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扣押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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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关于船舶扣押的法律问题。
船舶扣押是解决海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于传统的理论基础构建了不同的船舶扣押制度,大陆法系将船舶扣押视为财产保全,而在英美法系中船舶扣押制度与对物诉讼紧密相关。
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押船舶公约》是两大法系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并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船舶扣押法律制度。
我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扣船制度方面借鉴和吸收了1999年扣船公约的规定,基本确立了与国际公约一致的扣船规则。
本文主要以我国的海事诉讼法为基础,以两大国际扣船公约和外国立法为参照,结合我国的海事诉讼实践分析与船舶扣押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船舶扣押的性质、海事请求的范围、可扣押船舶的范围以及海事担保等问题。
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1章从两大法系扣船制度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历史背景出发分析船舶扣押的性质,指出英美法系国家的扣船制度以对物诉讼为基础,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了扣船是一种保全手段。
文章也同时分析了对物诉讼制度的优点以及我国海事诉讼法对其借鉴和吸收。
第二章主要涉及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船舶扣押制度中特有的概念,两大公约均规定了非海事请求不得扣押船舶。
关于海事请求的立法规定,一直都有开放式和封闭式之争。
两大国际扣船公约均采用封闭式的方式具体规定了海事请求的范围,我国海事诉讼法也是如此规定。
可见谨慎对待申请船舶扣押的请求,符合海事实务的发展和要求。
第三章主要涉及的是海事请求保全中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对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立法中关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的部分进行比较分析,重点评述了不同性质的海事请求扣押当时船舶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以及扣押姐妹船所需要的条件。
第四章主要涉及了船舶扣押中的海事担保问题。
对海事请求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进行了探讨,另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讨论了海事担保中担保的金额、担保提交的对象以及发还等问题。
关键词:
船舶扣押,对物诉讼,海事请求,当事船舶,海事担保
ABSTRACT
Thisthesisisaboutthelegalissuesofshiparresting.Asanimportantwaytosolvemaritimedisputes,shiparrestingsystemsindifferentcountriesarevaryingalot,dependingontheirdifferenttraditionallegaltheory.Underthecivillawthearrestofshipisregardedaspropertypreservationwhileunderthecommonlawitiscloselyrelatetothesystem“ActioninRem”,ConventionRelatedtotheArrestofSea-GoingShips1952and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ArrestofShips1999arethecompromisesofthesetwolegalsystemswhichalsounifythesystemofshiparrestingincertainextent.TheregulationsofarrestingshipinSpecialMaritimeprocedureLawofChinaisestablishedonthebasisof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ArrestofShips1999.
Thisarticlediscussissuessuchasthenatureofshiparresting,therangeofmaritimeclaimsandmaritimesecuritythatonthebasisofthetwointernationalConventionsandforeignlegislations,combiningofChina’spracticeinmaritimelitigationandshiparresting,.Allthisarticleareconsistedby4chapters.
Thechapter1analyzesthenatureofshiparrestingbydiscussingthetheorybasisandhistorybackgroundofdifferentlegalsystems,indicatingthatarrestofshipundertheCommonlawisstemformActioninRemwhileundertheCivillaw,itisemphasizedasameasureofpreserve.ItalsointroducetheprosandconsofActioninRem.
Thechapter2focusesontherangeofmaritimeclaims.Maritimeclaimisauniqueconceptundertheshiparrestingsystem.Bothofthetwoconventionsregulatethatashipshallnotbeseizedbynon-maritimeclaims.Asforthelegislationofmaritimeclaim,heateddebatehasbeenholdforadoptingopenorclosedsystem.ConventiononArrestofShips1999andthe1952bothadopttheclosedonewhichspecifiesthescopesofmaritimeclaim.SoistheprovisionsofChina'sMaritimeProcedureLaw.Therefore,toshowaprudentattitudetowardtheclaimsofshiparrestingistherequirementsofmaritimedevelopment.
