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准备交易磋商运输保险国际支付索赔按理分析技能训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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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准备交易磋商运输保险国际支付索赔按理分析技能训练
第一章进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引导案例】
案例一
我某出口公司与香港AC公司签订一笔总值25万美元销售猪肉的合同,价格条件FOB青岛,目的港是韩国釜山(因香港公司将货物转手卖给韩国商人),付款方式为D/A远期120天办理托收。
该出口公司按规定的装运期装运货物后,通过中国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中国银行委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为代收行向香港AC公司收款。
单据到香港后,香港AC公司即承兑赎单,又以原提单向韩国收货人收取了货款。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汇票到期时向AC公司催促付款,但此时该公司已经宣布破产。
经查核香港AC公司在当地注册资本仅15万港币,其财产远远不够抵偿该公司的欠款,而且AC公司又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我出口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请问:
我出口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原因是什么?
答:
该出口公司之所以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是由于在此次交易前缺乏对客户的调查研究工作。
事后了解和分析,该出口公司对香港AC公司资信根本没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注册资本才15万港币,怎么能签到25万美元的贸易合同?
另外支付方式还采用的是D/A托收方式,按国际惯例规定,D/A的买方可以不先付款即可提取运单据,并进行取货和转让,货权先转移到买方手中,以后买方是否付款,卖方已失去控制能力,而且其远期付款的期限太长(120天)。
所以,这次事件对该公司的教训:
一是今后一定要做好对客户的资信调研工作;二是选择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以尽量避免风险;三是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问责制,“学费”不能白交,谁做错了事谁负责。
案例二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大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天津新港、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却一直未到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请问:
我方公司应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答:
在国际贸易中,不法商人与船互相勾结行诈的事件屡有发生。
这次交易使我方遭受了货钱两空的损失。
我方公司应从中吸取一下教训:
(1)做进口业务对客户资信的了解相当重要。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仅凭单据(单单一致)议付,所以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时,更应对对方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这对买方来说有一定风险。
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进口方应充分考虑货物交付和运输风险等方面的风险,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
若按CFR成交,为减少风险,买方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
【技能实训】(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对意大利市场出口“兰花”牌风雨衣并很畅销,但却遭到印度某工艺装饰品公司的抗议,印度公司称其在意大利销售“兰花”牌领带历史已久,而且早已在当地政府注册备案,并指责我公司冒用“兰花”牌销售风雨衣是侵权行为,要求我方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其损失。
我方不服,对方即向法院起诉。
问题:
如果你是法官,将做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答:
如果我是法官将判决印度公司败诉。
我出口公司使用“兰花”牌商标合理合法,并没有侵权和冒用。
虽然印度公司先于我方公司在意大利当局注册和使用“兰花”牌商标并销售该牌产品已久,我方使用“兰花”牌在其之后,但我出口公司销售的是“兰花”牌风雨衣,而印度公司销售的是“兰花”牌领带,毫无相关,按国际一般惯例,对不同的商品允许使用同一商标。
2.美国HE公司对英国出口“PHILIP”牌旅游鞋,不久即被荷兰飞利浦公司发现,并向美HE公司抗议侵权其商标权,要求HE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其损失。
美HE公司反驳认为“PHILIP”虽是荷兰飞利浦公司的商标,但荷兰飞利浦公司生产的是“PHILIP”牌电器,而其出口的是“PHILIP”牌旅游鞋,按国际一般惯例不同类的商标允许使用同名商标。
荷兰商人即向法院起诉。
问题:
如果你是法官,将做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答:
如果我是法官将判决美国HE公司败诉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承担侵权责任,向荷兰公司认错、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规定,即使是不同类商品也不能使用他人已经驰名的商标。
“PHILIP”是荷兰驰名商标,即使不同类商品,使用者也应算侵犯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权。
所以,在使用商标前要掌握该商标是否属于他人的驰名商标,如果属于他人驰名商标,则不能使用,否则将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第二章进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的商定
【引导案例】
案例一
我A公司在向美国B公司6月1日的电传发盘中称:
“确认出售1000公吨大豆······(其他交易条件略)请电汇10万美元。
限6月7日复到。
”B公司6月2日复电:
“接受,我已汇交你开户行10万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
”对此A公司未做任何答复。
B公司了解该商品价格有上涨趋势后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
“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可不予理睬。
我A公司6月1日发盘“售1000公吨大豆······请电汇10万美元;美国B公司6月2日复电接受,我已汇交你开户行10万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表示接受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
美国B公司对原发盘的付款条件已作改变,实际所汇出的10万美元并没有掌握在我方公司手中。
按国际惯例,美B公司回复已构成还盘,原A公司发盘当然已失效。
案例二
我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我方于周一上午九时以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旧金山,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旧金山。
请分析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任何处理较为妥当?
