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新干线二期室外消防工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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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新干线二期室外消防工程1
新干线二期室外及设备房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西安市安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消防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新干线二期室外及设备房
工程地点:
泾渭南路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包括室外及设备房内所有的消防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自喷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施工图纸内所有内容。
上述消防系统的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人员培训、工程维护等。
不包括预埋部分、室外土方部分。
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包保修、包税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齐全的验收资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年10月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
3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
肆拾贰万壹仟伍佰柒拾玖元捌角整元(人民币),¥421579.8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适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12 月24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采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陕西省建设厅共同颁布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2条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
汉语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签订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
双方协商确定
3、图纸
3.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来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一式 叁 份图纸。
(已包含制作竣工图所需的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向第三方转借或转让。
使用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甲方现场代表有权对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及技术方案、材料品质、工程款拨付、工期延长签证、分包单位、索赔报告进行初审,最终结果由甲方盖章确定;
全面负责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确定的审核、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审核、往来文件收发、对承包人投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的审核、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查、合同争议的处理。
涉及造价变更的隐蔽工程签证、经济签证应由甲方现场代表及发包人预算工程师双人签证有效,单项签证金额5000元/项以上经甲方盖章后方为有效;5000元/项以下(含5000元)发包方代表人签字作为有效经济凭证。
5、发包人工作
5.1甲方委派 为代表,负责监督乙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协调现场各有关单位的相互配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递交甲方的书面文件须经甲方代表签字且加盖甲方项目部或甲方公章后才有效。
未经甲方书面委托,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签字都视为个人行为,甲方不予确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2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源接驳点,并按计量向承包人收费。
5.3提供现场施工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5.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5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5.6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6、承包人工作
6.1选派为乙方施工现场代表,并于开工前书面通知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该代表,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称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更换,乙方并应在更换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后任代表应承认前任代表的一切行为或签字。
6.2收到施工图后15日内编制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现场施工平面图、工程进度总计划、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进场计划、质量安全控制计划等)并报送甲方,该组织设计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6.3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6.4负责从甲方提供的水电源接驳点接至乙方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接驳点,并承担接驳费用;负责施工期间用水用电费用,水电费的计取标准按相应施工期当地的水电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水电费用,每月25日前按实结算并在当月付款中扣回。
6.5按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自行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交通、治安、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按当地有关文件承担相应费用。
6.6做好施工资料的记录和整理,按形象进度及甲方规定向甲方报送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和下阶段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并报送合格的工程资料,如不按时报送进度资料和工程资料,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6.7严格按施工图、施工规范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负责与消防部门沟通和协调,保证所施工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如期交付使用。
6.8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遵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卫生环保守则,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9乙方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场财产和设备的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否则,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0负责竣工前乙方合同范围内的现场成品、半成品保护,因保护不力发生成品、半成品损坏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偿修复。
6.11乙方不得将确认属于甲方专有的技术图纸、信息及合同条款内容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
6.12工程完工后十五天内,及时清理垃圾,并负责运出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全部撤离现场,否则,按每天 50 元/平方米占地面积向甲方交付场地占用费。
该费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6.13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审定、整合并归档,配合总包单位造册。
6.1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的制度和要求,负责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交底和培训。
三、工期
7、进度计划
7.1实际开工日期双方签定合同之日为准, 30 日历天。
工期为硬性要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的总体及节点进度安排。
四、质量与验收
8、质量
8.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以及其它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检验标准等执行。
8.2乙方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停工或返工时,乙方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不及时整改,按每次 5000 元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如乙方返工后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检验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不合格工程部分所对应的工程款,并应按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8.3本工程各试验项目,按政府有关试验规程进行自检检验,甲方和监理方派有关人员进行旁站监督,其试验方法、专用设备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4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或监理机构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或监理机构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8.5甲方或监理机构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甲方或监理机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9、隐蔽验收及中间验收:
