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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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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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创业型大学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创意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我院试行学年学分制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构建符合现代高校管理规律和我院创业型大学建设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培养具有创新、创业、创意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通过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学分制是以学生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年制普通高职。
第二章修业年限
第五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延迟毕业。
(一)学生基本学制年限为三年,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时间)最短为2.5年,最长为5年。
(二)学生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毕业。
(三)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已满,仍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的,可申请留校重修相应课程,也可申请结业(终止学籍,不发给毕业证)。
(四)学生因创业或工作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分院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暂时中断学业。
在最高休业年限限制内,申请时间最长为二年,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章课程修读
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提高综合素质,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
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课程。
(三)教学计划具体课程结构和学分要求,由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学校当前工作重点另行安排。
第七条实行选课制,鼓励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学习进程。
(一)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选课应遵循“必修优先”和“先修后续”的原则。
同时开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应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
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修读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二)学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修改本人课程修习计划,根据一定选课顺序和自己的能力自主决定学习进程。
第八条实行导师制,加强对学生选课进行指导。
为加强对学生课程学习和实践活动的指导,加强对学生专业思想、职业道德的教育,应按专业班配设一定数量的导师。
导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制定好个人学习计划,接受学生选课咨询,及时纠正学生选课出现的偏差,保证选课质量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构成。
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和双肩挑教师、兼职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担任学生导师。
第九条公开人才培养方案,规范选课程序。
(一)各分院在新生入学时,应详细向学生公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介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选课流程;每学期选课前,分院应向学生介绍各专业所开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先修后续课程、修读对象、任课教师、使用教材等;导师和任课教师要向学生本课程教学内容、教学参考资料、成绩考核办法等,为学生提供选课信息。
(二)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4—6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开课计划及课程学分数。
学生根据课程开设计划和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预选课。
教务处对学生预选课程情况公布,对超员或缺员的课程,组织学生重选或补选。
一门课程选修的学生人数少于30人(外语、艺术、文体类的特殊课程除外),该课程停开。
补选时不能选择选课人数已达到限制人数的课程。
经过重选或补选后,确定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并于放假前公布。
学校公布选课结果后,学生不得再改选课程。
第十条选修课管理
(一)学生应根据自己所选课程,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完成作业并参加考核,总评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
缺课时数超过相应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三)完成作业量不足本课程所布置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学分计算和学分取得
第十一条学分结构。
学分制由学分和学分绩点两部分组成。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
学分包括课程学分、非课程学分和奖励学分。
学生课程考核的成绩,折算为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考核和比较学生成绩的主要手段。
第十二条学分计算。
学分设定标准以课程学时数(或周数)为主要依据。
理论课、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课程、随堂实训课,每16学时计1学分;独立实践环节,包括入学教育、军训、实践周、独立实践课、模拟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课题设计、集中实训、岗位实践等每周计1学分。
第十三条学分取得。
学分包括课程学分、非课程学分两类。
其中,非课程学分由创业实践学分、职业拓展学分和奖励学分三部分构成。
(一)课程学分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1.理论课、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课程、随堂实训课程学分: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考核评价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经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
2.独立实践环节学分:
学生出勤达3/4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综合实践教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分计算单位,不拆开计分。
3.公共课为公共必修课,一般占总学分30%左右;职业基础课占20%左右;职业技能课(含实践环节课)占30%左右;职业发展选修课(含公共、专业选修课)不少于15%。
(二)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参加创业、创意实践活动,按取得实际成果进行考核,获得的学分。
非创业学院学生参加电子商务创业的,运营店铺时间在半年以上,获得2钻信誉等级的,可申请1学分;4钻信誉等级,可申请3学分;5钻信誉等级,可申请6学分;皇冠以上信誉等级,可申请8学分。
学生参加实体创业的,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月收入在2000元,可申请1学分;月收入在4000元,可申请3学分;月收入在8000元,可申请8学分。
学生组建创业项目团队,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的,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由分院按照学生创业实践时间长短和具体取得实际业绩的大小,提出具体学分授予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一般团队成员不超过8人,团队总授予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学生参与其他形式创业的,按照学生创业实践时间长短和具体取得实际业绩的大小,由所在分院提出具体学分授予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非创业学院学生创业实践学分不超过8学分,创业学院学生学分计算按教学计划另行规定。
(三)职业拓展学分是指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及参加社会服务等而获得的学分。
1.学生获取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当、范围相同的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承认的职业资格、技能等证书可获得学分。
不分等级的证书计2学分;分等级的证书,中级计2学分,最高级计3学分;特殊类型高层次专业技能证书由分院提出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2.各专业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规定学生通过听取讲座、参加社会实践等方式获得其他职业拓展非课程学分的细则。
3.职业拓展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四)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获得优异成绩而奖励的学分。
1.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各种竞赛并取得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
国家级竞赛1-6名分别计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省级竞赛1-3名分别计4分、3分、2分;市(院)级竞赛1-3名分别计2分、1分、0.5分。
不分名次按等级的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分、3分、1分;省级竞赛一~二等奖分别计3分、2分;市(院)级竞赛一、二等分别计2分、1分。
各级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降低一个等次计分,团体赛减半计分。
2.发表论文等按照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分别计4分、2分。
3.学生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计算5、3、2学分。
4.奖励学分总计不超过8学分。
(五)创业实践学分、职业拓展学分和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核实、学生所在分院提出意见、根据学分类别由教务处最终认定。
所获得学分可按规定程序替代除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外的所有课程的学分。
(六)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创业实践活动、技能大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业绩,需要突破第十三条
(二)、(三)、(四)款规定的,由学生所在分院出提出学分授予方案并出具证明材料、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另行审议。
第十四条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及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学分绩点。
学生考核成绩按如下方法折合成相应的成绩绩点。
考核
成绩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等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
绩点
百分制
4.0~5.0
3.0~3.9
2.0~2.9
1.0~1.9
0
等级制
4.5
3.5
2.5
1.5
0
注:
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此类推
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创业实践学分×3.0+职业拓展学分×3.0+奖励学分×3.0)÷(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创业实践学分+职业拓展学分+和奖励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是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修、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五章补考、重修、免修
第十五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课程除外)。
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及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
旷考、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第十六条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学管理部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六章淘汰警告、转级学习
第十八条淘汰警告。
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分≥8,给予一次淘汰警告。
学生淘汰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分院填写“淘汰警告表”,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在分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转级学习。
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连续二次受到淘汰警告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转入下一年学习的学生,学院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自己努力,补修完原所在年级应修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再回到原年级学习。
第七章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和课外学分,德、智、体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控制在140学分左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的事项,仍按现行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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