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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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报告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2009年10月11日11:
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件剖析报告是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刑事)犯罪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因素,把握职务(刑事)犯罪发生及演变规律,制定有效对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服务大局能力的一种重要载体。
写好案件剖析报告对于积极履行检察工作职责,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剖析报告要体现“分析犯罪特点透彻,把握犯罪原因准确,提出对策建议有效”的基本要求。
一般说来,撰写案件剖析报告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文体:
兼有记叙文和议论文的特点,采用平铺直叙写法;依据翔实,文风朴实;以事说理,论出有据。
重要的剖析报告还应采用公文形式。
2.文字:
措词严谨、得体、适当、精炼,遣词注意运用“法言法语”和规范术语,除特定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方言俚语;
3.结构:
案件剖析报告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组成。
(1)标题:
好的标题可谓是文章的灵魂。
剖析报告一般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前者如“xxx受贿案件剖析”,个案剖析多采用此种;后者如“‘清水衙门’也腐败———某某地区殡葬行业贿赂案件剖析”。
写法也可分直接入题、概括点题和归纳切题,前者如“xxx特大贪污案件剖析”,中者如“xx市商业贿赂犯罪现象透视”,后者如“xx县2001■2008年渎职犯罪案件剖析及预防”。
(2)导语:
即正文之前的引语,起导读的作用,有简介式、概括式和复合式三种。
①简介式:
如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导语部分可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预防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等作简要说明,以引出正文,也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②概括式:
如对某一领域或地区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则导语部分可概括地反映一定时期该领域或该地区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造成的社会危害及撰写剖析报告的主要目的,以引出正题,起到画龙点睛作用;③复合式:
兼有上述两种特点,综合运用。
(3)正文:
这是精华部分,主要由案件特点、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三部分组成。
个案剖析还应包括基本案情、案发经过及判决结果等情况。
正文写作的基本要求是描述犯罪背景,分析现象特点,揭示发生规律,预测演变趋势,提出有效对策或决策建议。
①案件特点:
分析案件特点一定要结合发案时间、所处部位,作案手段、方式、犯罪途径,主体身份、职务级别,涉案人员多寡,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案件具体情节和实际情况,有几点就分析几点,力戒空话、套话。
②发案原因:
应结合犯罪的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及特定条件、特定状况,注意从思想变化、犯罪目的、作案动机等主观因素和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薄弱环节等客观因素两方面,全面解剖,综合分析,力求客观、真实、具体、到位,切忌蜻蜓点水,泛泛而谈。
③对策研究:
这是案件剖析报告最重要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
预防对策或建议应有理有据,合乎情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指导性强,避免公式化,防止不分对象、不分场合的“一是教育、二是制度、三是监督”的形式主义那一套。
(4)结尾和落款:
结尾部分比较灵活,可有可无。
落款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对内则落款为撰写部门名称,如对外落款必须为院名。
4.写作过程:
依照写作程序就是明确思路,确定主题,精心布局,取舍材料,拟定提纲,起草报告,斟酌修改,最后定稿。
据此,笔者认为,撰写案件剖析报告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注重质量。
案件剖析报告的生命在于其质量,特别是提供党委政府决策的案件剖析报告更要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能为了追求数量,特别是为应付考核而滥竽充数,以致影响案件剖析报告的声誉。
二是精心选题。
无论是个案还是类案的选择,都要注意考量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有剖析价值。
应选择一些新型犯罪、涉及新罪名、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发生的窝案、串案,或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党委政府关心的典型案件,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案件,使剖析结果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和促进意义。
三是态度严谨。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一定要本着严肃务实、谨慎缜密的态度,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
提出的对策不但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符合政策规章,如行业预防对策还要符合该行业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行业规章制度,防止凭主观意志办事而事与愿违。
四是尊重科学。
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类案剖析和综合剖析应当注意标本个数即案件数量须满足分析所需的最低数量要求,换言之就是标本数量不能太少,标本越多,则结论越真实准确。
否则仅凭极少的标本数量难以得出结论,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
如某个行业、某一类别、某一时期的案件只有两三件,则不能据此开展全面剖析,或轻易草率地下结论。
(作者单位: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省高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剖析报告
2006年以来,省纪委先后查处了河南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徐兴恩,周口师范学院原院长桂受益,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张喜堂,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原党委书记冯志亮、原副院长刘晏宏、原东校区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苗晋强,新乡医学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李荣堂等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
现将这些高校领导干部案件剖析如下:
一、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
已查处的部分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是:
