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区地名总体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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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区地名总体规划文本
舟山市区地名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地名管理,传承与弘扬地名文化,依法提高地名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使地名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结合舟山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分为市域与市区两个层次。
本规划关于地名通名、专名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地名文化保护、地名调整优化的原则和方法等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本市市域。
市区地名规划的区域范围,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即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包括金塘、册子、盘峙、大小五奎山、长峙、岙山、马峙、小干、鲁家峙、朱家尖、普陀山、洛伽山等,总面积721.4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64.52平方公里。
第3条本规划是舟山市域内进行地名管理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之一,适用于在第2条所确定的区域内,编制地名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绿地,住宅区,高层建筑,专业市场,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其它大型、突出、标志性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各类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等相关地名事项。
第4条规划的指导思想
立足舟山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构筑本市科学的地名网络,提高地名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正确处理保持地名的稳定与优化、发展的关系,弘扬舟山海岛特色的地名文化,方便社会使用,实现地名与本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5条规划期限
近期:
2007—2010年
中期:
2011—2015年
远期:
2016—2020年
第6条规划目标
近期: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命名行为,挖掘历史内涵,培育区块主题,突出地名层次,规范通名标准,优化专名用词,初步建立具有海岛特色的地名群;进一步完善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识系统,建立地名标志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地名详细规划,
中期:
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内涵,落实地名文化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清理和调整现行地名,解决地名的重名和雅化问题,逐步实施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和系列化,地名工作全面纳入规范有序管理。
远期:
全面建立海洋特色鲜明,区块布局有序,文化内涵丰富、群众使用方便,空间覆盖完整,点线面层次清晰,与舟山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相适应的地名网络,逐步建立海洋地名文化体系,推进海洋文化名城建设。
第7条规划的主要任务
1、确定全市地名命名的原则。
2、规范全市各类地名的通名层次及相应的通名用词。
3、划分地名系列化命名的框架区块及确定命名采词的导向。
4、规定地名系列化、规范化的原则。
5、规定对地名现状进行审慎调整、优化的原则和方法。
6、制定城市主干路名称的保留与调整方案。
7、对规划的实施保障,提出原则性建议。
第8条规划原则
同步原则。
与城市整体规划同步,充分发挥地名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配套作用。
科学性原则。
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
系统性原则。
提升城市地名的整体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形成科学布局、合理组合、传承发展的地名网络体系。
体现特色原则。
通过地名文化体系的构建,反映本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海洋渔业基地和海洋开发基地、现代化的港口和海岛旅游城市”的城市性质,体现舟山海洋、海岛特色,反映舟山海洋文化的特征,力求地名词义贴切,并具有较强的指位功能。
可持续发展原则。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提高地名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使本市地名能经得起时间和空间的检验,保持持久的稳定与发展。
