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信息摘报12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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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信息摘报1219
行业动态信息摘报2010。
12。
19
国务院医改办解读基药采购机制
核心提示: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采购机制》)。
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全文如下:
问: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为什么要出台《采购机制》?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旨在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这项制度自去年启动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已超过5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合理解决,一些地区部分药品出现了断供、缺货等情况,影响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群众的受益程度。
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关键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积极借鉴国内外药品集中采购的成功经验,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及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了《采购机制》初稿。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地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采购机制》送审稿,经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全体会议讨论后,提交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采购机制》。
《采购机制》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配套文件,必将有力地推进各地尽快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机制,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问:
此次《采购机制》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有哪些创新性举措和亮点?
《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是,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量价挂钩、签定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促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采购机制》针对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基本药物的质量、价格和供应三个核心要素,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采购责任主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定授权或委托协议,与药品供应商签定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
二是坚持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暂无法确定数量的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实现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付款时间。
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
三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坚持把质量放在首位,采取“双信封”招标方式,确保信誉高、质量好、供货能力强的企业参与竞争。
同时,对基本药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确保采购价格合理。
四是严格诚信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对违反合同、出现质量不达标、不按时供货等违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严格的市场清退制度,逾期不改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全国任何药品招标采购。
通过网上采购平台,提高交易透明度,基本药物采购价格、数量和中标企业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制度和机制上营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采购环境。
问:
中标价偏高是以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这次出台的《采购机制》如何保证采购的药品价格合理?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出现价格偏高等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招标和采购脱节,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二次议价。
对此《采购机制》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主要有:
一是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或实行单一货源承诺);这样,药品供应企业在投标前就能比较准确地计算供货的数量及市场份额,便于计算成本并合理确定报价。
二是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要求详细调查和掌握基本药物近三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这样,保障了集中采购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
三是采取分类采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价格。
对价格较高且存在价格虚高的基本药物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双信封招标制度等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形成合理采购价格。
同时,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采购价格已经比较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则通过探索政府统一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价格。
而对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以及临床常用廉价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以保证供应。
四是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中标价即基层采购价,最大限度压缩流通环节,减少层层加价的空间。
五是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而目前药品回款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占用了企业大量流动资金,而新措施实行统一付款,将大大降低企业占压流动资金成本,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药品价格。
问:
在降低药价的同时,《采购机制》如何保障药品的质量?
质量优先是《采购机制》始终坚持的原则,集中采购是在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
在采购环节中,实行“双信封”招标制度,经济技术标书不仅要对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体现药品质量的指标进行评审,还要评比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综合实力指标,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淘汰质量和信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在监管环节中,对采购的基本药物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供货企业要将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
在处罚措施中,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出现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等行为的企业,采取清除出全国药品招标采购市场的处罚措施,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有力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同时,《采购机制》还提出要逐步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既有效保障当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的药品质量,又立足长远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药品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问:
如何实现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档、不缺货,《采购机制》有哪些考虑?
