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六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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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六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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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六章
一、第六章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能够:
对股份公司的概念、特征有较为清晰的了解与认识,掌握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方式与其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并对上市公司有一个大致的认识。
教学要求
1.理解股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掌握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组织机构的组成与职权。
3.了解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4.了解股份公司上市的条件与程序。
学习方法
教师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教师讲授基本要点,着重要求学生结合以下法律法规自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四章、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二章、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内容提要
本章分以下五节: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着重讲授和介绍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与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议事程序,股份公司股份的分类、发行与转让,以及公司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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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一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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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优势及不足: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典型的法人企业,具有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优势:
1.作为资合公司,有利于巨额资本的聚集,有利于从事需大规模投资的事业;
2.每一股份数额较低,有利于小额资本的投入,也有利于股东进行分散风险的组合投资;
3.公开化程度较高,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其监督;
4.股权分散,有利于形成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职业经理层队伍和专门化管理;
5.股票可以自由转让,故而有利于投资人自由进入或退出企业,同时又可维持公司的存续。
当然,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一些不足,如由于股权分散而导致的公司凝聚力较差、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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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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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一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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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一)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
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
股份对股份有限公司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是股东出资的计算单位,而且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分配股利的计算标准。
通常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东权,拥有股份的数额决定股东权利义务的多少。
(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负有限责任,这表现在两点上:
其一,股东的责任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其二,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四)资本证券化和公司具有社会性
通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基本单位的股份,是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示的。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证券化是其一重要特征。
资本证券化为公司筹资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
由于股票面额较低,加之股票可以自由流通,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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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二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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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大型企业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它资本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以,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较复杂的设立程序。
一、设立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77、79、81条)。
这里要特别强调发起人和资本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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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二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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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
1.发起人的概念和资格
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赖于发起人的行为。
发起人要符合法定人数,即必须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外,对发起人的资格,只要求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外(《公司法》第77、79条)。
这表明,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当然,自然人作为发起人,通常应为有行为能力人;法人作为发起人,不能是机关法人。
2.发起人的主要职责
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公司章程、募集股份和履行设立公司的各种法定手续。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95、200条);(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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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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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份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对外的信用基础。
新公司法对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了不同的规定。
依《公司法》第78条规定,前者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后者的注册资本则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出资方式上,《公司法》第83条规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即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其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作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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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二节第四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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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
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公司发起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预防纠纷,使公司可以顺利设立。
所谓发起人协议,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签订的,明确规定各个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4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首先要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以确定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以便为公司的成立、公司成立后的运行提供条件和准则。
3.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
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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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二节第五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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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起人缴清股款
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果是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84条)。
5.办理公司登记事项
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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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二节第六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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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使股份有限公司得以顺利设立。
2.制定公司章程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这是因为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除发起人之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
因此,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当经过出席创立大会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才是有效的。
3.发起人认购股份
在募集设立中,公司发行的股份,先应由发起人自行认购一部分。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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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二节第七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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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对非特定人表示募股意思并披露有关事实的书面陈述,是申请募股的必备文件。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法》第87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法》第86条)。
5.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得采用自行发行股份的做法,而必须采用承销方式。
发起人就股份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日期、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宜,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具体与哪个证券经营机构或银行签订上述协议,可由发起人自行选择(《公司法》第88、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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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二节第八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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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
依照《公司法》第90、91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设立登记并公告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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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三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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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非常设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依照《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适用公司法第38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股东大会作为合议制机构,其可以决议的事项,就是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两类:
其一,审议批准事项。
如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其二,决定、决议事项。
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大会的职权除由法律予以规定外,还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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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章第三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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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数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101条)。
2.召集人和主持人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法》第102条)。
3.会议通知与股东临时提案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通知记名股票的股东。
通知中应写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股份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的30日前进行公告。
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出席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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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以亲自出席为限。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但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向公司提交股东开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
其中,法人股东的委托书,应该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开具,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仅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5.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的。
股东的表决权,以其拥有的股份数额确定。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又称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所谓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
这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它注重资本信用,强调资本的地位和作用。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又是由股份构成,这就使得股份成为表明股东在公司中地位和作用的标志。
又由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权的原则,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他拥有的表决
权就越多,他在股东大会中所起的作用就越大。
所以,股东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都不以股东总人数为计算标准,而是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计算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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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对于普通决议事项,以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事项,则要以绝对多数方可通过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供股东查阅(《公司法》第98、108条)。
6.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救济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决议无效,而且自始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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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的资本多数决表决方式
1.资本多数决的本质
股份公司是基于股东的出资而成立并存续的,加之公司实行一股一权的原则,因而,股份公司通常依照资本多数决制度来形成股东们的共同意志。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意志作出决议。
股份公司之所以采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有关。
因为股份公司的信用基础资本实力为标志,而非依赖于股东的个人信用。
而资本多数决恰好与有限责任制度下各股东承担的出资风险,或者说,与股东们的持股份数成正比,所以,资本多数决就是一种按持股份数的多寡参与公司的意思形成的制度。
股东在行使其股权时,须依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额来行使。
《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表明,在公司中持有相同份额股份的股东,应当拥有相同的表决权,持股数额不同的股东,应当有不同的表决权。
这意味着股东拥有公司股份数额不同,每一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多少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数量上会因表决权份额不同而不同。
根据资本多数决的规则,拥有股本数额较大的股东往往在决定公司事务时,较之持有股本数额较少的股东拥有更大的发言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局限性由此产生。
资本多数决单一原则合乎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理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但是,在实践中,多数派股东为追求私利,往往滥用这一原则,形成其在公司决策中的支配地位,限制甚至损害少数派股东权益。
即使现代公司管理体制从以股东大会为中心转向以董事会为中心后,在股东大会职权的弱化和董事会职权的强化情况下,多数派股东仍然可以通过多数表决权直接进入董事会或选择其代理人进入董事会,仍能很方便地操纵公司事务。
同时,公司中的董事等也可能只对选举他的控股股东效忠而不顾少数派股东的利益。
另一方面,少数派股东人数众多,股份分散,投机性强,信息缺乏,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公司决策,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多数派股东损害少数派股东利益的行为。
这就使得通过法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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