刚性原则。
依法编制、依法实施、依法管理,通过长期努力,依法实现地名的法制化管理。
第9条规划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3、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起施行)。
4、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地标委[2004]4号)。
5、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
6、《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第56号令,1994年12月30日施行)。
7、《舟山市地名管理办法》(舟山市政府第15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8、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
9、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4]88号)。
10、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浙地办字[1999]01号)。
11、舟山市地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舟地名委[2006]1号)。
12、《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及相关规划。
13、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地名系列区块及其采词的总体框架
第一节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地名体系
第10条地名体系的构建必须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
舟山市城市发展经历了以定海为中心的一个中心城镇,到以定海、沈家门为中心的两点式城市结构,再到目前以临城城区(新城)、定海城区和普陀城区为中心的三组团城市空间布局。
未来本市将向沿舟山岛西岸、南岸直到朱家尖发展成三组团二点带状城市组群。
市区地名文化的发展及其空间布局,要求以城市的未来发展为基础,构建与之协调的地名体系。
第11条各城市组团和发展点的特征、职能与地名定位
定海城区: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舟山市历史上的政治中心,近期经济和文化中心,现代化的海岛港口旅游城区。
地名文化应具有较深历史文化内涵和港城特色,着重反映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的内涵。
临城城区(新城):
舟山历史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当前的舟山市政治中心,远期的文化、教育、服务中心,现代化的海岛生态新城。
地名文化主要体现舟山海岛特色和现代化新城景观及最适宜人居的海上花园城市特征。
普陀城区:
全国著名渔港,国家重要的海洋开发基地,现代化的港口旅游城区,普陀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地名文化主要体现渔、港、景特色,重在渔都风情。
朱家尖:
普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以休闲度假、海洋科研教育为特色的旅游区。
地名文化主要体现“沙雕故乡、度假天堂”的海岛旅游度假区特征。
普陀山:
全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普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主体,以“海天佛国”的佛教文化和海岛风光为特征,培育佛教文化特色地名群。
岑港、老塘山一带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区块和白泉、北蝉一带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
以港口、临港工业和物流功能为主的新兴临港工业区,地名文化主要体现海洋经济强市的特征,地名应具有较强的指位功能及区块烙印。
第12条城市各组团和发展点的地名网络建设,要求在总体上围绕全面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海上花园城市和海岛和谐社会,城乡发展一体化,构建海洋、海岛地名文化,展示海岛地名的特色。
具体可以根据各组团和发展点原已形成的地名特征,逐步强化其个性特点,维持不同的专名与通名命名原则,但在总体上必须围绕主线,做到既各有特色,又协调统一,形成整体。
第二节规划地名系列区块的基本原则
第13条划分地名系列区块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以城市总体规划中“三组团二点带状城市组群”的空间布局结构,作为地名系列区块划分的宏观框架。
2、地名自身的特殊性,是系列区块划分的着眼点
3、原地名网络中存在共性特征的小区块,是具体划分和发展地名系列区块范围的基础。
4、现行政区境界及主干道路、河渠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分布状况,是选择划分系列区块边界的重要因素。
5、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影响地名系列区块划分和命名采词选择的内在要素。
第14条不同区域地名系列化采词的重点
各老城区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和提升地名网络的条理性为重点;新建区以全面层次化、系列化为目标;小城镇和渔农村以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反映本地特点、消除重名为主。
第15条执行区块划分和采词导向的基本要求