相对于大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布散、药品用量小、配送利润薄,在药品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一些地处偏僻、规模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难以有效保障。
《采购机制》提出,由确定的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并由供货企业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将药品配送环节让渡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分工的作用来实现药品及时配送,这是《采购机制》的一个创新。
这样设计并不意味着政府对配送环节放手不管,相反,政府将主要通过监管和服务来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方便可及。
在监管上,明确药品配送的责任主体,通过合同进行约束。
采购机构在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就在合同中明确供货方式、时间、地点和要求,明确供货企业是配送的第一责任人。
供货企业是自行配送还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
基本药物一旦出现供应不及时等问题,由供货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举措,解决了目前药品配送环节中生产和配送企业责任难以划分的结症,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服务上,建立非营利性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平台上发订单,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供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采购机构按时付款。
同时,有关部门利用集中采购平台对药品交易和供应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分析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一旦出现不及时供货情况,迅速协调处理,避免出现基本药物断供、缺货的情况。
通过新的制度设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需要在网上发订单,供货企业就会将需要的药品及时送到家门口,保障了基本药物方便可及。
同时,《采购机制》还鼓励各地进一步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以集中采购为基础,将现代物流的理念引入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建立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配送的效率。
问:
《采购机制》实施以后,会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既要保障基本药物质量、价格和供应,也是为了促进基本药物的生产。
只有生产企业愿意生产、配送企业愿意配送,基本药物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质量和供应。
目前,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都存在着多、小、散、乱的问题,药品生产企业多达5257家,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已经出现行业产能过剩、结构性供大于求的状况。
长远来看,集中采购机制对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引导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优化结构、资源整合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来看,新的采购机制对于保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理利润也有许多利好措施。
《采购机制》提出明确采购的数量和供货区域,批量采购,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量,有效减少了广告和营销的费用,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
通过统一付款制度,由采购机构对药款进行统一支付,并将付款周期缩短到30天,企业不用再向各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催款,流通成本降低,资金流动率提高。
特别要强调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并不是单纯地降价,而是在保障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的流通环节费用,从而实现价格合理。
同时,新的采购机制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需要围绕新的机制,积极适应、及时调整,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新的采购模式下药品经营企业服务重心将逐步转移到配送功能上来。
目前,一些经营企业已经开始转型或拓展服务,积极健全县级以下服务网点,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提供配送服务,探索药品库存管理等综合服务。
问:
《采购机制》提出采购机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这样设计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采购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什么关系?
《采购机制》提出,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
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并负责合同执行,有利于真正实现量价挂钩,变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变分散付款为集中付款,最大限度地压缩中间环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根本上消除以药补医机制;明确采购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责任部门对药品采购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采购机制》明确了采购机构的条件和性质,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
为了确保基本药物采购的公益性,还规定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由采购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开展基本药物采购,需要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密切合作。
《采购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采购机构定期汇总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定购销合同,负责付款等合同执行。
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按照协议的要求,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及时付款。
问:
《采购机制》提出的各项举措如何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新采购机制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为此《采购机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按照《采购机制》的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办法,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出台。
并尽快按照新的采购办法完成一个采购周期内基本药物的采购。
二是加强培训指导,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就贯彻落实《采购机制》作出专门部署,并开展集中培训,编写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操作手册,指导和帮助各地尽快开展工作,确保制度不走样、不变形。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采购进展和效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基本药物采购情况作为医改评估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
此前,安徽省已经按照《采购机制》的要求开展了一次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基本实现了基本药物采购预期目标,为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并购将继续
核心提示:
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对医药行业将产生深远影响。
“其实在政策出台以前,医药行业的重组并购已经在进行,现在虽然有了政策的指导,但并购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结束。
”魏立军说。
研讨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医药处处长李宏对“并购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结束”的观点表示认同,他表示,我国医药行业结构调整任重道远。
结构调整任重道远李宏介绍,《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是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制定的。
在之前的评估中,专家们一致觉得结构不合理是影响医药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从目前来看,我国医药行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组织结构、区域结构、出口结构五个方面。
”李宏说。
以产品结构为例,我国医药产品以仿制药品为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少。
一些治疗重大疾病、多发病的药物仍然依靠进口,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方面的药品国内企业生产较少,与需求不相适应。
生物技术药品是刚刚起步,上市产品非常少。
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很多还是空白。
在中药方面,对传统中药的继承和创新不够,中药发展速度较慢。
医疗器械产品对外依存度高,高端设备的核心部件及关键技术大量需要进口。
另外,各类产品都存在比较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设备开工率不足。
在区域结构方面,我国医药工业发展较快的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目前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问题。
一些化学原料药生产受到环保和能源因素制约,正在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城市化和土地资源缺乏也影响了很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中西部省份希望将医药作为地区支柱产业来发展,但没有结合自己的特点,忽视了自身相对薄弱的医药工业基础,盲目发展药都、药谷、医药园区,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上马项目,并不足取。
在出口结构方面,长期以原料出口为主,制剂出口过少。
目前,化学药的研发在全球陷入困局,对我国医药企业来说,应该是进入的契机。
“但是,虽然我国医药行业销售额每年都是处于增长中,企业也都在盈利,但一说到研发投入就没有钱。
”李宏说。
李宏介绍,之所以把加快发展基本药物也作为产品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因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和产业发展的角度讲,都要求下大力气解决基本药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显著提高基本药物的生产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
推动落实至关重要《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今后5年的结构调整任务和目标,其主要内容将作为医药行业“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就组织结构调整而言,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可以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整合,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李宏说:
“相对于企业通过新建生产线和扩大产能的方式发展,我们更鼓励并购和重组。
这有助于减少重复建设,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减少闲置设备,并减少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
但不容忽视的是,影响企业兼并重组的非市场化因素很多,一些制度性障碍客观存在。
为此,2010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这为加快推动医药行业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条件。
”那么,在区域结构调整方面,我国医药产业较为合理的布局又是什么呢?
