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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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解读
(2016)
主讲:
韩跃
山东财经大学副教授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第三节山东省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第三节山东省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政府购买服务起源于西方国家,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我国香港则称之为社会福利服务资助,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GovernmentPurchaseofServices)是指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预算中拿出经费,向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这是欧美国家社会公共服务制度改革的产物,反映了政府在社会服务中地位作用的变化,体现了服务价值和服务理念的变迁。
(资料来源:
财政部网站)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政府外包和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一种趋势。
欧盟于1992年颁布《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将机动车及设备维修、电子政务及相关服务、会计和审计、楼房清洁及财产管理、收费或依据合同的印刷和出版、污水和垃圾处理、人员安置与供应、调查及安全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等27类公共服务全部纳入向市场购买范围,凡是超过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一律公开招标购买。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香港在将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区和民间组织方面做得十分成功,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公共服务由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经费以政府提供为主、民间筹措为辅;服务以民间提供为主,政府提供为辅。
全港上千家福利服务机构绝大部分是社区和民间组织承办,社区民间组织多达1.7万多个,从事社区服务、安老服务、家庭及儿童服务、康复服务、青少年发展等。
这些福利服务机构是社区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提供者,在香港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我国内地政府购买服务最先产生于上海。
为破解政府包办公共服务的弊端、提高社会服务效率,2000年上海率先在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时提出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卢湾等六个区的12个街道开始依托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养老试点。
从此,政府购买服务第一次进入我国实践领域。
此后,全国一些城市也纷纷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医疗卫生、教育、计划生育、就业培训和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南京市鼓楼区2003年开始推出政府购买服务、民间组织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网为独居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2004年2月,在上海市政府主导下,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等三家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正式挂牌成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由这三家社团聘用的社会工作者分别承担上海禁毒、社区矫正和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
无锡市从2005年开始在文化、旅游、水利等6个部门开始试点政府购买服务,到2007年全市市政设施养护、污水处理、路灯设施维护、环卫清扫保洁、水资源监测、社会办养老机构、城区绿化养护等十多项公共事业,由政府直接参与转变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2006年,上海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委托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近6000万元,8个政府部门和13个社会组织集中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涵盖慈善救助、农民工子女教育等领域;2007年又将30多个公共服务项目委托100余家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承接。
深圳市政府于2007年也培育了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社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及深圳慈善公益网等三家社会工作机构,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与救助、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矫正、残障康复、外来人口服务等领域推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试点。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2009年9月,天津市开发区成立泰达社会服务中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合同外包、项目委托等多种形式,向其剥离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由社会服务中心依托社区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和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
2010年7月,北京创新了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把社会组织公益行动纳入民生服务领域。
2012年,中央财政将拿出2亿资金购买社会服务,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购买服务有助于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增强公共服务供给,也是政府转变职能、培育社会“第三部门”的必经之路。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国务院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政府购买服务进入新的阶段。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6〕48号)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推进改革工作,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要改革事项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的成立,将改变目前各个部门间多头冲突的局面,整合部门间目前分散的资源和力量,加大顶层的推动力度;同时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政策,进一步规范购买服务的行为。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第三节山东省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
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大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使用购买服务预算资金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
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
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
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购买主体)提出。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
对于第三类服务项目,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品目制定发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的核程序。
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
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也可以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
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完善服务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制度。
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
第三类服务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鼓励引入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制度。
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供应商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可以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通过履约担保促进供应商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
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
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节政府购买服务及其发展
第二节国务院、财政部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第三节山东省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第三节山东省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鲁财办〔2013〕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的通知(鲁财购〔201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购〔2014〕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
第三节山东省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5〕4号)
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鲁财购〔2015〕12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鲁民〔2014〕6号)
山东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22号)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民〔2015〕54号)
第三节山东省主要制度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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