1、在地名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总的采词导向或主题要求,进一步展开具体的地名分区规划。
对某些功能相近,又不毗连的区域,应避免地名系列用词的雷同。
2、配合城区改造,通过有计划的调整和优化,逐步淘汰各区块中不符合城市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地名。
第三节主城地名系列布局结构
第16条定海城区的地名布局
以城区原定海城墙址为界,即以现环城北路—环城西路(北段)与解放西路(东段)—解放东路(西段)—环城东路(北段)围成的环形曲线为界,分古城内、外两个区块,分别进行地名体系布局的引导。
(一)原古城内区块
原古城内区块为历史地名保护区,以保护具有丰富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挖掘历史地名为主。
新产生地名命名或对原地名调整,都应延续原有的地名特点。
具体拟名时,可重点选取与古地名、古建筑、古遗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历史事件相关的词语进行采词。
(二)原古城外区块
原古城外区块以丰富海洋文化名城、海岛港口城市的地名文化为主线,既扩展原古城内区块的地名文化特色,又增加体现军事要塞、人文定海、千岛港城和花园城市方面的内涵,提高定海作为舟山海洋文化集萃地的地名品位。
(三)重名情况调整
定海城区内的东海西路、东海东路等,与普陀城区部分道路名称存在重名现象,要求根据使用实际在本规划实施中期予以调整。
第17条临城新区(新城)的地名布局
在地名的布局与构架方面,新城有着独特的优越条件,要求在本规划实施期限内,充分利用其有利条件,发展形成具有规律清晰、地域与时代特点鲜明、文化内涵丰富的地名体系。
(一)延续路网名称的规律和特点
临城新区(新城)已经形成以主、次干地道名为基础的基本框架:
东西走向道路的专名围绕“海”字采词,南北走向道路的专名围绕“岛”字采词。
这一路网名称的规律和特点,较充分反映了舟山海岛特色、现代化新城景观,以及最适宜人居的海上花园城市的特征,未来新出现的道路名称采词,应延续这一规律和内涵进一步发展、充实。
(二)全面体现新城面貌
临城城区为新兴城区,应从一开始即加强对地名体系的整体科学构建,使地名有与新时代、新城相适应的布局和品位。
故其它各类地名的采词也应从严进行管理:
住宅区名称应重点围绕最适宜人居的海上花园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百姓安宁、社会和谐的主题采词;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名称,重点围绕提升历史文化内涵,打造人文精神的主题,贴近功能属性采词。
第18条普陀城区地名布局
该城区以岭陀山(岭陀隧道)—青龙山(东港隧道)—刺棚山(永兴隧道)为界分为沈家门(包括鲁家峙)、东港、舵岙三个区块。
(一)沈家门区块
沈家门区块以保护沈家门渔港地名文化遗产,丰富渔都风情文化为重点,突出保护渔市大街、滨港路、东海路、荷外路,北安路、同济路、小西湖弄等特色地名、恢复东横塘、西横塘等历史古名。
以食品厂路为界,路东为渔港地名保护区,必须制定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位于沈家门港南岸的鲁家峙开发区的拟建道路名称,要求体现和丰富渔港特色的地名文化内涵,并传承鲁家峙的历史文脉。
(二)东港区块
东港区块属新建区域,应当较好地体现地名层次性和指位性。
该区块按开发建设的先后,以兴普大道为界分为南北两片。
为体现该区片地名的整体性,要求贯穿南北两片的南北走向道路,继续沿用现有名称向北延伸。
新建的东西走向道路,继续按南片已形成的体现普陀优美海岛风光采词思路进行采词。
其它类别的地名,要求继续围绕海岛地理环境特色及佛教文化中的吉祥用词进行采词,进一步丰富和充实海岛地名文化特点。
(三)普陀城北(舵岙)区块
城北区块属规划中的开发区,东、南两面与沈家门、东港两区块相邻,其地理位置及名称“舵岙”都与舟山岛名称有紧密联系。
故该区块地名命名采词,一是要求反映其地理区位特色、主要功能;二是拓展“舵岙”的文化内涵,并以其派生发展为该区块的地名特点;三是与东、南两区块相邻、相接、相通的地名保持协调。
第四节副城地名系列布局结构
第19条朱家尖的地名布局
朱家尖发展点是普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以休闲度假、海洋科研教育为特色的旅游区。
历史上,朱家尖地名与普陀山地名有比较深的渊源,主要特征是“沙雕故乡、度假天堂”的海岛风光。
整个区块地名都应当定位弘扬沙雕文化,反映海岛美景上。
第20条老塘山(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区块)地名布局
老塘山、岑港区域即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区块,是以港口、工业、仓储物流功能为主的新兴临港工业区,也是舟山连岛大桥的桥头堡。
地名命名主要围绕反映地理位置、分区功能、体现海洋经济强市的特征和大桥文化内涵进行发展,也可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谨慎、有度地开展部分地理实体的有偿命名。
第五节其它区域地名命名的要求
第21条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是新兴港口和海洋产业开发区,地名命名应当主要体现区块位置和临港产业的特征,也可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科学严谨地开展部分有偿命名,但应当注意避免与临港区块地名相雷同。
第22条金塘岛的地理位置介于宁波与舟山岛之间,为城镇发展主轴(329国道沿线)的最西端,其北部为连岛工程连接宁波与册子岛的重要基岛,南部为集装箱港区。
从历史发展来看,该岛既是舟山市传统的农业产区、航运大镇、工业大镇,融会了比较悠久的甬舟民俗和抗倭历史文化;又是今后宁波——舟山港中的第五、六代集装箱港区,具有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现代化的第三产业的多重特征。
该岛的地名布局,既要体现历史发展的印迹,努力保护沥港、平倭、西堠、东堠等地名文化遗产,又要反映未来的发展前景。
