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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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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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王才文,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关公乡西南村317号。
被告徐朝晖,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九州花园5幢甲单元101室。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5幢1901室。
负责人谈文兴,电话95505。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33428.5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14日6时,原告驾驶电动车在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路通江路路口被被告徐朝晖驾驶的号牌为苏DC079H的小型轿车撞伤,随后送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救治。
因通车原告妻子也受伤住院,原告经济困难,虽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原告依然选择了保守治疗。
现原告治疗基本完毕。
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认定该事故被告徐朝晖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王才平及其妻子吴秀英不承担责任。
另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此事故误工期为4个月,护理期2个月,补充营养期2个月。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被告徐朝晖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应在保险范围承担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四年月日
赔偿清单
1、 医疗费:
905.25
2、 营养费:
60*12*2=1440
3、 护理费:
60*60=3600元
4、 误工费:
4*30*200=24000元
5、 鉴定费:
1680元
6、 交通费:
300元
7、 车损:
1500元
小计:
33428.5元
证据目录
一、 证据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形式:
复制件
证据来源:
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
证明事故基本事实及被告陈波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 证据名称:
交强险保单
证据形式:
复制件
证据来源:
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
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三、 证据名称:
就诊病历
证据形式:
复制件
证据来源:
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
原告伤情、住院天数
四、 证据名称:
医药费票据
证据形式:
复制件
证据来源:
证据提供
证明对象:
医药费
五、 证据名称:
误工证明
证据形式:
复制件
证据来源:
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
误工费
六、 证据名称:
司法鉴定报告
证据形式:
复制件
证据来源:
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
原告伤残级别等情况
七、 证据名称:
鉴定费发票
证据形式:
复制件
证据来源:
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
鉴定费
八、 证据名称:
交通费发票
证据形式:
复制件
证据来源:
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
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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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