(1)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
(2)在第二天上午九时发现,客户尚未接受;
(3)在第二天上午九时发现,但客户已经接受。
答:
(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我方最好是立即撤回发盘,并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使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九时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则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只能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因为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在合同签订之前,发盘后欲撤销,则撤销通知须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发盘人。
(3)如果第二天上午九时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我方应尽量争取在合同签订前求得外商的谅解,以更正错误。
具体措施有:
提供最近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说明确系报错,请对方原谅;为对方提供额外的便利条件或凭个人私交等,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也只能引以为鉴了。
【技能实训】(案例分析)
1.我某外贸公司于美国的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
我方在某年4月7日以电传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
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
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
业务员认为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故未予理睬,并将该货物售予另一个客户。
日后美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
问题:
我方应如何处理?
有何法律依据?
答:
合同成立,我方应按发盘所列条件交货。
因为中国与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应按公约处理,美方按期作出接受,由于非正常原因,迟期送达,我方未及时提出异议,应为有效接受,双方合同成立。
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市场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
我方于3月22日电复:
“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分,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
问题:
此项交易是否达成?
理由何在?
答:
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
而3月25日是对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3.我C公司于200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
“若单价为500美元CE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
“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商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题:
(1)合同是否成立?
(2)我方有无失误?
请说明理由。
答:
(1)合同不能成立。
理由是:
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有失误,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我公司不应该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二是在作出“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请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为什么?
分析:
按本例的情况,A与B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规定:
(1)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2)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因为发盘人A对B发出的虽是实盘并注有“不可撤销”字样,但此盘是2月17日用航空信发出的,2月19日才送达B处。
A在2月17日上午用空邮发出实盘后,又于当天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且早于实盘送达B处,此时发盘尚未生效。
所以当B于2月19日收到实盘时,该实盘已经失效。
由于A已成功撤回发盘,尽管B立即发出接受电报,合同仍是不能成立。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引导案例】
某交易会上我某公司与一外商按CIF条件成交出口商品一批。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加成10%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事后对方又来电要求用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投保,同时要求在不调整价格的条件下,增加“罢工险”,一娭我方电复同意即可开证。
请问:
对此我方可否同意?
另外假设重新签约,我方向该外商出口某商品30公吨(净重),装1500箱,每箱单价为60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
货到目的港后,买主发现除短少4箱外,还短量720公斤。
请问:
货主遭受多少损失?
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办理索赔时,应提供哪些不可缺少的证件?
答:
【技能实训】(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与一西班牙商人按CIF巴塞罗那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后来客户来电又要求投保时将保险保到马德里,并由其承担需要多付的保险费用。
问题:
我方公司可否接受这一要求?
答:
2.有一批货物投了平安险,在装船过程中,该批货物9件落海,其中有6件货物全部损失,而另外3件由于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
问题:
对此谁应负责赔偿?
赔偿几件?
为什么?
答:
3.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船舶启航。
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浸,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破裂,估计货损达1500美元。
问题: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答:
4.我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将货改卸黄浦港。
在货由黄浦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
问题:
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
请说明理由。
答:
5.我某公司以FOB价代租船条件外销美国一批商品,当货至美国后,美商发现由于包装不良造成货损。
为此,美商向保险公司和我方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
(1)保险公司可否要求被保险人先向船运公司索赔?