南部宜突出港区特色,北部宜突出大桥文化。
第23条普陀山镇的地名主要突出佛教(观音)文化内涵,体现海天佛国的秀美风光。
中期要结合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开发规划,对部分缺乏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进行集中清理。
第24条白泉、马岙、干石览、小沙、北蝉、双桥、展茅等城镇的地名,重点在根据其地理环境、功能区位等特点,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挖掘,提升和拓展原已形成的地名特色。
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可单独编制小城镇地名规划。
各城镇、村镇在进行新地名采词时,应当避免镇与镇、镇与主副城区之间,同类地名的重名与同音,并尽量避免用词和含义上的雷同。
现存的重名与同音现象,要在城镇建设过程中逐渐调整。
近期宜对各城镇区域的地名开展清理与整治工作,并提高基层与群众依法命名和规范使用地名的法规意识,通过及时设置标准地名标牌等措施,重点解决地名使用过程中的用字混乱现象。
第25条其它风景名胜区、旅游区、保护区、度假区范围内的地名,以体现当地自然和人文地理特征,反映其功能效用为主。
拟名采词时要关注地名的文学艺术性,突显其地的景观意境和个性文化内涵。
第三章地名通名与专名的使用规则
第一节通名使用的原则
第26条通名语词必须简约、通俗易懂,并与地物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等相适应。
第27条新产生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范使用相应的通名。
不允许随意使用规定以外的语词为通名,或混用其它地名类别的通名。
因建筑物的功能、体量、风格或语言环境的变化,需要增补新的通名时,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经市地名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28条一般不允许无通名或重叠使用通名。
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通名须有明确的类别含义,并与相应的规模吻合,不使用变异的或名不副实的通名。
第29条对未经地名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使用的不规范通名必须有计划的逐步纠正、理顺。
第二节道路通名
第30条地面道路通名使用的基本原则
1、老城区以稳定为主,维持现行通名的使用习惯,不作大的调整。
2、新建区应区分不同城区的不同地域特征,严格按等级、走向使用通名。
3、有控制地使用“大道”作通名。
第31条道路通名的种类
1、本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下(含隧道)、地面和高架等交通道路。
2、道路通名系统,规定为:
“大道”、“大街”、“道”、“街”、“路”、“巷”、“弄”、“里”、“高架路”、“隧道”等。
3、地面道路通名划分三个等级:
第一级为大道,第二级为道(路、街),第三级为巷(弄、里)。
第32条各级通名的使用条件规定
1、大道
高规格城市交通主干道,其路宽在60米,长度在2千米以上者可使用“大道”作通名。
2、道(路、街)
道路宽度在6米以上、60米以下,长度在200米以上,2千米以下,一般使用道(路、街)为通名。
老城区内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原以“大街”作通名的道路,沿用原通名。
3、巷(弄、里)
用于生活便道名称的通名。
用于路宽在6米以下或长度在200米以下的道路。
其中“里”仅用于老城区已有的生活便道名称,新建区域应以“巷、弄”为通名。
第33条为保持各区域原已存在的地名特色,从不同城区的实际出发,允许沿袭已形成的通名习惯。
即:
定海城区道路一般不区分走向,根据等级不同以大道、路、(大街、街)和弄作通名。
临城城区(新城)道路区分走向确定通名:
东西走向的道路根据等级分别使用大道、道和巷为通名;南北走向的道路根据等级分别使用路和弄作通名。
普陀城区的沈家门老城内道路一般不区分走向,根据等级不同以路、(大街、街)和弄作通名。
普陀城区其它区域道路区分走向确定通名:
东西走向的道路根据等级分别使用大道、街和巷为通名;南北走向的道路根据等级分别使用路和弄作通名。
临港、新港工业区等道路通名的使用同临城城区(新城)的要求。
朱家尖、普陀山道路通名使用同定海城区的要求。
在远期应当开展统一舟山本岛道路通名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论证。
第三节住宅区、大型楼宇及城市公共设施的通名
第34条通名体系
(一)住宅区通名
住宅区通名按建筑面积分三个等级:
25万平方米(含)以上:
以“小区”或“城”作通名;
5-25万平方米:
以小区、新村、花园或花苑作通名;
5万平方米以下,以花园、花苑、公寓、山庄、园、苑、里、坊、院、庭、府、邸、居、轩、榭、庐、舍、庄、楼、别墅、排屋等作通名。
根据居住区的环境与景观特色及设施水平的差异,允许在通名部分加1个修饰用字,以丰富通名的意境,如雅园、丽苑等。
根据建筑特色及专名与通名音调匹配程度的需要,允许上述等级分类中有适当的交叉。
(二)商贸建筑通名
商贸建筑通名一般按建筑体量分城、中心(市场)、大楼(大厦)和商厦四个等级。
(三)其它城市公共设施的通名
广场、公园、桥梁、隧道等其它建筑的通名,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功能,分别选择相应的通名。
第35条通名语词的使用规范
1、小区(新村):
适用于相对独立,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楼幢数在25幢以上者。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较大住宅区,区内功能分块明显,可以根据居住环境、建筑风格划分次级区域,并按与上述通名的匹配程度,选择合适的通名进行二级分区命名。
