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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拟执行财产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
威远评报字[2018]022号
资产评估机构全称:
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标题
页码
一、资产评估声明3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4
三、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1、委托方、资产使用方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5
2、评估目的5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6
4、价值类型及其定义7
5、评估基准日7
6、评估依据8
7、评估方法8
8、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9
9、评估假设9
10、评估结论10
11、特别事项说明10
12、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1
13、评估报告日12
四、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五、评估报告附件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关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拟执行财产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
威远评报字[2018]022号
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宁波**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的无心磨床等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
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拟执行无心磨床等机器设备提供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价值的参考意见。
评估对象和范围:
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拟执行无心磨床等机器设备,上述拟执行无心磨床等机器设备现存放于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十七房村广源开发区厂房内(庙后路17号宁波镇海卡诗高水暖洁具有限公司厂房内)。
评估基准日:
2018年3月7日。
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经过评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拟执行财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3月7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捌拾壹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817,880.00),评估结果见评估明细表。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关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拟执行财产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
威远评报字[2018]022号
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拟执行财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2018年3月7日公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委托方: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资产占有方:
宁波**轴承有限公司
3、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司法评估委托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一)经济行为: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拟执行宁波**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无心磨床等机器设备。
(二)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价值的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拟执行无心磨床等机器设备。
(二)评估范围:
被执行人宁波**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十七房村广源开发区厂房内(庙后路17号宁波镇海卡诗高水暖洁具有限公司厂房内)拟执行无心磨床等机器设备。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三)主要资产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委托评估的拟执行财产包括自动轴承外圆沟磨床、轴承滚道精研机、轴承外圈沟道超精机、轴承振动测试仪、轴承合套装配线、全自动雾化涂油整列机等。
上述机器设备已于2017年10月停用。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项评估根据评估目的、被评估资产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选择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8年3月7日。
评估基准日是依据委托方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8)浙0211法委字第9号确定。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8)浙0211法委字第9号;
(二)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发布);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准则依据
4、《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5、《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三)产权依据
15、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法评估委托书(2018)浙0211法委字第9号;
16、司法评估项目现场勘验笔录;
(四)取价依据
17、同类厂家或供货商询价及网上询价;
18、现场查勘资料;
19、其他有关评估法律、法规及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遵循评估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
1、资产重置全价的确定:
资产重置全价通常由设备购置费,设备运杂费和设备安装调试费组成。
(1)资产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与评估设备具有相同型号、规格,相同生产厂生产的全新设备市场成交最低价。
(2)资产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主要根据评估设备的重量、体积和运输距离确定。
(3)资产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安装调试的复杂程度,辅助设施的情况分别评定。
2、资产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对于重大设备按综合成新率确定评估资产成新率。
3、评估值的计算:
评估值=资产重置全价×设备成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工作自2018年3月7日开始至2018年3月19日结束。
主要工作如下:
(一)项目调查与评估、接受委托、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二)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三)选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方案和计划;
(四)组成项目小组,现场勘查;
(五)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
(六)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七)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八)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九)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
(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九、评估假设
(一)本评估报告遵循资产持续经营的假设,即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委托方完全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三)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四)委托方所在的地区及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产生大的变更,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五)有关信贷、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六)在采用市场价值时没有考虑发生产权变动时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七)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
十、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拟执行财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3月7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捌拾壹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817,880.00),评估结果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实际存在的资产以公开市场、持续经营等原则确定市价,没有考虑现在或将来可能承担保证、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费用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二)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经营,以及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不变的前提下,为本报告评估目的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三)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根据中注协会协[2003]18号文《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不承担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五)本次评估无心磨床等机器设备资产占有方未能提供购置发票等产权依据,在经委托方和当事人经现场清点后确认无误的前提下列入评估范围;
(六)我们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1、本次评估中设备的重置价值是指包含增值税的价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二)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六)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七)本资产评估报告系资产评估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性结论,在资产评估机构盖章,资产评估师签字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项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日为2018年3月19日。
评估项目负责人:
评估报告复核人:
法定代表人:
评估机构:
宁波威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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