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 文档编号:9718956
- 上传时间:2023-02-06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5.25KB
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上海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海科技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定向、委托、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除遵守本管理实施细则外,还需履行入学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等),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录取的学院(研究所)书面请假,由学院(研究所)审批后报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
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第五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学与学生事务处主管负责人批准。
属第
(一)
(二)种情况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到学校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健康复查。
体检合格者,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体检合格证明,经教学与学生事务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一)有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报考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
(三)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者一年内未申请入学;
(四)其它不符合入学资格要求者。
通知予以录取后、入学前,发现新生有本条第一款
(一)、
(二)、(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录取资格。
注册后,发现学生有本条第一款
(一)、
(二)、(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查究。
已获得的学位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废。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经教学与学生事务处负责人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研究生学生证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请假。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
第八条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九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出访申报表》,到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办理出访审批和离校手续,并按期返校。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十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凭学校指定的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三天(含)以内,由任课教师或导师批准;三天以上,由学院(研究所)主管老师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三天(含)以内由任课教师或导师批准;三天以上由学院(研究所)主管老师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则应到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所)办公室,并将材料存学院(研究所)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或旷工论: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或旷工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具体参照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该按照本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指导下制定的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科研实践环节的考核。
具体参照《上海科技大学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要遵守学校教学安排和选课规定,进入研究生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
确因选课不当或不能继续听课者,可在试听2周内退课。
未退课视为选定。
所有选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提交报告/作业、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
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研究所)负责人审批。
考试成绩同时以百分制和等级制记录,百分制60分以上,等级制C以上为合格。
考查成绩以通过制(合格“P”或不合格“F”)记录。
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或“F”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填写《上海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批准;全校性公共课经教学与学生事务处批准。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
学校不另行安排研究生补考和缓考事宜。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或“F”计。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新修读,指定选修课一般应重修,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课程。
所有课程成绩将记入成绩单。
研究生应按规定交纳重修的学费。
每门课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重修”。
第十六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或“F”计,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入学之前的二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向所在学院(研究所)申请学分认可,经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备案,其成绩可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同意,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内。
研究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学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课程。
对于培养方案中我校不开设的课程,研究生可以选修外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
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批准。
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所)、导师或研究生本人解决。
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应事先到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政治理论课除外,研究生如认为本人已经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某门课程学习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审查,教学与学生事务处批准,可准予免修,但不能免考。
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开题、中期、博士生资格考试等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
A等(继续攻读学位)、B等(限期改正或转为硕士生培养)、C等(不合格,取消学籍,做退学处理)。
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注册为博士生学籍后,如因个人身体条件变化、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博士课程和后续培养环节考核结果差,科研能力差,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可申请退博转硕。
研究生本人提出退博转硕的,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研究所)学位委员会审核,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学与学生事务处主管负责人审批。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博转硕的,由导师提出建议,经所在学院(研究所)学位委员会审核,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或直接由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意见,交教学与学生事务处主管负责人审批。
通过退博转硕审批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硕士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方可授予硕士毕业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转导师、转专业、转学院(研究所)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依据学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入校后三个月内,最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之前,应确定导师,并报所在学院(研究所)和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个人身体条件变化等原因需变更导师、转专业或转学院(研究所)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变更导师、转专业、转学院(研究所)的。
由本人提交《上海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转学院(研究所)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征得转出和转入导师同意,转出和转入导师所在学院(研究所)批准(转专业应同时提交成绩单,并通过接收学院的相关考核或认定),并由转入导师和学院(研究所)落实新的培养计划和条件后,报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审核,方可办理变更。
(二)导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
所在学院(研究所)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如因学生无法达到导师指导下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的相关要求,达到退学条件的,应予以退学;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如所在学院(研究所)同意学生重新选择导师,且有新的导师愿意接受,并通过接收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的相关考核,由新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落实新的培养计划和条件后,可参照
(一)的流程办理变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院(研究所)一次。
转专业原则上在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之前办理。
转入导师及所在学院(研究所)须落实好研究生因转导师、转专业带来的培养条件和学生事务等方面的变更。
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院(研究所),原则上须在转入导师的指导下,重新制定或调整个人培养计划,并提交转入学院审议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新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和培养环节,方可毕业。
若以前所修课程与新定培养计划所修课程相一致,承认其所修学分;若以前所修课程与新定个人培养计划应修课程无关,则所修学分无效,不计入其毕业要求的学分。
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的学制原则上按原入学时间计算,并根据新定培养方案的要求相应延长修业期,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如转出导师及所在学院(研究所)同意学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而学生暂时没有新导师接收的,由原所在学院(研究所)指定临时导师代为管理。
超过三个月仍没有固定的新导师接收的,一般做退学或肄业处理。
如学生提出申请后,原导师不同意,可向所在学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
如学生或导师对仲裁结果有异议,或学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仲裁未果的,可由学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并以此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或的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拟转出上海科技大学者,应将下面材料送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并经教学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1、本人申请,导师和拟转出学院(研究所)同意。
2、填写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
4、在校学习成绩单。
5、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
上述材料报上海科技大学学籍所在地省级教委和拟转入校所在地省级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单位要求转入上海科技大学者,需提交下面文件:
1、拟转入学院(研究所)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
2、第
(一)款中的2、3项文件。
3、转出单位的正式公函(校级)。
4、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和研究生卡片复印件,要求加盖转出单位学籍管理部门红色印章。
上述材料报上海科技大学学籍所在地省级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学习未满一学期的研究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三)正在休学的研究生;
(四)已进入毕业年级的研究生;
(五)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申请,经教学与学生事务处批准后,可以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者;
(三)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进行创业和支教;
(五)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
(六)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政策内,妊娠三个月以上者;
(七)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八)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认为必须休学者。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书),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同意,报教学与学生事务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其它情况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意见,报教学与学生事务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休学一般以半年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学年,且在校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休学超过一年的(应征入伍除外),一般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休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开学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病休研究生的奖助学金按《上海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办理。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由学校公共服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在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应附上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并通过学校指定的医院(机构)复查合格,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经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根据第三十条或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参照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二)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四)不能完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在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而又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六)休学期满,逾期不申请复学者;休学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休学保留学籍累计一学年期满(应征入伍除外),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复学者;
(八)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九)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又无正当事由、或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和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者;其中情节严重者,按照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学与学生事务处主管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学,由导师提出建议,经所在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或直接由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意见,经教学与学生事务处主管负责人审查,报主管校领导,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退学研究生的相关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研究生,由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出具通知书,并报学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相关的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纳入就业范围,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处理相关事宜。
(四)退学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五)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研究生如果对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持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书之日或校内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优秀,提前完成规定的科学研究、实验、实习、实践等培养环节,考核优秀,并且提前完成学位论文,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于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教学与学生事务处主管负责人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分别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院(研究所)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定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延长期学费。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宿舍安排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
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毕业前,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经所在学院(研究所)审查,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提交论文申请答辩,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再次申请答辩仍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已取得的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学习期满,成绩全部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论文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申请自动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具体按《上海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博士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可授予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不授予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基本学习年限是我校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5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超过4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不能超过6年。
最短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短期限。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少于2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不能少于4年。
第十一章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条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上海科技大学关于学生社团管理、住宿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按照《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上海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有多种违纪行为的,按其中规定的最重纪律处分种类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大学研究生 学籍 管理 实施细则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