徐兴恩在任郑州航空学院党委书记、河南财经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工程招标、施工,干部调整、人员安排等过程中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62万元,接受礼金8万元;桂受益在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83.7567万元人民币、2000美元;张喜堂在任河南商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0万元;冯志亮在任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及建设部指挥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84.4万元;刘晏宏在任郑州航院副院长主管基建、后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万元;苗晋强在任郑州航院后勤服务中心副经理、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和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程技术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在与工程承包商和原材料供应商业务往来中,给予其便利和照顾,收受财物67.3万元和2000元代金券;李荣堂在任新乡医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47.5万元,收受礼金4.9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获利25万元。
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从发案主体看,集体腐败、窝案、串案特征明显。
高校公职人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管理的党政干部,一类是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
从查处情况看,高校腐败的“主角”是前者,即院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与财会人员,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共同受贿现象比较普遍。
2006年12月,省纪委立案调查徐兴恩的违纪问题,郑州航院刘晏宏及河南商专张喜堂的严重违纪问题随即暴露出来。
经查实,刘、张均为徐的老同事、老朋友,正是由于徐兴恩的穿针引线,不法商人刘防亮得以结识2位主管高校工程建设的领导干部并如愿在相关基建工程中中标。
事后,刘多次给徐等3人送上“感谢费”,把这些高校领导干部全部拉下了水。
(二)从发案领域看,相对集中于高校基建、财务和人事管理等环节。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在基建、财务、人事管理方面享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大,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
由于高校发展迅速、办学规模扩大,投资急剧增加,而相应的监督管理跟不上,腐败案件进人易发多发期。
基建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
1999年到2007年的9年间,全省新建和改建学生公寓674.7万平方米,学生食堂104.3万平方米,分别是1949--1999年累计建成面积的5.1倍和3.8倍。
一些不法商人不约而同地盯上了高校主管基建的领导干部。
已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都曾在基建工程方面受贿:
徐兴恩收受的51万元贿款、张喜堂收受的30万元贿款均是刘放亮给其的“好处费”;刘晏宏除收受刘放亮24万元贿赂外,还收受另外5名工程承包商13万元“感谢费”;其他人的受贿款项也主要来自承揽基建工程的不法商人。
财务管理混乱是腐败的“温床”。
高校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有直接支配权和很大的自主性,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使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有了可乘之机。
2004年9月,某高校负责人挪用公款200万元供该校工程承建商使用。
2005年至2008年,周口师范学院先后多支付承揽其建设工程的两个公司款项269万元。
人事权力过于集中是腐败的“病灶”。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高校对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有着很大的自主权,并且这种权力又过分集中于书记、校长和分管人事的副书记、副校长中,致使人事管理极易发生腐败。
2006年,在河南财经学院招聘辅导员和院系竞争上岗过程中,徐兴恩先后收受贿赂5万元。
2002年底,桂受益由许昌学院调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收受许昌学院基建处副处长田某5万元为其升迁提供帮助。
(三)从涉案行为看,挖空心思,手段多样。
一是以公事名义索要赞助,以求“名正言顺”。
某高校负责人以学校争取升本科需要送礼的名义,让该校工程承包方某建筑公司拿出8.2万元现金购买礼品;同月,再次向其索要20万元升本经费;2006年9月,又以升本的部分费用无法从学校财务支出为由,向该校工程另一承包方索要现金40万元。
二是特定时期集中受贿,貌似“人之常情”。
经查,徐兴恩受贿62万元均发生在中秋、春节期间;刘晏宏收受的30万元,有10万元是在其子结婚时收的,其余20万元则是春节期间收的。
三是掩饰作案手段,自觉“不易察觉”。
以行贿人的名字开户存钱而由受贿人使用是受贿行为一个新的特点。
2002年底,我省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学院学术交流中心建筑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兰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1张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存入现金10万元送给该学院有关领导使用。
二、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剖析
(一)思想认识偏离,自身改造松懈。
高校领导干部普遍受过良好教育,一般具有高职级、高学历,多是教授、博士,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取得过一定成绩。
但他们共同的问题是放松自身学习,忽视世界观改造,导致思想蜕化变质。
在案发后的悔过书中,徐兴恩写道:
“更深层次地讲,自己的灵魂深处早已受到了严重污染而且不为自己察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了严重偏离,脱离了一个共产党人、一个党的干部应有的轨道和标准。
”刘晏宏案发后悲叹“送钱是送祸害,收钱是收定时炸弹”。
(二)权力过于集中,管理很不规范。
公办高校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校—系”二级结构或“校—学院—系”三级结构再加上职能部门进行权力配置。
党委书记、校长是党委和行政“一把手”,统揽学校大权。
这种权力结构沿袭了行政管理体制,极易导致权力过分集中。
从已查处的案件看,这些高校都有家长型的集权人物,牢牢控制着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把集体领导变为个人专断。
从内部财务管理看,高校办学的经费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社会服务、校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收入等,数额大,项目多,涉及面广。
但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
同时,学校筹款的机制和程序不公开,不纳入预算,不经过审计,有的财务把关不严,审批、复核、报销制度形同虚设,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策,盲目投资,随意担保;有的不论金额大小,基本上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签批制,内控缺失;部分高校财务人员素质较低,不能辨别经济活动的真伪,极个别人畏惧权势,不坚持原则,甚至与违法乱纪者同流合污。
周口师范学院动辄多付合同几十乃至几百万元的利息,在财务部门竟能“蒙混过关”。
(三)监督职能弱化,预警机制失灵。
一是专门监督“先天不足”。
从党内监督来说,高校纪委书记按惯例排在领导班子末位,缺乏相应的权威,对加强监督极为不利。
就监察监督来看,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可依照《公务员法》处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难以参照执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主体是政府机构中的监察部门,高校监察机构难以适用;高校中党外人士的违纪行为也难以适用党内法规进行处理。
就审计监督来看,目前高校主要是内部审计监督,这种审计往往注重账目,忽略实质,且多为事后审计,不具有足够的时效性,自查自纠的方式也不利于审计的独立性,消弱了其监管效力。
二是上级监督“鞭长莫及”。
按现行管理体制,高校领导干部一般由省高校纪工委进行监督。
我省高校纪工委承担着监督全省近百所高校的任务,客观上难以及时、全面了解所有高校领导干部的行为并对其是否廉洁作出准确判断,上级监督无论从监督机制还是监督手段上都存在不少问题。
三是群众监督“有心无力”。
高等学校是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高校的干部、教师和学生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监督的强烈愿望,也有进行民主监督的能力,民主监督的基础较好。