(2)我方拒赔,对吗?
答:
第八章国际支付
【引导案例】
案例一
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商品,对方回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通常情况下,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
请问:
日方提出此项要求为何意?
答:
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明显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托收业务代理行,则是为了便于向银行借单,以便获得经济利益。
在一般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代收行在XX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的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案例二
我某公司与非洲A商成交出口货物一批,规定9月份装运,客户按期开来信用证,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我方货未备妥,直到11月份对方来电崔装时,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并要求延长装运效期。
次日A商复电:
“证已改妥。
”我方据此发运货物,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
我方凭单据到银行议付时被以“证已过期”为由拒付。
后我方为收回货款,避免在目的港的仓储费支出,接受了A商提出的按D/P·T/R提货的要求,但最终还是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而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请问:
我方有何失误?
教训是什么?
答:
我方有如下几项失误和教训:
(1)未能及时向买方提出改证和展证;
(2)不该凭客户改证电报发运货物;
(3)不该接受客户按D/P·T/R提货的要求。
案例三
我某公司与一日商按CIFC3东京条件成交猪肉罐头1万箱,总金额50万美元,合同规定总金额的50%以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其余50%以D/A见票后30天付款。
事后对方开来金额为25万美元的信用证,规定凭受益人开立的不超过本证规定金额的即期汇票,随附1万箱猪肉罐头之全套单据付款,并在证内申明:
“我们被告知,发票总金额的50%将以托收方式付款。
”我方凭证装运出口交单,如期结回信用证项下的25万美元,其余25万美元亦按照来证申明制妥汇票通过银行光票托收。
事隔一个多月,忽接银行通知,进口人倒闭、失踪。
由于这项托收是根据信用证申明所办,属“证下托收”,请问开证行是否应保证付款?
我方是否有失误之处?
经验教训又是什么?
答:
开证行不保证付款。
因为损失是因我方选择支付方式不妥造成的。
信用证与托收两种支付方式虽然都是通过银行办理,但两种支付方式性质不同,前者属于银行信用,而后者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按交单条件不同分D/P与D/A两种,前者以付款人付款为交单条件,后者付款人以承诺到期付款即可先获得单据。
以出口方安全收汇这一点来分析,采用托收方式出口承担的风险比采用信用证方式要大,采用D/A又比D/P的风险大。
在本案中,我方使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做法,来证金额只有总金额的50%,而要提交总金额100%的全套单据,这就是说,我方必须按合同交足1万箱罐头。
而货款只有50%的保证,显然对我方不利。
虽然信用证内对其余50%货款作了将按托收付款的声明,表面上看来似乎与合同规定相符,但这并非开证行的一项付款保证,对托收部分,我方仍要承担付款付款人不付款的风险,所谓“证下托收”之说纯属一种错误的概念,既然是托收银行就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结合本例中我方失误得出的教训是,在今后具体业务中,如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做法时要注意:
(1)托收部分不能用D/A方式,只能用D/P方式;
(2)全套单据应随附于托收下的汇票,信用证部分凭支票付款;
(3)在合同和信用证内,均应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交单”的条款。
【技能实训】(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土特产品。
合同价值300万日元,采用D/P6个月远期付款。
签约后,日本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日本前一季度的财政赤字规模大幅度上升,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大,通货膨胀也显著加剧。
问题:
为了减少风险,我公司应如何争取调整货物的收取时间?
为什么?
答:
我公司为了减少外汇风险,应采取提前收取这笔货款的办法。
理由如下:
(1)从日本政府公布的各项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为了日元汇率将趋于下浮,因此,软币结汇将会减少我公司的人民币收入,我公司应加速软币的应收帐的收进。
(2)资料显示,日本前一季度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大,通货膨胀加剧,则可推测出日元汇率下跌幅度可能要大于我公司提前结汇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故我公司应尽快收回这笔货款。
2.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交易,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从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过托收行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直向A商索取货款。
问题:
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
代收行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并非我方授权,进口人未能如期付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
据此,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要求代收行付款。
3.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装运货物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问题: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我方应仍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4.我某公司向美商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
但8月15前无船去美国。
我方公司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
随后美商来电称:
同意装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1个月。
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题:
银行拒绝收单的原因是什么?
