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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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的函
粤经贸函[2000]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经委〔工业委、经贸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粤各单位: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方法?
〔[1999]第13号令〕,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标准管理,特制定?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平安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家经贸委员会第13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方法?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平安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后,方可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定期复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平安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及共运行,电气设备检修、试验、维修等的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指从事气焊、电焊的焊接和切割金属〔含锅炉压力容器、船舶焊接作业以及矿山井下的焊接作业〕等的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
指从事起重机机械的驾驶、司索和指挥,以及电梯的安装、维修作业,矿山绞车操作、维修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指行驶于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包括矿井井下电机车、采掘机械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指从事两米以上〔含两米〕的脚手架架设、撤除,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架设、撤除等的作业。
〔六〕制冷作业:
指从事制冷设备安装、维修、调试、运行等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指土石方爆破、建筑物爆破、采矿爆破、焊接爆破等的作业。
〔八〕矿山通风作业:
指从事主扇、局扇、风机通风设施、风量调配操作、瓦斯抽放、通风瓦斯检查等的作业。
〔九〕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矿井水泵操作的作业。
〔十〕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指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作业,以及锅炉水质化验。
〔十一〕压力容器操作:
指气瓶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押运,以及各种中、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充装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经济贸易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初学者不大于45周岁;
〔二〕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者男不能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不能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
〔三〕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备相应特种作业工种所需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平安、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平安技术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的在职人员、社会待业人员,以及技校、职业中学、中专、大专院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在校理工科学生。
第四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前,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本工种专门的平安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学习和训练。
第八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级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审查认可。
第九条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根本条件:
〔一〕教学场地、手段和设施符合本工种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训练的要求;
〔二〕有满足教学要求,获得资格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明确的培训目标,以及保证培训质量的教学方案;
〔五〕有完善的培训平安保证措施。
第十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必须经省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资格考核认可。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根本条件:
〔一〕具备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二〕具有所承当的教学专业必须的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不少于5年;
〔四〕能够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有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三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一年前方可重新申请资格审批。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应采用集中学习、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和省颁发的相关?
特种作业平安技术培训大纲?
执行。
第十五条培训教材采用国家及省平安生产综合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指定的统编教材。
第五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平安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察标准?
执行。
第十九条参加特种作业平安技术考核的人员,应先填写?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
,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由其本人或其所在取得资格培训单位持?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
及体检表交取得资格考核单位审核前方要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参加考核的人同经理论和实际操作成绩及格,由省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签发?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考核不及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考核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健全和完善的考核组织管理制度;
〔二〕实际操作考核必备的条件和设施;
〔三〕有经省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认可的考评员。
并经省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审查认可。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不得在本单位培训学员中进行考核工作,以及对其亲属的考核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全国通用。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遗失?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应登记声明作废后,持?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
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第六章复审
第二十四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必须每两年按?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上规定的时间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及格的由复审单位予以确认,复审不及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复审单位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复审仍不及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审,由持证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持?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及?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
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资格单位提出申请,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审验。
第二十六条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平安技术新知识,新标准和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四〕本工种平安知识考核。
第二十七条复审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八条跨地区就业或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申请复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条跨地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市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省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报送上半年有关特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各级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时复审的;
〔二〕违章三次或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年龄、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单位有违规行为,由省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取消其培训、考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持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秉公办事,假设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全省发行特种作业平安技术培训教材、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情况、签发?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省的地方的有关特种人员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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