但这需要建立相应的平台和机制,同时对高校的社会监督也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才能实现,当下恰恰缺乏相应的渠道和平台。
(四)客观诱因增多,腐败成本太低。
近年来,我省高校处于迅速扩张时期,普通高等院校已由1978年的24所增至84所,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量由2.37万人增至120万人,普通高校平均规模由892人发展到1.29万人。
基建工程、设备采购、教材图书采购、财务管理、招生收费等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相关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也成为建筑商、书刊发行商、教学器材设备商实施“糖衣炮弹”攻击的目标。
同时,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存在揭露不力和失之以宽的问题。
不少人依然认为高校是“清水衙门”,缺乏对高校腐败问题的警惕性和预见性,社会大众难以想象有着教授、专家、学者身份的高校领导干部会有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他们自身也因为这层“外衣”产生侥幸心理。
此外,相对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高校领导干部数量较少,被查处“落马”者更是少之又少,未能引起有关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普遍的重视,也未能在高校产生应有的震慑、教育作用。
三、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意见
(一)严格执行权责明确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机制。
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体系。
(1)充分发挥高校党委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担负全面领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
高校党委对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纪委书记协助抓,其他党委成员分别负起职责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党政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真正形成齐抓共管、权责明确的高校反腐倡廉领导机制。
(2)充分发挥高校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高校纪委牵头,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工会、民主党派等方面沟通协调的监督机制。
(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构建自上而下、全方位的目标责任体系。
要把落实责任制和规范教育收费、招生“阳光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使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融为一体,将监督工作融入日常管理之中。
严格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出现问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迁就。
(4)实行对高校党建和党风廉政的量化考核和激励机制。
建议在量化考核中细化考核项目,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分值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必须认真整改。
(二)切实加强高校反腐倡廉教育。
注重高校领导干部廉洁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教育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教,并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对分管部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制度。
针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变化和心理特点,调整教育内容、手段和方式,结合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建立预防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采取灵活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把反腐倡廉与普法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
不断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发挥高校人文社科研究的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加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三)健全完善高校基建、财务、人事管理各项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成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严格评标办法、程序和纪律,建立各部门间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的制衡机制。
实施事前制约、跟踪审计,从不同角度对基建工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高校财权的约束。
强化重大财务决策集体审批制,重大经费开支和经济决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强化经济责任制,定期对高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保证学校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制度,完善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高校党委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错的有效机制;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内部监督制度;扩大师生的知情权,提高选拔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健全高校干部管理制度,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健全考核程序,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
深化人事体制改革,建立完善职称评聘制度、干部任免激励机制和人事调配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
一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党委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法制、政策手段规范高校的办学行为,通过政策咨询、质量评估、检查督导等方式,对高校实行必要、合理、科学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教育质量、投资效益和教育公平。
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合作,前移关口,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发现违规违纪苗头,及时打招呼、早提醒。
二是强化高校党内监督。
必须把加强监督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高校党委内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切实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下校长分工负责制的作用,避免盲目决断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防止权力过多地集中在高校党委书记手中。
