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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生8号文件
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慈溪市计划生育协会
文件
慈人口计生〔2011〕8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
村规民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计生协会,计生办:
根据《宁波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甬人口计生领〔2010〕1号精神,现将《慈溪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样本)
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慈溪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慈溪市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
村规民约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违法生育,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修订完善,提出如下指导性建议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充分体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利益导向,是实现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
通过建立完善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人口计生各项政策,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应充分体现宪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内容,不得超越权限不加限制地设定收费和罚款条款。
(二)公共性原则。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必须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按份享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中的优先优惠性,运用经济的手段合理设置奖励和限制措施,认真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政策,遏制违法生育。
(三)引导性原则。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要结合当地实际,围绕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工作重点,倾斜设置与之有关的奖励和制约措施。
(四)程序性原则。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实施必须程序规范,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参与、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建立以计生协会理事为主要成员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完善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评议的民主管理程序。
三、把握的几个重点
(一)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应体现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等全社会成员的所有行为中。
《省条例》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目前,我市各行政村普遍存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两个组织机构。
在农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时,要体现以利益导向为主要方式的奖励守法、制裁违法,于法有据的内容,同时符合多数农村居民的意愿。
(二)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应明确的相关内容。
各镇(街道)要根据省《条例》的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1、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为防止“多生反而多得”造成“逆导向”,在规定时限内,可不作为其家庭分配利益的计算依据,并按规定追回该家庭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户时所获得的奖励费,取消各种优惠措施,收回方式可以在该家庭成员以后获得的利益中抵扣,该款项划归村集体所有。
2、对农村居民(村民、社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承诺只生一个子女,已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相关福利待遇的,若参与“两非”(非法收养和非法参与鉴定胎儿性别)、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孕环检、违法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暂缓发放或减扣直至取消相关的福利待遇和各种优惠措施。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生育关怀基金),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设立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等风险补偿,也可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
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可以在每年村集体经济收益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也可以接受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的捐助,专项资金实行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其来源及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应遵循的各项程序。
村民自治、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或其它形式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报镇(街道)计生办备案。
村计生协会理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在村规民约通过前要进行合法性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每年组织评议《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公示、公布。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的制订完善工作,镇(街道)计生协、计生办要积极协调农业、国土、建设、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制定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民生普惠政策时,要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国策地位,维护计生家庭的权益,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
村(社区、居委)计划生育协会是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组织依托,协会会员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骨干力量。
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独特优势以及协会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阳光计生”和“诚信计生”活动,组织广大会员引导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订、宣传和监督执行工作,让广大村民明白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组织会员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
今年,市人口计生局、市计生协会将把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设立村级生育关怀基金、落实村级计划生育奖惩措施,作为评选市计划生育示范镇(街道)的重要条件,推进人口计生工作新导向的形成。
各镇(街道)要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作为创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的基本条件,抓住村级换届的有利时机,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做到修订一批,创建一批,确保年内有60%以上的村(社区)按要求完成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
市人口计生局、市计生协会将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规范操作,并及时总结经验,真正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变成“顺民心、达民意、关民情”的村民自觉行动。
附件: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样本)
(年月日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宁波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在镇(街道)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
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
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自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第四条严格依法生育,凡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符合《省条例》规定,计划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村签署核对意见后,由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核实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或由审批权限下放的镇)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新婚夫妻应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村组织的孕环情及生殖健康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对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旦出现违法生育,按《省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村18-49周岁育龄妇女跨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须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村内企业或个体业主要与村签订企业计划生育责任书,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要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向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须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参加孕环情检查,发现其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
第六条村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除享受上级规定的奖励扶助外,村委会利用村级资金,设立生育关怀基金,实行如下奖励补助:
(一)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考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的分别给予元—元不等的奖金,考入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奖励元。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元慰问金,在部队获得三等功以上的奖励元。
(三)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年终给予每户一次性补贴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四)给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年终慰问金,标准为:
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元。
(五)新婚夫妇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的,每对给予元奖励;育龄妇女采取放环避孕措施的给予每例元补助,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元补助。
(六)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经查实奖励
元。
第八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除按《省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为防止“多生反而多得”现象,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在年内,不得成为其家庭或父母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的计算依据,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
(二)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元和元。
(三)房屋出租户对承租户违反计划生育不报告、不配合、隐瞒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四)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后拒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暂缓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待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后,再予以补发。
第九条村民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村委会落实和改进,促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管理。
第十条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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