9.1乙方在隐蔽工程部位隐蔽前或进行到须中间验收部位时,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申请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申请后24小时内派人随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验收签字乙方不得进行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直到合格为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的增加全部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9.2无论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部位重新进行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接受相应处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总价包干方式确定。
12.2固定综合总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除设计变更外的一切风险费。
12.3如发生以下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国家计划重大调整。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其他约定事宜。
(4)设计变更及增减施工内容。
12.4除以上情况经双方商定且获得同意可进行合同单价调整外,其它一律不作调整。
13、工程款支付
13.1本合同所包含的工程无预付款。
进度款按完成工程总量的一半后,按所完成工程量的 70 %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经甲、乙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及所有工程款项正式发票后,甲方在15天内支付至该工程总价的95%给乙方,余下5%工程结算款作为该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一周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13.4、工程款支付方式:
转帐。
七、材料设备供应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本工程所需使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购材料的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应的出厂合格证书。
14.2乙方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报价清单中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品牌相符,且须经甲方确认后方能用于施工;没有经甲方确认自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无条件返工。
甲方具有随机抽检的审查权。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果质量不满足合同质量要求的,不论是否被甲方、或监理机构、或社会质检部门检测,乙方要赔偿甲方因此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全部损失。
14.3乙方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或监理机构清点。
货物进场时,必须随行提供合格证等质保资料。
14.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或报价清单中提供的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对于必须修复或拆除的,由乙方实施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检验规定进行常规的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有材料的检验或试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派人监督和检查。
但甲方或监理机构要求进行超常规的检验或试验时,结果如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如因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材料变更须经甲方或监理机构认可,经甲方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变更,变更材料的单价须经成本部门审核,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结算时需附按实际使用的材料确认清单(本清单需由监理及甲方共同确认)。
14.7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乙方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八、工程变更
15、按通用条款第29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
16、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设计变更的书面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为依据。
17、竣工验收时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包工程全部完工;
(2)承包范围内,合格的竣工资料完备。
18、具备上述条件时,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合格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合格的竣工资料后28天内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验收;如甲方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的,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消防验收通过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为承包工程的竣工之日。
19、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承包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
本工程要求乙方竣工后提交经监理方或甲方签章的竣工图贰份。
20、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不按时或不能完整地提交竣工资料,若给甲方带来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逾期交楼应给第三方的赔偿金),乙方应该赔偿甲方的损失。
21、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2、竣工结算
按通用条款第33条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3.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或因乙方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
24.乙方在投标及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对施工现场和甲方对工期要求充分理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1 %的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五天或无故停工超过三天,乙方除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 %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5.因乙方原因,工程出现安全、防火、质量事故、工程形象进度延误五天以上,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仍未采取措施,乙方除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6.乙方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并且拆除所有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如不停工或返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27.工程竣工后经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 1%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返工以使工程达到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前,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
28.因乙方的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工程需返工的,或因乙方不作为原因导致甲方工期进度受到或将受影响的,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如乙方不予处理,则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施工,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而不需要得到乙方确认,实际扣除金额以甲方及其第三方的结算金额为准;同时,乙方承诺另行支付甲方本返工工程结算造价 1 %作为违约金,连同上述费用从工程款中一并扣除。
29.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乙方接触到的甲方技术图纸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0.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并进行现场清理,核对已完工程量,移交相关资料,否则,乙方按 100 元/㎡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并视为乙方放弃证据保全等相关权利,已完工程按甲方单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工程,第三方的进场,不视为破坏现场之行为,且第三方完成工程前,甲方不予支付结算款给乙方。
31.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无法继续开工的,停工达一个月者,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乙方所完成工程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作为结算工程款。
甲方于乙方全面撤场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付结算工程款的70%,撤场后3个月内支付乙方应付结算工程款的20%,余10%款项自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乙方工地现场损失。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留存质保金)
33、争议
34.1双方约定
⑴双方协商解决;
⑵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 工程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5、工程分包
35.l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36、不可抗力
36.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⑴六级以上地震;⑵八级以上持续7天大风;⑶持续7天大雨;⑷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37、保险
37.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自身需要投保。
38、合同份数
38.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贰 份。
39、补充条款
39.1本专用条款未约定的均按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39.2本合同在施工中如有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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