“新村”今后主要用于城中农民村改造、“农改居”之后所建的居住区。
2、花园(花苑):
用于环境比较优美,有较大集中绿地的住宅区。
要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绿化率在35%以上,其中集中绿化或园林景观面积要求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园、苑、里、坊、院、庭、府、邸、居、轩、榭等:
用于达不到花园或小区标准,但绿化率在25%以上的住宅区。
4、公寓:
用于规模较小,容积率较高、绿化率较低的单一高层住宅或普通住宅区。
5、山庄:
主要用于低层、低密度的园林化住宅,一般要求依山而建,区内建筑以别墅和排屋为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化率高于占地面积的35%。
6、大楼(大厦):
用于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楼宇。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高层商务、公务建筑,可用商厦、大楼等作通名。
楼层数在10层以下或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下的楼宇建筑,一般不作地名命名。
7、中心(市场):
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
要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在定海、临城和普陀三城区新批地名中严格控制“城”字通名的使用。
没有达到标准,或达到了标准但不适宜用中心命名的,用市场或其它通名命名。
8、城:
用于封闭或半封闭,在当地具有特殊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群)。
要求占地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商贸建筑面积8万平方以上,或住宅面积25万平方以上,配套商贸和公建面积1万平方以上。
在定海、临城和普陀三城区新批地名中严格控制“城”字通名的使用。
9、“大桥”通名仅用于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桥梁和跨越海域的桥梁,其它桥梁只允许用“桥”、“立交桥”、“天桥”等作通名。
不符合本规定所使用的“大桥”通名,逐步进行调整。
第36条楼群数5幢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以邻近的道路名称编号,一般不命名住宅区地名。
5幢以上10幢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住宅,若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可以命名住宅区地名,若没有相对独立性的,则与5幢以下的住宅一样,仅按邻近的道路名称编号。
第37条随着城市建筑的多样化,允许随城市建筑的发展补充合适的词语作为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的通名,但应先按第14条的规定进行论证、批准。
第四节海域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
第38条舟山群岛是全国最大的群岛,有大小岛屿1390个,礁3306座。
在人民群众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已形成了947个岛屿和816个礁石的名称。
但无居民海岛的岛屿数量不清、一岛多名,一名多岛,有岛无名及岛礁通名使用乱现象依然存在,应当通过无居民海岛地名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厘清岛屿数量,实现专名的唯一性与通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39条在国家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未统一制定岛屿通名规范前,按照传承与发展海岛地名文化的要求,在无居民海岛地名标准化过程中暂将岛屿通名划分为“岛”、“山”、“屿”、“礁屿”四个层次:
岛:
有居民岛屿以“岛”为通名。
原以“山”或“峙”作通名的,将“山”和“峙”字专名化,直接在原名称后尾缀“岛”字作通名。
山:
大潮高潮位以上,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无居民海岛(包括有人居住,但无常住户口的岛屿)以“山”作通名。
原以“岛”或“峙”等作通名的岛屿,将原通名统一改为“山”字。
原没有通名的岛屿名称,直接在专名后加“山”字作通名。
屿:
大潮高潮位以上,面积在500平方米到10万平方米,岛上有植被生长的无居民海岛,以“屿”作通名。
原以“山”、“峙”或“礁”作通名的,将通名改为“屿”字;原没有通名的,直接在专名后加“屿”字作通名。
礁屿:
大潮高潮位以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无植被生长的岛屿,以“礁屿”为通名。
原以“礁”等作通名的,将通名改为“礁屿”;原没有通名的,直接在专名后加“礁屿”作通名。
第40条礁石的通名分为礁(沙)和暗礁(暗沙)两个层次。
基岩性明礁、干出礁和适淹礁以“礁”作通名,冲积性明礁、干出礁和适淹礁以“沙”作通名;基岩性暗礁以“暗礁”作通名,冲积性暗礁以“暗沙”作通名。
为避免重名,允许在“礁”、“沙”通名前加“大”、“小”、“上”“下”等表示体积和方位的修饰词。
第41条涉及领海基点和著名风景区中的岛礁名称,仍按原国务院批准的名称使用,其中的无名岛礁按第39、40条的规定命名。
第42条除第39条、第40条所列通名以外的其它海域自然实体通名:
群岛:
以群岛或列岛作通名。
群礁和岛礁群:
以群礁或礁作通名。
沙、沙洲、沙坝、沙嘴:
以沙、洲、沙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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