Thechapter3attemptstomakeacomparebetween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andChina’snationallegislationoftherangeofshipswhichcouldbearrested.Andthenmakesacommentontherequirementsandlegalconsequencesofmaritimeclaimofdifferentnature.Therequirementsofarrestingsistershiparealsodiscussed.
Thechapter4mainlyanalysesthemaritimesecurityofshiparresting.WhethertheapplicantofamaritimeclaimshallprovidethemaritimesecuritiesandtowhomheshallsubmitthesecuritiesarediscussedinaccordancewiththeGuarantylawofPeople’sRepublicofChina.
YiYuqin(InternationalLaw)
DirectedbyProfessorYuYaodong
KEYWORDS:
arrestofships,actioninrem,maritimeclaims,involvedship,maritime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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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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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指导教师评阅书
指导教师评价:
一、撰写(设计)过程
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指导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评阅教师评阅书
评阅教师评价:
一、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评阅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
一、答辩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评定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
年月日
教学系意见:
系主任:
(签名)
年月日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船舶扣押的法律性质3
第一节船舶扣押与海事请求保全3
第二节两大法系对船舶扣押的立法规定5
一、船舶扣押制度下的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5
二、对物诉讼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影响7
第二章可扣押船舶之海事请求9
第一节海事请求种类9
一、海事请求种类的立法规定9
二、关于海事请求的立法争论11
第二节非因海事请求扣押船舶13
第三章可扣押船舶的范围15
第一节扣押当事船舶15
一、扣押当事船舶的立法发展15
二、扣押当事船舶中的租赁船舶17
三、扣押船舶中船舶所有人的认定20
四、扣押当事船舶的特殊规定21
第二节扣押姐妹船24
一、姐妹船的立法发展24
二、扣押姐妹船的例外情况25
三、姐妹船的扣押标准26
第四章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海事担保29
第一节海事担保的特点和方式29
一、海事担保的特点29
二、海事担保的方式30
第二节海事担保的提交与接受31
一、申请人提供的担保31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34
第三节海事担保的返还以及减少、变更和取消37
一、海事担保的返还37
二、海事担保的减少、变更和取消38
结论39
参考文献41
致谢43
引言
船舶扣押制度是海事诉讼法中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也是海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船舶扣押包括了法院、行政当局甚至军事当局对船舶的扣押,但本文所指的扣押是为了保全海事请求而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实施的扣押。
另外,本文的船舶扣押制度,指的是诉前船舶扣押,不包括诉中船舶扣押以及为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而实施的船舶扣押。
对海事请求权人而言,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目的是取得担保,以此保障日后取得对其有利的海事判决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被请求人而言,船舶的扣押往往造成商业活动的中断并造成一系列的影响,面临提供担保和解决诉讼等问题。
因此,船舶扣押是海事诉讼活动中非常关键的环节,船舶扣押的请求种类、范围、方式、担保、管辖等问题必须被纳入到海事制度中来。
由于各国法律历史传统的差异,船舶扣押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很大的不同。
在英美国家,船舶扣押是以对物诉讼的方式将扣押船舶与对物诉讼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大陆法系国家将船舶扣押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规定。
两大法系在这一制度的巨大分歧,不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海事请求权人的权利。
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第一次实现了两大法系船舶扣押制度的统一,使船舶扣押制度得以国际化、规范化。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1952年扣船公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以下简称“1999扣船公约”)便应时而生,在解决海事争议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使国际扣船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的船舶扣押制度起步较晚,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公约的规定,从1986年的《关于诉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1986诉前扣船规定”)到199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以下简称“1994诉前扣船规定”),以及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均是如此。
作为一个航运大国,中国的船舶扣押制度既要跟随时代的步伐,体现国际公约的精神,也要跟国内海事实践相适应、跟国内立法相协调。
因此,研究船舶扣押制度,不仅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海事保全制度,也能更迅速地解决海事争议并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围绕海事诉讼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国内外立法的比较,对船舶扣押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目的在于使这一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力求为之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由于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的内容众多,本文仅选择了扣押船舶的性质、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范围、可扣押船舶的范围、以及船舶扣押中的海事担保等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章船舶扣押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船舶扣押与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在海事诉讼法理论和海事司法实践中十分常用,但在立法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并对其做出定义,始见于海事诉讼法。
