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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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NANCHANGUNIVERSITY
学士学位论文
THESISOFBACHELOR
(2007—2011年)
题目:
浅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英文题目:
Superficialanalysisofthedesignofnew
earpersonalincometax
学院:
共青学院系别:
工商管理系
专业:
会计学
班级:
07会计学本科2班
学生姓名:
胡黄
学号:
8053307068
指导老师:
周才云
起讫日期:
2010年11月1日—2011年5月20日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第一章纳税筹划的一般理论1
1.1纳税筹划的一般理论及特点1
1.2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2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思路及案例分析4
2.1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4
2.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5
2.3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应用6
第三章新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12
3.1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12
3.2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注意事项13
第四章解决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筹划存在问题的方法14
4.1加强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念14
4.2健全我国税法制度14
4.3培养优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人才15
4.4完善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引导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15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8
浅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
目前,个人收入问题正成为整个社会所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在种种个人收入的背后,则存在一个与每个公民收入息息相关的税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此后世界各国相继仿效开征次税种。
自1980年以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宣布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
至此,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了修订,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由1600元改为2000元,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作了相应调整。
虽然修订的结果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却明显增加了中高收入阶层的负担。
偷逃税款是违法行为,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
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然而许多人走上偷税漏税的道路。
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显的重要起来,但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在我国仍然不被普遍认知。
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成了这些纳税人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以此为背景,主要从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角度介绍筹划方法.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筹税方法
SuperficalAnalysisofTheDesignofNewerapersonalIncomeTax
Abstract
Atpresent,thepersonalincomeproblemisbecomingtheentiresocietywidelyconcernedhotproblems,andinavarietyofpersonalincomebehind,therearecloselyrelatedwitheachcitizenincomecategoriesoftaxes,theindividualincometax.Individualincometaxonin1799originateintheBritish,thereafterworldsubsequentlyemulatedcollectingThetimesoftaxes.Since1980,thegovernmentissuedthePRCindividualincometaxlaw,1999announcedonsavingsinterestincometaxwasinterest.Sofar,thepersonalincometaxhasenteredtheChinesefamilies,andeverycitizenisinterestesdirectlyrelatedto,causethetheoryandthecommonpeopleisattention.
Alongwiththe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progress,theincomelevelofresidentsinourcountryaremarkedlyrisingandthe10thNationalPeopleisCongressthe18thsessionof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PeopleisRepublicofChinatheindividualincometaxlawwasamendedin2008,fromMarch1,ofindividualincometaxlawwasdeductionstandardhasbu1600yuanto2000yuanofthebalanceafterthetaxableincomeamount,theindividualincometaxrateforthecorrespondingadjustment.Althongtherevisedresultsincreasednationalrevenue,butincreasedsignificantlyhigherincomestratumburden.Evadetaxesisillegalbehavior,sofortaxpayers,shouldfocusonofindividualincometax.Intaxnorms,underthepreconditionoftaxpayerchoosedifferentschemebringsthetaxburdenweightisdifferent.Individualincometaxbyreasonalplanningmayjustlettaxpayerssavetaxcost,reducethetaxburden.Therefore,thepersonalincometax,taxplanninglocally-based,taxsacingsonthesignificantimportantup,butofindividualincometaxinourcountryisstillnotuniversallypromoted.Howdoesnotviolatelawsandregulationsonthetaxpayerpaoblemsneededtoresolve.Thispaperwillbebasedonthebackground,mainlyformtheAngleofpersonalincometaxitemsrelatedtointroduceplanningmethod.
Keyword:
individualincometax;taxplanning;raisetaxesmethod
第一章纳税筹划的一般理论
1.1纳税筹划的一般理论及特点
1.1.1纳税筹划的一般理论
在我国依法治国及依法治税的前提,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这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强制性特征,当税人面临多种税率税目时,如何合理进行生产安排,合理地进行收入分配,如何选择一个合理合法的纳税方案以尽能减轻税负,这些便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内容。
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骗税、逃税、节税等有着根本的区别。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与税收筹划最大的区别是其非法性,即偷税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一种非法的行为。
骗税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应退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或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国库中骗取退税款,是一种及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避税是指纳税人钻法律漏洞,通过人为安排以改变应税事实而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行为,它虽然没有违法法律,但却是一种政府不提倡的行为,其不利于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履行各类政府责任,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节税是指纳税人以减少税收支出和减轻税负为最终目的,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节税是税收筹划的低级阶段。
因此可以说愚昧者抗税,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精明者筹税
1.1.2纳税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一词来源于英文的“Taxplanning”,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这个定义同时指出了税收筹划具有专业性、事前筹划性和明确的目的性这三个特征。
专业性。
专业性不仅指纳税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跨税收学、财务管理学、法学的综合性学科,而且指从事纳税筹划业务的人员应是具有专业技能的专门人才。
具体到从事这项业务的机构。
只要有专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从业人员还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事前筹划性。
是指事先进行计划、设计、安排。
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往往会把税款缴纳作为影响财务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而纳税行为则是在纳税人应税经营活动发生后才发生的,如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承担缴纳增值税活营业税的义务。
这就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的可能性。
明确的目的性。
是指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取得节税收益。
但税务筹划取得利益应着眼于纳税人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纳税人总体税负的轻重。
这是因为,在纳税人的经营计划或财务计划中,纳税只是其中一个因素。
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权衡轻重,趋利避害,以达到总体长期的收益最大化。
1.2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
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
纳税筹划可取吗?
