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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知识点
保险学知识点
第一篇 保险基础
1. 风险的三个特性: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
2. 风险的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风险三要素的联系:
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月底,发书损失的可能性越大,损失就会越严
重。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3. 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损害对象:
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
2)按风险的起源和影响:
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3)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4.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风险回避:
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将至零。
比如:
可以利用水上运
输,但禁止水上运动,这就是回避由此产生的被淹死的风险,从而缩小了遭受风险的
范围。
2)损失控制:
主要包括防损(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和减损(减损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比
如,尽管人们努力防止火灾的发生,但这种事情仍有可能发生,因此,这就有必要安
装自动灭火系统以减轻火灾损失的严重程度。
3)风险自留:
企业或个人自己来承担风险。
4)风险转移:
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比如:
公司组织、
合同安排、委托保管、担保合同、套期保值、购买保险。
第三、第四种合称损失融资。
5. 从不同角度解释保险
1)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金,
由此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事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2)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方法。
3)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4)保险是一种社会工具。
5)保险是一种复杂的和精巧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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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7)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6.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
的 4)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5)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7. 保险业的产生:
从保险发展的历史来看:
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早于陆上保险。
近代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从海上保险开始的。
继海上保险制度之后所形成的是火灾保险制度。
现代人寿保险的出现较火灾保险要晚。
8. 保险的基本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
2)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
个人保险、商务保险
3)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4)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
原保险、再保险
5)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9. 保险合同的特性:
双务性、射幸性(有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
10. 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投保人、保单所有人、受益
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1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厉害关系。
保险
利益存在情况: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投保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有
婚姻、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3)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
4)本人对为本人
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12. 保险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关系人
13.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人、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单
14. 要约:
又称“提议”。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
1)要约须明确表示定约愿望;
2)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例如广告)
15. 承诺:
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做出
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承诺须
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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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的义务、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17. 保险人的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8. 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告知、保证、隐瞒、弃权和禁止翻供
19. 保险合同的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
5)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当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
部分仍然有效
6)被保险人的年龄欲保单所填写的不符。
部分无效
7)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
20. 保险合同的复效:
时间 60 天。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重新开始。
21. 保险合同的中止: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字符保险金的责任。
担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
非终止。
22. 保险合同的终止:
时间 2 年。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23. 文义解释原则:
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不缩小合
同用语的含义。
意图解释原则:
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
同当事人定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24.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5. 保险的四大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第二篇 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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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市场的特征:
直接交易风险、交易具有承诺性、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具有较高的交
易成本
2. 保险公司的分类:
1)按所承担风险的类型:
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
2)按被保险人的不同:
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3. 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
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
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人。
5. 保险公估人:
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
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给予证明的人。
6. 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差别:
1)法律地位不同。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其行为代表着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
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其行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地位
进行公证。
2)名义不同。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业务必须从保险人的名义;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业务,
若为投保人代理投保或代被保险人索赔,则以委托人的名义,若从事居间活动或咨询
活动,则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公证活动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
3)业务要求不同。
保险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对保险寂静岭的业务要求比保险代理人要
高;对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员要求则更高,保险公估人必须是某方面的专家。
4)行为后果的承担方不同。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由此给被
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其行为后果一般由保险人承担,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因其
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则通常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7. 保险监管模式:
弱势监管:
代表国家英国、荷兰
强势监管:
代表国家美国
8.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最重要)、对由信息不对称产生
的问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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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身保险
1. 人身保险的类型:
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1) 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以有形或
无形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财产标的。
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承包人在承保时,是以投
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3) 保险期限不同。
人身保险多数是长期性保险而财产保险多为短期。
4) 保险事故不同。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险中
寿险事故的发生是确定的:
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5) 保险产品需求弹性不同。
人身保险产品要比财产保险产品需求弹性大。
6) 是否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一般财产保险不具有。
3. 意外伤害保险三个特定:
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
4. 人寿保险的种类:
定期保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5. 终身寿险的种类:
普通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趸交保费的终身寿险
6.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中承保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2) 两全保险费率较高
3) 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特点
7. 创新的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投资连结险:
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万能人寿保
险(交费时间数额不固定)、分红保险(最多)
8. 标准保单条款:
1)免费观望期条款 2)完整合同条款 3)不可抗辩条款 4)年龄或性
别误告条款 5)宽限期条款 6)所有权条款 7)复效条款 8)不丧失价值的选择条款 9)
保单贷款条款 10)保单提现条款 11)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12)红利选择条款 13)受益人
条款 14)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条款 15)除外责任条款
9. 红利保险:
红利的来源主要的三个方面:
1)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死亡率低于预计死亡率 2)保险人实
际支出的业务费低于预计的费用开支 3)保险人运用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益超过过给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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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息
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分配方式:
1)现金给付 2)抵缴保费 3)积累生息 4)增加保额
分红保障利润来源:
死差、费差、利差
分红保险特点:
分享利润(责任准备金分红)
10. 年金保险的分类
1) 按年金保险的购买方式:
趸缴年金、分期缴费年金
2) 按年金保险给付频率的不同:
按年给付年金、按季给付年金、按月给付年金
3) 按年金保险给付日期的不同:
期初给付年金、期末给付年金
4) 按年金保险给付的不同起始时间:
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5) 按年金保险给付期限:
定期年金、终身年金
6) 按年金领取人数分类:
个人年金、联合生存年金
7) 按保险费有无返还:
无返还年金、返还年金
8) 按年金价值和保险费缴纳有无保证或是否可变:
固定年金、变额年金
11. 健康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障范围分类:
医疗费用保险、伤残收入损失保险
2) 按给付方式分类:
定额给付型健康保险、津贴给付型健康保险、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
3) 重大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
12. 免赔额:
又称自付额或起付线。
免赔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免赔额以上
的医疗费用才由保险公司承担。
13. 等待期:
指为了消除既往疾病的影响,在保险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
内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付,但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除外。
目前,我
国国内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等待期通常为 14-30 天。
第四篇 财产保险
1. 狭义的财产保险:
有形的物质财产
广义的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利益保险、责任保险
2. 保险人可选择赔偿方式:
货币赔偿、置换、恢复原状
3. 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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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甲公司
16,667=5 万÷30 万×10 万
20,000=5 万÷25 万×10 万
50,000
乙公司
33,333=10 万÷30 万×10 万
40,000=10 万÷25 万×10 万
50,000
丙公司
50,000=15 万÷30 万×10 万
40,000=10 万÷25 万×10 万
0
某保险人分摊保险赔款额 =
某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
⨯ 损失金额
限额责任:
某保险人赔款额 =
某保险人赔款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 损失金额
顺序责任:
先由出单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第二家保险公司只有在第一家承保限额用
完时,才承担超出的部分。
如仍超出,依次由第三家、第四家进行赔偿。
例如:
某投保人分别与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火灾保险合同。
甲公司承保金
额 50 000 元;乙公司承保金额 100 000 元;丙公司承保金额 150 000 元。
因发生火灾损失
100 000 元。
赔偿情况如下表:
限额指的是承保金额不超过损失额。
如果超过按损失额计算。
例如题中丙公司承保金额 15
4. 共同海损:
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
殊费用。
例如:
在海洋中航行的船只遭遇暴风浪,随时有倾覆的危险,为了保护大多数人
的生命和货物,船长决定主动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船只负担,渡过困难。
部分被抛弃的
货物属于共同海损。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 在实施共同海损行为时,确实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任何主观臆测可能发生
危险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视做共同海损。
2)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性质的,不是根据运输合同应由船东负责的。
3)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做出的,即人为的、有意识的,不是海上危险造成的意外损失。
4) 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符合但是实际情况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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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不包括间接损失。
6) 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保全了处于共同危险的财产,或使一部分财产获救,否则共同海
损无法分摊。
共同海损成立后,为了船舶、货物等共同安全所作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必须由各受益方
按照最后获救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
例如:
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了购买面粉的合同。
A 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载货船只
途经某运河意外起火,造成部分面粉损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面粉湿毁。
途经运河中因火灾损毁的面粉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单独海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保
险公司)途中湿毁的面粉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共同海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保险公
司)
5. 货物运输保险:
承保责任的保险期限用“仓至仓”(期限:
空间)
6. 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种: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7. 家庭财产保险: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不超过限额发生多少赔多少)
8. 不足额保险:
按比例计算(例如:
一处房屋投保了 50 万。
后因火灾烧毁时,房屋价值
100 万。
则理赔 25 万=50 万÷100 万×50 万)
9. 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10. 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
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他人受到的损害
负赔偿的责任。
例如:
开车、高空作业
11. 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1) 公众责任保险:
又称责任保险。
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各个固定场所或地点、运输途中
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产品责任保险:
指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3) 雇主责任保险:
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工作时,因遭意
外而导致的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 职业责任保险:
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
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2. 国内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预付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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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忠诚保证保险类型:
个人忠诚保证保险、指名忠诚保证保险、职位忠诚保证保险、包
括忠诚保证保险
第五篇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1. 决定寿险产品价格的三个因素:
死亡率、投资收益、费用
2. 核保的过程:
1)信息的搜集与整理 2)风险的识别与分析 3)承保抉择与实施
3. 理赔的程序:
1)确定理赔责任 2)确定损失原因 3)勘查损失事实 4)赔偿给付 5)
损余处理、代为求偿
4. 成数再保险:
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
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坟包接受人。
例如:
分出公司制定某一成数分保计划,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规定自留额比例 60%,
分保比例 40%。
若某分入公司接受 40%的分保额,则相应收取 40%的分保险费,并承担 40%
的分保赔款。
5. 溢额再保险: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
并将超出自留额即溢额的部分转给分入公司。
第一溢额再保险是将超出自留额的第一个固
定数额的溢额即第一溢额分给分入公司;第二溢额再保险是将超出自留额和第一溢额的溢
额即第二溢额分给分入公司;第三溢额再保险是将超过自留额、第一溢额和第二溢额的溢
额分给分入公司。
例如:
Z 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为 800 万元,保费 20 万元,作为分出公司它选择了 100 万元
的自留额。
Z 公司与分入公司甲签订了六“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与乙公司签订了
一个一“线”的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
假定发生赔款 200 万元,请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保
费和自负赔款以及分入公司分入保险金额和应付赔款。
“线”指倍。
自己 100 万,甲 600 万,乙 100 万。
200 万的赔款:
自己 100 万,甲 100 万
v共保:
赔偿金额 =
实际保险金额
规定保险金额
⨯ 损失金额
v规定保险金额=标的实际金额×共保比率
v例:
周先生拥有一处公寓,在 2006 年投保时价值为 100 万元。
假定他购买了一份保额
为 90 万元的保单,该保单有一个 90%的共保条款。
2007 年,该公寓不幸发生火灾,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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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达 100 万元,但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上升到 110 万元。
周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应给予他多少赔偿?
赔偿金额:
90
110 ⨯ 90%
⨯100 = 9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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