应该是东部和中西部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充分利用技术、资金、人才、品牌、营销渠道的优势,跟踪国际最先进技术,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高科技产品,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综合性医药生产基地;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特色鲜明的专业性生产基地,并积极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医药产业的关键是要发挥地区资源优势,比如甘肃省可以依托当地丰富的中药材资源,大力发展中药产业,形成一批有特色的医药骨干企业,带动该省医药产业发展。
在调整出口结构的同时,我国医药产业还应注意扩大制剂出口。
出口首先要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包括在出口目的国的药品注册和通过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认证。
其次要解决市场营销问题,建立销售渠道,培育品牌。
我国目前通过发达国家GMP认证的制剂企业只有20家左右,其中有4家企业通过美国FDA检查,但大多数企业尚未在境外形成规模销售。
通过在境外建制剂厂的方式也是开拓国际市场的一条可行之路,印度制药企业已有成功的先例,目前我国没有一家企业在发达国家设立制剂生产厂。
总之,我国制剂走向国际市场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扶持不可或缺。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职能,推动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共同营造有利于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政策环境。
单独定价和基药定价政策酿变记者钟可芬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望于近期出台,与此相关的单独定价和基本药物定价相关内容也正在调整 业界盛传《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将于年底前出台,因此,履新的国家发改委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出现在12月8日全国药交会的“2010年中国医药流通行业发展高峰论坛”上时,全场颇为关注。
在题为“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思路”的报告中,宋大才透露,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内部多次收集意见之后,《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望于近期出台。
而与此相关的是,时下业内关注的单独定价和基本药物定价相关内容也将面临新的调整。
单独定价改为“条件认定” 宋大才透露说,新的药价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定价方法,改进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逐步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和疗效来制定药品价格。
其中,为了鼓励创新,对于进口专利药等部分药品,新的药价管理办法将参考国际市场特别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价格,对专利药品给予价格保护,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同时,为抑制低水平重复,对仿制药品实施“首仿高价,后仿降价”的原则,即对新上市的仿制药品,首先仿制上市的参照被仿制药品定价,后仿的逐步降价。
“国家发改委将改革单独定价政策。
”宋大才告诉《医药经济报》记者。
单独定价政策的改革内容,将包括逐步缩小目前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价格差距、新上市原研药与仿制药品价格大体衔接,以及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或有关监管机构或权威机构证明质量具有明显优势的已上市仿制药品,可实行有别于统一价的价格等。
宋大才透露,单独定价资格将由目前的专家评审改为条件认定。
符合单独定价资格的药品其条件有:
一是为了鼓励研发,对于合法药品,包括中国专利药品、行政保护药、中国国家处方保密品种,从价格政策上实施有区别的价格;二是获得国务院、国家奖项的药品;三是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医药行业走向国际市场,所以对出口到主流市场的药物制剂实行有区别的价格;四是首仿5年内的前三个仿制药品,也可以实施单独定价;五是经相应机构认定,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具有明显优势的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已在11月30日发文规定,从12月12日起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取消了部分品种的单独定价权。
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大范围针对享受单独定价资格的原研药进行降价。
在现行的药品定价管理中,允许原研药比仿制药价格高35%(针剂)和30%(其他剂型)。
但由于国内90%以上药品为仿制药,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形成了以压低价格为主的恶性竞争,导致长期以来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较大的价格差距。
