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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毕业论文
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摘要
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经过改革和国际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倾向于分离模式,因而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利润与纳税申报的应税所得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
本文对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进行研究,首先对差异进行了详细描述并指出制度原因是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然后讨论了差异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所产生的影响,最后对协调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会计利润应税所得差异
Abstract
Afterthereformandtheinternationaladjusting,therelationsofourcountry's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taxcodefavorgraduallyinseparate,thustheaccountantprofitdisclosedbythefinancialreportandthetaxpaymentreportedhavedifferencesinevitably.Thisarticlegivesaresearchonthedifferencebetweentheaccountantprofitandthedutiableobtained.Firstdescribethedifferenceminutelyandpointoutthatthesystemreasonisthebasicreasoncreatingthedifference,thendiscusstheinfluencetotheenterpriseandtheTaxauthoritiesproducedbythedifference,finallyproposecertaincountermeasuretocoordinatetheaccountantprofitandthedutiableobtained.
Keywords:
theaccountingprofits,taxableincome,differences
前言
财务报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而纳税申报则依据税收法规。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别。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经过改革和国际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倾向于分离模式。
因而,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利润与纳税申报的应税所得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
这便是我选题的依据和动机。
会计确认的最终结果¬—利润总额和税收确认的企业经营的最终结果—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世界性问题。
在我国,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适度分离,使这种差异在我国也普遍存在。
过去,我们把这种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现在新会计准则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同时,我们又将暂时性差异按照它在未来时间是否应税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在会计和税法的分离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日益扩大。
这既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又容易诱发企业的避税动机,同时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监管的难度,增加了征税成本,使得会计监管与税收治理的协同效率降低。
除了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制度差别以外,上市公司日益广泛的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是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分离是大势所趋,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国内关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研究绝大部分都是讨论二者之间的制度差异与协作的规范性研究,而对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不断扩大的其他重要原因(如避税行为)的研究成果还不多。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对企业和税务机关等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对如何减小这些不利影响,如何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国内也研究得不够透彻。
为此,本文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文献查阅法和比较分析法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这一问题入手,通过对差异的描述,揭示其产生的根源以及影响,提出二者相协调的对策,从而减小差异造成的不利影响,使企业正确纳税,减小征税人员监管的难度。
1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概述
会计利润,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成果,即收入减去费用、利得减去损失后的净额。
其计算公式为:
会计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应税所得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间接计算法下,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为应纳税所得额[1]。
即: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1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
会计核算和税收计征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企业会计核算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目的是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
税收计征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税收法则,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各项税款。
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不同。
企业会计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而税务机关是按照税法计算的,从而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即我们后面要说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2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的根源—制度因素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为财务报表的内外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并限制企业有操纵利润的行为[2]。
两者目标不同,导致它们对收入实现和费用扣除的标准及时间存在差异。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目的、核算基础与和遵守的原则等制度方面都不尽相同,可以说,由于制度原因,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
1.2.1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目的和出发点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异的根本原因。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
制定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
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目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事项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准则规定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不予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并依据税法计算纳税,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差异。
1.2.2核算的基础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所得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这也是造成差异的一个方面。
1.2.3遵循的原则不同
(1)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比较。
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
例如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会计上都要真实反映,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是否是公益救济性质,并且有扣除比例限制。
因此,客观性原则在税收中并未完全贯彻。
(2)相关性原则比较。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
例如,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与应税收入相关的。
(3)谨慎性原则与据实扣除原则、确定性原则的比较[3]。
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会计人员应保持必要的谨慎态度,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用一种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理解的不一致导致了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
首先,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着眼于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时,企业要少计收入、多计费用;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
如果税法对会计核算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予以认可,必然会减少或滞后企业的应交税款,这实际上是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
其次,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所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缺乏可靠的依据,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于税务部门。
因此,体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
2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会计确认的最终结果——利润总额和税法确认的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世界性问题。
在我国,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适度分离,使这种差异在我国也普遍存在。
过去,我们把这种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现在,新会计准则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同时,我们又将暂时性差异按照它对未来期间是否应税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1永久性差异
产生于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口径的不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4]。
这种差异在整个经营期间持续存在,不会随经营期的延长而消除,是绝对性差异。
2.1.1表现形式
1.业务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
因为会计与税法处在经济领域的不同方面,所以它们对同一经济活动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分析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从而作出完全不同的确认标准,一方规定可以确认,一方规定不能确认,从而产生根本性差异。
此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人会计报表,在计算
应税所得是不确认收益。
例如,我国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计人收益;而按照税法规定,则不计人应税所得,不缴纳所得税。
又如,企业从国内其他单位分回的税后利润,若其已纳税额是按25%的税率计算的,则分回的利润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税前会计利润,而按税法规定则不纳入应税所得,不再缴纳所得税。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人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
例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不产生利润;而依据税法规定,则应作为视同销售业务处理,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人应税所得。
又如,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人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
例如,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上的部分,依据会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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