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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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概念:
1、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
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
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
①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②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③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二、对外贸易管制目的及特点
(一)对外贸易管制目的
1.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二)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体现
2.贸易管制会因时因势而变化
3.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三、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管理(了解)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四、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
(一)基本框架(重点)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下列的制度构成:
1、海关监管制度2、关税制度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4、进出口许可制度
5、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6、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7、贸易救济制度
(二)法律体系:
(重点)
1、对外贸易管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只限于: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国际条约
2、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渊源不包括:
(1)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规章(3)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
多选题(06年考题)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
A.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B.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C.自由进出口的技术D.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答案:
ABCD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掌握有具体列名的禁止进口的商品)
(一)禁止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有6批)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名称。
例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和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类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记忆,第④点是新增加的内容)
①来着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机器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3)其他(记忆)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旧衣服
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氯酸钾、硝酸钾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
(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
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禁止出口的商品。
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等、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例如说禁止出口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主要包括:
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判断题(06年)
目前,我国对属于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仍列入禁止进出口的商品范围。
答案:
对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
(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掌握)
(一)限制进口管理
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管理方式划分为:
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
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
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管理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二)限制出口管理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对于出口属于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掌握)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口范围。
※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
在进口前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第三节其他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
备案登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国家主管部门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调整《法检目录》。
《法检目录》所列商品名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
①法定检验②合同检验③公证鉴定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目的:
参见教材P55
(2)主要内容有:
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目的:
参见教材P56
(2)其监督智能包括:
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包括: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
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
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特殊情况可延长。
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
商务部
发证机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
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
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商务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商务部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三)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时,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3、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其进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的3%。
6、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
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天津、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蚕食类(参见教材62页)
(5)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参见教材62页)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商品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
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
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会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
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
商务部
2.发证机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构。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
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5、6、7点参见教材65-66页。
四、废物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
环保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废纸除外)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2008年教材新增的内容)
2008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
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
尿素、磷酸氢二铵,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质及化学肥等三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
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1)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
(2)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的申请。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
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
1.管理范围:
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非物种证明
1.管理范围:
当海关无法认定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非物种证明按时效非分为:
“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2)“当年使用”的证明,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来源考试大网。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何种用途,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八、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一)管理范围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管理范畴。
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只针对输出地为欧盟和美国的目录中列明商品。
2.对输往欧盟成员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3.对输往美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口配额管理。
4.对出口至欧盟、美国的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输往欧盟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
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2.输往美国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数量申请。
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15天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并随附电子数据。
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务部确定并下达全国个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
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三)报关规范
1.输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输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45天。
(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均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
2.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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