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申请及报告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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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申请及报告指南
医院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申请及报告指南
1.目的:
为指导开展涉及人体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者、课题负责人递交伦理审查申请,以及研究过程中的跟踪审查申请、SAE报告、修改方案申请等,特制定本指南。
2.范围:
开展的所有“涉及人体的研究”,应依据本指南递交伦理审查申请,包括本院及外单位开展的研究项目。
2.1本院所有专业科室开展的项目。
2.1.1各期药物临床试验。
2.1.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2.1.3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涉及标本和病例记录的研究)。
2.1.4拟在本院开展的临床新技术新项目。
2.2外单位研究者利用本院资源/数据标本开展的研究。
3.定义:
无。
4.权责:
无。
5.制度内容
5.1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EthicalReviewApplication/ReviewCategory)
5.1.1初始审查(InitialReview)
初始审查申请:
符合上述范围的研究项目,应在研究开始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初始审查申请”是指首次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
5.1.2跟踪审查(Follow-UpReview)
5.1.2.1修正案审查申请:
研究过程中若变更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的任何修改,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5.1.2.2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
应按照伦理审查批件/意见规定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频率,在截止日期前1个月提交年度r定期跟踪审查报告;申办者应当向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提交各中心研究进展的汇总的报告;当出现任何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进行或增加受试者危险的情况时,应以“研究进展报告”的方式,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
5.1.2.3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5.1.2.4违背方案报告:
需要报告的违背方案情况包括:
①重大的违背方案,研究纳入了不符合标准或符合排除标准的受试者,符合中止试验规定而未让受试者退出研究,给予错误治疗或剂量,给予方案禁止的合并用药等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的情况;或可能对受试者的
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等违背GCP原则的情况。
②持续违背方案,或研究者不配合监查稽查,或对违规事件不予以纠正。
凡是发生上述研究者违背GCP原则、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可能对受试者的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情况,申办者/监查员/研究者应提交违背方案报告。
③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伦理委员会批准前偏离研究方案,事后应以“违背方案报告”的方式,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任何偏离已批准方案之处并作解释。
5.1.2.5暂停/终止研究报告:
研究者/申办者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暂停/终止研究报告。
5.1.2.6结题报告:
完成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结题报告。
5.1.3复审(Re一review)
复审申请:
上述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后,按伦理审查意见“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应以“复审申请”的方式再次送审,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的看法,可以用“复审申请”的方式申诉不同意见,请伦理委员会重新考虑决定。
5.2提交伦理审查的流程(SubmissionProcess)
5.2.1送审(SubmitApplicationFiles)
5.2.1.1送审责任者:
研究项目的送审责任者一般为主要研究者/课题负责人;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一般负责准备送审材料;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研究进展报告由申办者负责送审;研究生课题的送审应由其导师或指导老师共同签署。
5.2.1.2送审时间:
研究者可以在研究方案等文件定稿后随时递交申请,不同研究类别具体要求如下:
5.2.1.2.1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同意立项,并缴纳伦理审查费用后再递交伦理审查;
5.2.1.2.2涉及人的纵向课题应在获得科研资助部门立项批复后递交伦理审查,横向课题在科研部同意立项后递交伦理审查;
5.2.1.2.3“涉及人的研究”的临床诊疗新技术研究根据医务部要求递交。
5.2.1.3提交送审文件(SubmitApplicationFiles)
5.2.1.3.1准备送审文件:
根据“送审文件清单”,准备送审文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版本日期。
5.2.1.3.2填写申请/报告的表格:
根据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伦理审查申请/受理,修正案审查申请,复审申请),或报告(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违背方案报告,暂停/终止研究报告,结题报告)。
5.2.1.3.3提交;可以首先提交1套送审文件,通过形式审查后,准备书面送审材料14份至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初始审查申请的主要研究者,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研究相关人员还需提交GCP培训证书复印件。
5.2.2领取通知(ReceiveNoitice)
5.2.2.1受理:
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通过形式审查,秘书受理,并告知预定审查日期。
5.2.2.2补充/修改送审材料:
伦理委员会受理后,如果认为送审文件不完整,文件要素有缺陷,需告知缺项文件、缺陷的要素,以及最近审查会议前的送审截止日期。
5.2.3接受审查的准备〔PrepareforReview)
5.2.3-1会议时间:
具体时间会前秘书电话通知研究者。
5.2.3.2会议地点:
其体地点会前秘书电话通知研究者。