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1.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单位的经营无关,与单位的效益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单位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
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职工的角度来看,职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单位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人员的稳定性,减少人力资源的培训成本,对单位的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作用。
2.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
由于职工个人所得税是从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
3.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
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纳税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单位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思路及案例分析
2.1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2.1.1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
随着税收筹划理念的引入,人们开始接受这种新的理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2.1.2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2.客观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
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
(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
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2.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做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
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但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转换税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不同性质的收入,有不同征税规定,相同性质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征税标准。
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的不同,合理合法地改变个人收入的性质,分割或合并个人收入,从而达到在收入额不变的情况下使纳税最少。
案例一:
叶先生在2009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收入1600元,由于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鸭鸭集团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叶先生与鸭鸭集团没有固定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得分开计算征收。
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20%=320,因而叶先生该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鸭鸭集团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1600-2000)*10%-25=17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鸭鸭集团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节税1740元,所以叶先生应该把劳务报酬化为工资、薪金。
在有些情况下,情况则正好相反,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减少税收支出。
案例二:
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08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收入63700元。
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2000)*35%-6375=15220元。
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笔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
其应纳税额=63700*(1-20%)*40%-7000=13384元。
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36元。
2.利用纳税延期:
实践证明,适当推后纳税义务履行时间,取得延期缴纳税款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
案例三:
某出版社请李某写一本专著,稿费预20万元,需3年完成。
李某提出出版社以借款的形式预10万元稿费,待书出版后再结清剩余稿酬。
由于实物中稿酬的税款一般需要图书出版后再合并计算,这样预付的10万元稿费应缴纳的税款100000*(1-20%)*14%=11200元就可以延期三年后缴纳。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包括免税、减税、起征点税率差异、特殊规定等。
同理,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四:
鸭鸭集团财务经理朱先生,2009年月工资为10000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
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25。
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8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825。
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400元。
4.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案例五:
南昌姑娘刘某2009年嫁给一位美国人,并在北京居住,2人同在南昌某外资企业工作,刘某月薪2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翻译工作,月收入4000元。
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刘某每月应纳税额=(2000+4000-2000)*15%-125=475元。
2009年9月刘某加入美国国籍后,在每月收入扣除2000元标准费用的基础上,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此时,刘某的应纳税额=(2000+4000-2000-2800)*10%-25=95元。
通过转换身份,刘某每月节税380元。
2.3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应用
2.3.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及案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009年,我国税收总收入为59514.7亿元,工薪所得个税收入为2483.09亿元,占个税收入比重约为63%。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如此高的比重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对个税的筹划。
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45%不等。
使得收入越高,使用的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因此,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手段进行筹划,可以使得纳税人相应的减轻税收负担。
具体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工资、薪金费用化。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
例如:
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宿、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递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
案例一:
小邓是鸭鸭集团的一名会计,2009年2月,工资2400,房贴300元、车贴100元与工资一起发放,小邓2月份的工资总额为2800元(2400+300+100),其应缴个税=(2800-2000)*10%-25=55元。
倘若与公司达成协议,接送员工上下班,并提供住宿。
不再发放房贴与车贴。
则此时小邓应缴纳个税=(2400-2000)*5%=20元。
因此节税了35元。
2.工资分摊。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时期税负合理化。
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
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案例二:
小邓和小胡属于共青一个季节性企业,二人一年工资薪金所得均为22800元,小邓为会计每月工资1900元,小胡为作业工人,一年工作四个月,这四个月期间小胡每月可得工资5700元。
若按实际情况,小邓与小胡纳税情况大相径庭,小邓每月低于2000元。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胡在工作四个月中每个月应缴纳税额=(5700-2000)*15%-125=430元。
如果小胡和该企业达成一项协议,将22800元年工资平均分摊到各月,既不生产的月份照发工资,则小胡就会与小邓一样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2.3.2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及案例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演、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劳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费用抵减法。
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下列方式可以考虑:
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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