基药新一轮调整势在必行 “基本药物价格应有利于企业保质保量生产和供应,这个价格不仅涉及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合理制定,也涉及到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招标部门如何设定招标价格。
作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药品,都将执行统一价。
”在谈到基本药物的价格管理上,宋大才指出,目前国家正在探索实施基本药物招标只招厂家和服务、不招价格的做法,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用得上质量好、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而对于基本药物是否要再进行调价的疑问,宋大才透露,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再进行新一轮的调价势在必行,“在具体品种价格上,要根据竞争情况,有升有降,有维持。
”由于被仿制药面临进一步降价,相关涉及企业曾向《医药经济报》表示,亦有可能将这部分产品的市场重心转向以基本药物格局为主的基层医疗机构市场。
但宋大才指出:
“单独定价药品要作为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就须放弃单独定价权。
”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0日下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将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量价挂钩。
其中,“招标和采购结合,量价挂钩”的做法,实际上是目前国内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只招资格、不招数量”的一大突破,此前曾有上海闵行区以及安徽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模式进行了探索。
医药企业对于这一做法具体如何实施表示高度关注。
另外,根据《采购机制》,基本药物指导价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
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要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
集中度提升医药企业营销策略应时而变
核心提示:
12月9日下午,在南昌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集中度提升背景下医药产业发展趋势高峰论坛”上,“如何应时而变”成为与会专家、企业、媒体的热门话题。
在提高行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这条政策主线下,以国药、上药、华润为代表的行业巨头,展开了眼花缭乱的商业并购重组热潮……无论是上游企业还是下游终端,都面临着“变”数,变则通?
抑或继续观望?
“做大做强,抓大放小”将成为中国医药行业“十二五”的主题。
在全球医药行业竞争加剧,并购雄起的时代,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中国,也开始奋力直追。
在即将推出的《2010-2015全国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草案中,透露出了“十二五”期间医药流通领域的工作重点:
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零售连锁业态的发展,培育国家级、地市级龙头航母企业,希望能产生1至2家千亿企业及20家百亿企业。
在提高行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这条政策主线下,以国药、上药、华润为代表的行业巨头,展开了眼花缭乱的商业并购重组热潮……无论是上游企业还是下游终端,都面临着“变”数,变则通?
抑或继续观望?
在此背景下,本次高峰论坛吸引了众多行业人士的高度关注,论坛由S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指导,《医药经济报》、标点传媒主办,中国医药资讯第一门户米内网()作为媒体支持单位对论坛全程报道。
来自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国内知名医药企业高层、药交会医药行业人士等参加了本次高峰论坛。
做强做大的背后,直接因素是来自中国医药市场不断扩容的诱惑。
S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所长林建宁在论坛上说,随着医改投入加大,用药市场进一步扩容,加速了医药产业资本化的进度,新增资金成为明年医药发展的新的推动力。
同时,他指出,药价招标等系列政策的实施使市场格局发生变化,新版GMP、新版药典以及环保等新政策的实施,增加了医药工业的成本。
当然,并购时代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关键在于如何应时而变。
海南快克药业总经理何天立在论坛上表示,医药行业是特殊行业,政策的引导和顺应政策是医药企业做强做大的必须!
他认为,在大并购的政策环境下,产品首先要具有以下特点:
“安全、疗效、创新、品牌”,加上政策指引正确、清晰,才能带来医药企业的健康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高峰论坛还发布了“中国药店经营2010排行榜”。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医药行业并购渐入高潮,这一系列的动作对于零售终端的影响或许可以从这些榜单中初见端倪。
对于并购大潮对零售终端的影响,医药经济报总经理黄泽骎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OTC融资案对零售终端的影响”的主题演讲,通过梳理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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