5.2.3.3准备向会议报告:
需要到会报告者(原则上要求主要研究者),准备PPT(时间≤5分钟),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
5.3伦理审查的时间(EthicalReviewTimeArrangement)
5.3.1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根据具体项目确定会议审查时间。
例行审查会议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具体会议时间安排会提前在相关工作群及网页公布。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送市文件后,一般需要1周的时间进行处理,请在会议审查2周前提交送审文件。
5.3.2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或发生其他需要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紧急审查和决定的情况,伦理委员会将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
5.4审查决定的传达(CommunicatingaDecision)
5.4.1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做出伦理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伦理审查批件”或“伦理审查意见”的书面方式传达审查决定。
申请人也可进行电话查询。
5.4.2如果审查类别属于严重不良事件审查、违背方案审查.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研究完成审查以及上述审查类别审查后的复审,审查意见为肯定性决定(同意继续研究,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伦理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不传达。
申请人在伦理委员会受理送审材料后一个半月内没有收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视作伦理审查意见为“同意”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5.4.3对伦理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还可以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
5.5伦理审查的费用(EthicalReviewCost):
伦理审查费归医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5.5.1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
5.5.1.1国际多中心药物及器械临床试验初审:
6000元/次。
5.5.1-2一般药物及器械临床试验初审:
4000元/次。
5.5.1.3快速审查或需要上会的修正案审查(试验过程中需进行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广告等修改)另加收1500元/次。
5.5.2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审查暂不收取审查费用。
5.5.3审查费用于递交伦理审查时缴纳至: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财务部。
5.5.3.1户名: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5.5.3.2账号:
××××。
5.5.3.3开户行:
××银行。
5.5.3.4注:
请务必注明款项用途。
5.6免除审查(Exemptedfromreview):
本伦理委员会规定,符合以下两类情况的研究项目可以适用免除审查。
研究者不能自行做出“免除伦理审查”的判断,应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提交免除审查申请,由本伦理委员会确认;同时,伦理委员会保留对符合免除审查条件的研究项目实施审查的权利。
免除审查的条件包括众多类型。
5.6.1不能同时满足“研究”和“人体受试者”法规定义的最低限度的研究项目。
5.6.2本伦理委员会规定的以下4种类型的研究项目。
5.6.2.1在正常的教育、培训环境下开展的研究,如:
①对常规和特殊教学方法的研究;②关于教学方法、课程或课堂管理的效果研究,或对不同的教学方法、课程或课堂管理进行对比研究。
5.6.2.2涉及教育、培训测试(认知、判断、态度、成效)、访谈调查,或公共行为观察的研究。
5.6.2.2.1但以下情况不能免除审查:
①以直接或通过标识符的方式记录受试者信息;②在研究以外公开受试者信息可能会让受试者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风险,或损害受试者的经济、就业或名誉;③上述不能免除审查的情况,如果受试者为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候选人,或者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在研究过程中及研究后对私人信息必须保密的情况,则可以免除审查。
5.6.2.2.2“涉及访谈调查,公共行为观察的研究”的免除审查一般不适用于儿童与未成年人,除非研究者不参与被观察的公共行为。
5.6.2.3对于既往存档的数据、文件、记录、病理标本或诊断标本的收集或研究,并且这些资源是公共资源,或者研究者是以无法联系受试者的方式(直接联系或通过标识符)记录信息的。
5.6.2.4食品口味和质量评价以及消费者接受性研究:
5.6.2.4.1研究用健康食品不含添加剂;
5.6.2.4.2研究用食品所含食品添加剂在安全范围,且不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标准,或化学农药或环境污染物含量不超出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范围。
5.6.3关于特殊受试人群免除审查的规定:
免除审查不适用于涉及孕妇、胎儿、新生儿、试管婴儿、精神障碍人员和服刑劳教人员的研究。
5.6.4此外,质量改进活动、病例报告、项目评估和调查等活动可以免除审查。
5.7免除知情同意(ExemptedfromInformedConsent):
本伦理委员会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研究项目可以适用免除知情同意。
研究者不能自行做出“免除知情同意”的判断,由本伦理委员会审查确认。
5.7.1利用以往临床诊疗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并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
5.7.1.1研究目的是重要的;
5.7.1.2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
5.7.1.3免除知情同意不会对受试者的权利和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5.7.1.4受试者的隐私和个人身份信息得到保护;
5.7.1.5若规定需获取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病人/受试者拒绝或不同意参加研究,不是研究无法实施、免除知情同意的理由)。
5.7.1.6只要有可能,应在研究后的适当时候向受试者提供适当的有关信息。
若病人/受试者先前已明确拒绝在将来的研究中使用其医疗记录和标本,则该受试者的医疗记录和标本只有在公共卫生紧急需要时才可被使用。
5.7.2利用以往研究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研究病历1生物标本的二次利用),并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
