了张某行使索要报酬的权利,这也不合乎法理。
2、法律规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从法律规定方面谈起,《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做了详尽的规定,包括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机制,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产生法律后果如下:
1、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其不按本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在这方面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使《劳动合同法》增强了可操作性。
并且明确规定了从哪天算起,给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以一年为期限,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对这种事实劳动关系还是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本案中,张某与该公司只口头商定,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张某已经成为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张某应该受到保护。
3、诉讼机制
第三,再从法律诉讼机制的角度来谈。
在劳动关系的诉讼中,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关键的证据之一,书面的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求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搜集其他证件和资料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四、解决纠纷的途径――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张某与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这个关于劳动的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进行仲裁,进入讼诉必须的前置程序。
1、法律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那么,本案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程序设置
劳动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争议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行诉讼程序。
首先,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劳动争议不能都由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另外,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更好保护好劳动者的利益。
3、劳动仲裁的特殊意义
劳动争议也属于特殊的争议种类,仲裁委员会专门为劳动争议而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庭,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2倍的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索要经济补偿。
五、如何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1、增加培训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对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能力水平也是一个挑战。
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的问题,其根本措施就是要在培训之时就对他们加以培训,对一些法律知识作以讲解,给他们的知识结构进一步作补充,让他们在走出去的时候就意识到维权的重要性。
培训时可以采取讲解案例和法规结合的形式,这样能够形象地给人以理解,给人直观的感觉。
另外,可以增加对办理各种与就业单位的手续程序的讲解,让学员们熟知与用人单位的各种协调关系。
2、对劳务输出人员跟踪服务
在农民工劳务输出以后,培训学校应建立跟踪档案,服务于农民。
每个劳务输出人员的务工地点、用人单位、务工时间、工作性质、主要职责等需要建立档案,以便服务于农民工。
3、成立农民专门维权机构
首先,乡镇政府成立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维权小组,领导权责分明,处理纠纷机制健全,当农民工受到权益侵害的时候,可以向维权小组提出申请,维权小组可以作代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协调,解决纠纷。
其次,在各大城市成立农民务工办事处,区域性管理本地区的农民工务工事宜,并接受乡镇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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