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合同财产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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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合同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0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车险理赔制度、规章,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内容
第一条甲方机构承保的机动车辆出险,委托乙方开展查勘、定损、检验、人伤案件的跟踪处理等保险公估工作。
标的车在出险报案后,甲方呼叫中心可以委派乙方的全国客户服务中心(400-020-0001)派员进行查勘定损,乙方3分钟内须将案件委派至乙方机构查勘员,查勘员接到委派后5分钟内联系客户。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案件范围接受甲方电话中心派工,对事故现场、相关事故车辆、受损财物及伤亡人员进行查勘,了解并核实出险经过、出险原因、事故真实性、标的车辆和驾驶员等相关保险理赔要素。
第三条乙方公估人员应协助甲方及甲方客户实施人伤救助和事故车辆救援。
乙方在代理甲方实施查勘定损过程中代表甲方履行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辆保险索赔客户告知义务,负责指导甲方的客户办理保险索赔。
第四条乙方公估人员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初步确定保险责任,准确核定损失范围、损失项目,记录查勘信息、缮制查勘报告。
第五条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乙方负责异常案件的现场初步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及时向甲方指定人员汇报。
第六条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负责客户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乙方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服务质量必须符合本条内容的规定:
一、为确保服务质量,乙方选派参与甲方委托项目工作的公估人员必须具有良好职业操守、敬业精神。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流程。
三、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电话中心在委托范围内的派工调度,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拒绝接受派工或私自改派。
四、案件处理时效要求:
1.乙方在接到甲方派工调度电话完毕后2分钟内与甲方出险客户取得联系,了解出险情况,告知客户自己位置,约定到达时间。
2.乙方公估人员在接到派工通知后必须按约定时效到达事故现场。
如不能按时到达,需事先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谅解。
3.现场查勘后,乙方须在规定(原则要求24小时)时间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甲方理赔系统,在乙方权限内需要定损的案件需发送核损。
4.由乙方定损被甲方核价核损退回查勘的案件,乙方须在12小时内进行回复,并积极跟踪到案件通过核损。
所有案件要求在24小时内通过核损并正常立案,极少数特殊案件如因有人伤或物损导致交警扣车的案件因客观原因无法发送通过核损的情况经过核实的除外。
5.案件通过核损后,乙方须在8小时内将定损结果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告知被保险人。
6.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时效要求的特殊、疑难、争议案件,乙方必须及时通报甲方,按甲方的要求处理。
五、案件处理的质量要求:
1.案件查勘质量要求
Ø事故真实性和保险责任的判定准确;
Ø事故车辆的车型和损失物品规格、型号确定准确;
Ø损失范围、项目的确定清晰、准确;
Ø事故损失照片清晰、数量充分而不重复,准确反映损失情况和损失程度;
Ø索赔指导详尽、有效
Ø拍摄查勘员人车合影,钢印车架号,使用移动查勘设备。
2.案件录入质量要求
Ø事故真实性和保险责任的判定准确。
Ø标的车辆牌照号码、车架号码清晰真实。
Ø事故车辆的车型和损失物品规格、型号确定准确。
Ø核验驾驶证、行驶证是否为有效证件,车辆是否按规定年检,以及驾驶员身份证件,并对相关证件拍照。
Ø询问核实出险经过,做好详细记录,并列明违规情况及事故责任,与当事人(被保险人或司机、第三者)达成共识,当事人、查勘人员签名确认。
Ø损失范围、损失项目确定、清晰、准确。
Ø事故损失照片清晰,日期、时间准确、数量充分而不重复,准确反映事故经过、损失情况和损失程度。
Ø索赔指导详尽、有效。
六、服务礼仪和工作态度要求:
1.乙方公估人员的着装、语言和行为举止必须符合查勘定损人员的礼仪要求。
2.工作过程中必须态度亲切、和蔼,不得与客户发生任何形式的争执或对客户态度冷漠。
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公估考核指标
第八条奖励项
一、车险减损
甲方对统计周期内公估查勘员减损案件,根据案件难易度,双方协商另行约定加管理标准。
二、服务满意度(客户表扬)
对于在车险理赔服务过程中,得到甲方通报表扬或有新闻媒体表扬等正面报道的公估查勘员,将给予物质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另行约定。
第九条处罚项
一、规范动作:
为确保车险案件的品质、服务及时效等,对考核周期内所有公估查勘员进行全年监控检查,对于违反操作规范的查勘人员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严格执行相应的扣罚制度。
针对道德品质问题,坚决实施“零容忍”的态度。
二、社会影响:
对于监管部门和相关第三方部门组织的服务测查中,如甲方的服务测查结果由于乙方过错对甲方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有关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扣除公估费500-1000元,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停止合作。
三、相关考核标准参照XX<车险公估服务作业和考核标准>
第四章公估费结算
第一十条甲方和乙方指定专人根据本协议公估费收费标准(参见附件)及考核办法共同确定公估费。
第一十一条每起案件的工作内容是指从接受派工时起,根据授权工作内容完成包括查勘、定损、移交相关案件电子(纸质)资料,直至通过甲方审核完毕为止。
乙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后三个月内无论案件是否赔付,甲方均应按时向乙方足额支付公估费。
第一十二条乙方在每月15日前(遇特殊情况可延后)将上月双方确认的公估费用扣除违约罚金后的净额开具公估费发票提供给甲方,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公估费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一十三条本公估服务的收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十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甲方有关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规章的内容、要求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问责,并有权淘汰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公估人员。
2.甲方拥有对乙方处理案件过程和结果的检查、考核权。
3.甲方有权对委托案件的范围、类型视情适时进行调整。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5.甲方负责委托乙方查勘定损工作的及时、合理调度及重大、超乙方人员权限案件的参与定损。
6.甲方有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公估费用的义务。
7.甲方有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考核指标。
第一十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的检查、考核有申诉的权利。
2.乙方有获得甲方有关工作内容专业培训的权利。
3.乙方有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收取公估查勘定损费的权利。
4.乙方有按甲方要求配置经过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公估查勘定损人员的义务。
5.乙方对从甲方委托事项和工作中获悉的一切经营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章合同期限
第一十六条本公估服务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第七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一十七条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一十八条本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公估公司,乙方继续按协议工作的,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续签新合同。
第一十九条反贪污贿赂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都清楚并愿意一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污行为都将触犯法律,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经双方确认后,以发票回执日期为准,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公估费,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公估费用,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存款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圆整;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因乙方的过失或泄密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按甲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因乙方公估人员道德风险或出具虚假查勘报告,一经查实,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
第一次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壹千元,并责成乙方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第二次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之后每次赔偿甲方违约金伍仟元;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甲方规定的工作流程但未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参见附件《个案考核标准》处罚;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有效保障,双方共同成立工作协调及争议申诉工作小组:
甲方:
组长:
执行组长:
小组成员:
乙方:
组长:
执行组长:
小组成员: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共十页,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种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海南省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机动车辆保险案件公估费用标准
海口市、三亚市区内元/件;超出市区15公里以上的元/件;除海口市、三亚市区外案件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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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机动车辆 保险 服务 合同 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