三是深化校务公开制度。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广大师生和离退休老同志的监督作用,确保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重点加大对人、财、物管理的公开力度,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干部选拔任用、教职工聘任和晋级晋职等与师生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决策,涉及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审批、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和学校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重大问题,必须公开,接受监督。
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促使高校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新闻媒体、中介组织的监督。
(五)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高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要大力支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5】44号号)要求,认真落实高校纪检工作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高校纪委要在省纪委和高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工作;落实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要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交流使用,挑选那些政治素质高、作风纪律严、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担任高校纪委书记,真正从组织上重视高校纪委工作。
重视解决目前高校领导班子中纪委书记排名靠后问题,建议参照省辖市排序办法切实改变纪委书记权威弱化现象。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足量的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并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干部以政治、生活待遇。
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纪检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为办案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六)加大对高校腐败案件的惩处力度。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面对目前高校腐败问题频发的严峻形势,必须进一步加大查办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保持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
必须坚决纠正查办案件影响教学、科研及经济活动的错误观念,确立查办案件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维护党的形象、有利于关心保护党员干部、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观念。
以查处在高校乃至社会上影响恶劣的腐败案件为突破口,以查处贪污受贿等权钱交易案件为重点,对受贿和行贿方都要严厉惩处。
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务使腐败分子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解决腐败成本过低的问题。
同时,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注重查办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做到查教、查纠、查惩、查防“四结合”,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目的和效果。
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查原因、找共性,从制度、机制等源头上解决问题;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防范,及时出台规定,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起到廉政预警、动态监督、有效纠正、保护抢救的功效,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
学院纪检部门对近年来省内高校腐败案件的剖析报告
一、总体情况
据了解,2006年以前我省(河南)检察机关查办的高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很少。
但近年来我省相继有一些高校领导干部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其中有些案件性质还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
从全省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线索情况来看:
2006年以来共受理举报高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线索75件,其中贪污39件,受贿24件,挪用公款、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各1件,一般违法违纪8件;举报高校领导班子成员57件,院系领导18件;涉及本科类院校44件,专科类院校31件。
从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情况来看,2006年以来已立案查处高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6件80人,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41件,县处级以上要案33人,厅级干部6人。
比较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有:
河南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徐兴恩(正厅级)受贿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原副院长刘宴宏(正厅级)受贿案,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张喜堂(副厅级)受贿案等。
目前还有一些案件正在初核侦查中。
二、案件特点
当前我省高校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和五大特点:
1、贪污罪、受贿罪比例大
从涉案罪名看,贪污罪、受贿罪占比例较大。
在查处的80人中,涉嫌受贿或单位受贿的36人,占45;涉嫌贪污的28人,占35;涉嫌挪用公款的7人,占8.8;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的6人,占7.5;涉嫌行贿的3人,占3.7。
如2、窝案、串案现象较突出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合谋贪污、挪用公款,长期多次作案;有的相互介绍行贿人,共同索贿受贿;有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犯罪,私分国有资产。
因此案件查办中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人带出一串,查处一案端出一窝。
查处的80人中,属于窝案串案的43人,占53.8。
如郑州航院原副院长刘晏宏案,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张喜堂案均系由徐兴恩一案带出。
经查实,刘、张均为徐的老同事、老朋友,正是由于徐兴恩的穿针引线,不法商人刘防亮得以结识刘晏宏、张喜堂并如愿在相关基建工程中中标。
事后,刘防亮多次给徐等3人送上数额不等的"感谢费",把这些高校领导干部全部"拉下了水"。
特别是在一些院校的基建工程环节,窝案串案现象更加突出,从校级领导到中层干部、一般工作人员;从行政主管、基建负责人到技术人员,凡是或多或少与基建沾上边有关联的,都多少不等地接受甚至索要建筑施工方的贿赂、礼金或者其他好处。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款拨付、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建筑施工方和材料供应商多需上下打点,相关人员则借机"雁过拔毛"。
3、基建、后勤、招生易发案
在查处的80人中,在上述环节实施犯罪的有60人,占75。
在基础工程建设环节,查处21人,占总人数的26.3,主要犯罪方式包括单位负责人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暗箱操作发包工程,基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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