海事诉讼法第12条对海事请求保全所下的定义是: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运费或租金以及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船舶扣押通常被视为最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
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上,保全被称作财产保全而非民事请求保全。
可以说,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领域的专有概念和一大特色,其采用了“保全”一词,但又不沿用财产保全的概念。
因此关于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关系,成了人们的一大疑惑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海事请求保全和财产保全相同,只是更换了一个称谓而已;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存在本质区别。
从性质上来讲,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但是,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又是相互区别的。
海事请求保全律制度是适用于海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保全制度。
从法律特征上看,它既具备财产保全的基本特征,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其特殊性不仅体现在程序规定上,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其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遵循了普遍的国际海事司法实践和惯例。
这种同国际海事诉讼程序的接轨,反映了海事诉讼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领先地位,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发展的方向。
二者的不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第一,保全的法律关系和财产范围。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保全措施是任何请求权都可以申请的,而海事请求权所要求的法律关系是严格的,其所保全的是海事请求。
海事诉讼法除了规定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以外,还进一步规定“除为了执行或满足某项判决外,不得因非海事请求扣押船舶”。
二者保全的财产范围也是不同的,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来说被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诉讼标的物,但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而海事请求保全,不强调为被保全人所有。
第二,请求保全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诉讼之前,可以申请海事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是防止一方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有隐匿、转移、损坏或变卖的行为,以此保障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扣押船舶法律制度除了有民事诉讼保全所有的作用以外,又为扣押申请人择地诉讼或仲裁提供保证和创造条件。
扣船申请人在经过船舶扣押法律程序取得海事担保后,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接受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可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作出。
而海事请求申请保全的受理法院则是各海事专门法院,且海事请求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作出。
第四,申请保全的目的。
有的学者认为,海事请求保全的目的与财产保全有很大的区别,海事请求保全的目的有两个层:
一是财产保全,通过采取海事保全措施迫使被告出庭应诉,提供担保,以实现海事请求权人的权利;二是清偿债务,如果被申请人一直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拍卖保全物,以拍卖的价款清偿债务。
从诉讼制度的范畴来看,海事请求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一样,都是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范畴。
船舶扣押法律制度同财产保全一样,也具备了基本的诉讼保全的法律特征和主要条件。
根据海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船舶可以由海事请求权人在诉前或在诉中提出,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准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海事请求人海事请求权的实现。
扣押船舶是一种对实体裁判和执行起到保障作用的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而非对实体争议的裁判,这与财产保全的基本规定相同。
船舶扣押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在于不仅体现了程序上规定的不同,而且在其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中遵循普遍的海事司法实践和惯例。
这种与国际海事诉讼程序的融合,反映了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海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领先的地位。
海事请求保全中的船舶扣押法律制度是通过对请求权的保护进而保护了实体权利。
通过对海事请求保全和普通财产保全的分析不难看出,研究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离不开对这一制度法律性质的定位,只有从财产保全制度的角度去把握扣押船舶法律制度,才能找到其自身的法律渊源和其特殊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才能对其一般性的规定和特殊性的规定有更准确或合理的阐释。
第二节两大法系对船舶扣押的立法规定
一、船舶扣押制度下的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船舶扣押有着不同的认识。
英美法系国家的扣船制度基于对物诉讼,即以起诉船舶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也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
对物诉讼是针对物的诉讼,其目的之一是通过扣押和出售扣押物使请求权人的请求得以满足。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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