5.7.2.1以往研究已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允许其他的研究项目使用其病历或标本。
5.7.2.2本次研究符合原知情同意的许可条件。
5.7.2.3受试者的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得到保证。
5.8免除知情同意书签字(ExemptedfromInformedConsentSignature):
本伦理委员会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研究项目可以适用免除知情同意书签字。
研究者不能自行做出“免除知情同意书签字”的判断,由本伦理委员会审查确认。
5.8.1当一份签了字的知情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的威胁,联系受试者真实身份和研究的唯一记录是知情同意文件,并且主要风险就来自于受试者身份或个人隐私的泄露。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遵循每一位受试者本人的意愿是否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
5.8.2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并且如果脱离“研究”背景,相同情况下的行为或程序不要求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例如,访谈研究,邮件/电话调查。
对于批准免除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的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研究者向受试者提供书面告知信息。
5.9研究人员的培训要求(TheResearchersTrainingRequirements)
5.9.1所有临床研究者与研究护士都应该参加GCP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每三年更新)否则不得参加涉及人体研究的临床试验。
每年接受人体研究保护相关的持续教育不少于6小时。
5.9.2所有临床研究者与研究协助人员除需要GCP培训外,还得接受受试者保护的培训、利益冲突政策的培训,以及临床研究方案与实施操作的培训。
5.9.3所有临床研究者与研究护士均应熟悉并遵守科研部、伦理委员会、机构办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本指南。
5.10研究者符合伦理地开展临床研究的主要措施(TheResearcherstheEthicaltoCarryOuttheMainMeasuresofClinicalResearch):
在开展涉及人体研究的过程中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是不容忽视的,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超过科学与社会利益的考虑。
5.10.1研究方案的设计应符合科学性与伦理合理性。
研究方案应满足科学原则以及临床公认的诊疗原则,并符合受试者保护的相关要求;研究者应对研究涉及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将试验风险降低到最小化;研究者还应评估确定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研究对
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受益是否合理。
5.10.2新药以及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根据试验风险大小、试验规模、目标疾病的危险程度等制订数据安全监察计划,主要研究者应定期回顾安全性数据,接受监查员的数据安全监查,必要时要求申办者成立独立的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对试验实施过程中的累积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进行监察。
5.10.3临床研究的开展必须首先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方能开展;如果涉及儿童、精神或认知障碍、孕妇等弱势群体,研究者应评估研究对受试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并根据相关法规指南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如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同时获得受试者本人的认可;免除知情同意签字应该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5.10.4以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募受试者,向受试者告知研究信息后让受试者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研究;不得对受试者施加各种强制或不正当影响;研究过程中受试者可自主选择退出研究。
5.10.5研究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受试者的隐私信息以及可识别受试者身份的数据。
针对不同的信息类型,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如,限制接触研究原始文件的人员;不在公开场合谈论受试者信息;发表论文、学术交流应隐去能识别身份的信息。
5.10.6临床研究过程中对受试者的医疗责任不容忽视,严密观察与处理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双盲试验因救治受试者需要应紧急破盲;异常实验室检查值应加以处理和随访;研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治疗的疾病应告知受试者;向受试者告知出于对受试者安全的考虑,研究者有权不按照试验方案实施或终止该例受试者继续参加临床试验。
5.10.7遵守“利益冲突政策”,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研究项目,应主动向伦理委员会声明,并接受相关限制和管理。
5.10.7.1在新项目申请伦理审查时,应评估参与研究设计、实施以研究结果分析的研究人员是否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并主动向伦理委员会声明。
5.10.7.2研究过程中出现新的显著利益冲突(原来不存在利益冲突,研究过程中新出现的显著利益冲突,或变更研究人员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应在获知后30天内报告伦理委员会。
5.10.7.3研究过程中提交“跟踪审查申请表”时定期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利益冲突,至少一年一次。
5.10.8研究者应耐心解答受试者有关研究的问题和担心,介绍临床试验知识和他们的权利。
5.10.9所有涉及人体研究项目(含科研项目及论文发表)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经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研究。
研究项目开展后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5.11伦理委员会联系方式(EthicsCommitteeContacts)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X×XXX××,联系人:
赵××,E一mail: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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