答: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
由此可见,信用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不能撇开开证行而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修改。
如为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将信用证给开证人,开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
如开证人需要修改信用证,亦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
人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
如受益人不同意所修改内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否则即视为默认。
5.有一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议付有效期为2月28日,装运期为1—2月份。
该信用证受益人于2月4日将全部货物装船,并取得2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当受益人于2月26日凭各项单据向银行议付时,议付银行却以单据日期不符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问题:
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吗?
为什么?
如果国家规定春节有三天法定假日,而2月25日过大年,受益人最近应于哪天交单结汇?
答:
(1)银行有权拒付。
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了发货任务,并取得了全套合理的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及时去银行议付,肯定能拿到足额的货款。
但是该受益人并没有马上去银行议付,而是在2月26日(取得单据后的第22天)前去议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有权拒收超过提单出单日后21天以后的单据。
而在本案中,2月26日提交的提单超过了21天,成了过期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拒收。
(2)如上所述,出口人(受益人)于2月4日装船并取得签发的合格提单后,到议付行交单议付的最后日期应为2月25日。
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解释,如果交单日期恰逢当地的法定节假日(如本案交单日2月25日为春节)可以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交单结汇。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以“过期”为由拒绝接受单据。
第九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引导案例】
案例一
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货物一批,合同检验条款规定:
“由装运港检验局出具的有关证书证明的品质和重量是终局的。
”货到目的港后,我国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和合同规定不符,该公司经当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而卖方以检验条款的规定为由拒赔,为此双方提请仲裁解决。
请问:
如果你是仲裁员,对此事应如何裁决?
答:
若我是仲裁员,将依法裁决如下:
(1)公司索赔要求不尽合理.
(2)案例合同规定是属于出口国检验,以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无权对装运港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提出任何异议,即买方无货物的复检权,卖方可凭装运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据赔。
(3)该公司若能证明货物霉变和短量是由于卖方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是货物本身既有的瑕疵,仍可提出复验,并依据检验结果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案例二
我某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整套设备,现其他设备均已到,只差其中一道设备延期装运未能运到,致使工厂迟迟无法开工,因此而发生损失、工资损失,等等。
请问:
我方应如何向国外制造商索赔?
若对方不赔,我方应怎么办?
答:
向国外订购大型机器设备,又允许分批装运时,如果供应商不按时交货,则买方无法按计划如期投产,必然会造成很大损失。
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在订立大宗机器设备购买合同时,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一般为货款的5%--10%),如果卖方不按约交货即可没收保证金。
就本案例而言,买方遭受了一系列的损失,如果有保证条款,可以没收卖方的保证金;如果没有保证条款,凭契约也可向卖方提出延迟交货的索赔。
卖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所损失的金额及计算的方法,向对方坚持不赔,可使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如果仲裁无效就只有进行司法诉讼。
案例三
1998年3月,某德商以FOB价向我九汇市某厂订购一批货物,总价为20万美元,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如工厂未能于8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
”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该德商被其买方索赔违约金为货款的6%,请问:
该德商是否可依约向我方工厂索赔?
索赔额为货款的5%还是6%?
答:
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与德商签订的合约,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货款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德商完全可以依月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德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按合同规定索赔货款的5%(1万美元)。
德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技能实训】(案例分析)
1.我A公司以CIF新加坡条件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订约时,我国A公司已经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印尼,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往印尼C公司,其后B公司凭印尼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问题:
我A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我A公司对新加坡B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应予拒绝。
因为:
(1)B公司已将该货转卖给C公司,而且已转运到印尼,说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C公司,B公司没有理由提出退货。
(2)A公司与C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凭印尼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A公司应予拒绝。
2.A公司委托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
货到目的港卸船后,B公司立即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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