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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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民办幼儿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民办幼儿园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第五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办园。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县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县教育局主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各中心校和各乡镇分别负责本辖区有关的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和设立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和布局的需要。
第八条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安全的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内环境卫生清洁。
占地面积幼儿人均1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人均8平方米以上。
属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要与园舍产权者签订3年以上合同,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并向社会公示。
2、房屋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通风、干燥。
每班配有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活动室面积幼儿人均1.5平方米以上。
有条件的幼儿园,寝室可以单设,面积能保证每个幼儿能有自已的卧具。
3、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场地平整、安全、适用。
幼儿人均2平方米以上。
幼儿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所都必须设置安全栅栏和围墙。
4、有与幼儿园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室、厨房和其它辅助用房。
5、3个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应设有卫生保健室。
6、寄宿制幼儿园应有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
1、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杯柜、毛巾架和饮水设施。
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
每班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
2、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柜(架)等。
3、每班有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运动器具,3个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应配有沙坑和水池,有条件的可配种植园地和动物饲养角。
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运动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桌面玩具要做到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4、厨房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应配有餐具、毛巾、茶具消毒设备和电冰箱等。
5、幼儿园还应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三)有合格的师资
1、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3、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当具有大专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幼教工作经验,参加过幼儿园园长培训并获得园长岗位资格证书。
暂不具备资格的,必须通过培训,两年内达到相应的资格。
4、民办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应是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在园教师暂不具备教师和学历资格的,三年内要经过培训全部取得相应资格。
5、民办幼儿园的保健医师、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医务专业以上的学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6、民办幼儿园的保健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程度,并接受过保健培训,取得保健员资格。
目前尚未接受过培训,未取得保健员资格的,一年内通过培训必须达到相应的资格。
规模较大的幼儿园(人数在200人以上)应该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医生;规模中等的幼儿园(人数在100人--200人)应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士或护士;规模较小的幼儿园(人数在100人以下)应该配备兼职的保健员。
7、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未经职业培训的,一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的职业培训。
民办幼儿园不得聘请身体不健康,患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四)有稳定的办园经费和生源。
1、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自行筹措,要能保证保育和教育所需,并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开办经费一般为5-10万元。
2、举办民办幼儿园首先在所在乡镇中心校、乡镇、居委会的指导下,考察生源分布情况,确保在本办园区域内有足够的稳定生源。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先向所在乡镇中心校、乡镇、居委会、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所需材料、实地审察后,符合办园条件方可批准。
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
2、可行性报告;
3、举办者具备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资格证明材料和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4、幼儿园管理章程;
5、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的学历证,资格证和健康证等;
6、办园资金及园舍产权证明。
属于租用园舍的,要提供有法律效益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7、教育教学设备的证明材料;
8、其他有关证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市教育局正式受理办园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对审核批准举办的幼儿园,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进行招生和办学。
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事项。
有幼儿在园用膳的,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停办、转让和其他变更事项必须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报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备案。
转让民办幼儿园,新的举办者应到县教育局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和过户手续。
第三章幼儿园的招生与编班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以随时补招。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年龄应严格控制在3至6周岁内。
第十六条幼儿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有传染病的幼儿暂时不得入园。
不得拒绝残疾幼儿入园,入园后对残疾幼儿要特殊照顾。
幼儿园招生时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合理编班。
小班(三至四周岁),每班人数控制在25人左右;中班(四至五周岁),每班人数控制在30人左右;大班(五至六周岁),每班控制在35人左右;混合班一般不得超过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民办幼儿园可以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十八条招生人数农村在15人以下、城镇在20人以内的原则上不得办园。
第四章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要充分关注幼儿的经验,引导幼儿在生活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积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的多方面的发展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不得实行“小学化”的办园模式和教育方式。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1、两餐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
2、正常情况下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的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3、积极开展适合幼儿体质发展的体育活动,每天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4、要合理安排和搭配幼儿的伙食,提供营养平衡的食谱和膳食,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应从培养幼儿的良好的生活、卫生、品德、行为、学习习惯入手,以活动为载体,开发幼儿的智力。
民办幼儿园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按照《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合理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
幼儿园的一切教育活动都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严禁有损于身心健康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使用的教材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要统一使用经省级以上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幼儿教材和课本。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章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教育局是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必须将本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纳入基础教育范畴内进行管理。
民办幼儿园应自觉接受街道中心校、居委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聘任教师和职员,应当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遇、休假、职称等),并将教师和职员聘任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统一实行档案管理。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利益。
聘期未满,民办幼儿园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职员。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保健员和保育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幼教知识,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
自觉接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人员培训。
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资格,应按规定时间应达到基本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按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原则上不能降低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民办幼儿园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对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含糊其辞、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市教育局每年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内部管理。
1、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报教育部门备案。
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2、民办幼儿园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
每学期末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工作。
必要时应随时报告。
3、民办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向督查人员汇报工作,反馈情况。
4、民办幼儿园应建立相应的档案。
应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县教育局报送统计报表。
5、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特别是安全制度、教学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活动制度、家长联系制度,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及时与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与家长密切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争取家长协助幼儿园工作,听取家长对幼儿园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家长交流家庭教育经验。
向家长宣传幼儿教育知识,支持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和参与幼儿园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民办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要加强园舍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经常检查园舍、各种玩具和其他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园舍和玩具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
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实行食品采购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食品卫生安全。
民办幼儿园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
第三十五条民办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发生食物中毒、流行病流行时,举办者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和卫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有噪音或影响幼儿园采光、通风的建筑与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当发现上述情况和幼儿园园舍和设备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者或幼儿园园长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在招收幼儿入园时,必须与幼儿家长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保育、教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举办者、教师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者个人,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管理不善,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四十条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七)举办者玩忽职守,管理松懈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者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民办各类培训班管理参照本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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