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之技术机电类.docx
- 文档编号:10283121
- 上传时间:2023-02-09
- 格式:DOCX
- 页数:75
- 大小:72.51KB
第四篇之技术机电类.docx
《第四篇之技术机电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篇之技术机电类.docx(7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篇之技术机电类
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煤炭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技术部是集团公司的设备主管部门,设备装备管理室负责业务管理,职责如下:
(一)组织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选型,负责设备质量验收、调拨、使用和检修,监督各单位设备的合理使用情况。
(二)组织制定年度及中、长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规划,并按计划和规划组织实施。
(三)按设备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事故及时组织追查。
制定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检修,监督检修及安装质量,核定检修成本,组织出、入厂验收。
(四)监督检查设备的周期性故障检测及检修制度的执行情况,推行状态检测及项修。
(五)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主要采掘运输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设备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生产技术部与使用单位签订的设备使用合同按月分配折旧和修理费,监督检查修理费的合理使用。
(二)参与设备更新改造、修理计划的制定和检修进度验收。
(三)负责指导生产技术部设备资产核算及报废,编制资产报表等有关业务。
第五条物资采供部负责设备的选厂、采购、验收以及设备检修所需材料、配件的采购,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回收保管报废、闲置、待修的设备。
第六条控股公司审计部对设备更新改造、设备购置、修理工程实施予决算审计。
第七条矿井、热电厂、机修厂、销售公司必须设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备购置与自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于每年10月1日前,将本单位下年度外购设备计划报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根据集团公司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调查汇总后于11月1日前,形成下年度机电设备购置建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用建设资金和生产维简费购置的设备必须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选型、选厂,并报物资采供部购置。
凡数量多、价值高的设备要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根据待购设备的实际需用情况,向物资采供部提供有关技术、质量、要求和到货时间,物资采供部根据计划和要求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购置设备必须按公司批准后的计划实施。
购置设备时,首先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立项。
计划外设备购置,说明详细原因,机电装备室经调查论证,确属需要,再报请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方可采购。
第十二条自制设备必须经生产技术部组织调查论证,报公司批准方可开工制造。
从设计试制到试验的全部过程由生产技术部严格审查、质量监督,并完备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外购设备到货后,物资采供部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物资采供部、使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按设计图纸、供需合同、说明书、装箱单等相关资料进行验收。
需制造厂家参加的,由物资采供部通知。
验收合格并形成验收资料,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
入库设备物资采供部要合理存放和保养。
第十四条验收中发现零部件损坏、丢失、配套不全以及缺少技术资料、文件等问题,由物资采供部负责处理,直至符合要求,否则不予验收入库。
设备决算入账之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出具验单,财务部依据验单入账。
小型设备和材料验收,由质检员和库工验收入库。
第十五条由于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检验不细致使设备带病入库或投入使用,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构成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设备,由生产技术部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合同使用条款,单位行政主管是设备管理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布局、年度生产计划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编制出年度设备使用计划,并提前两个月报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将根据实际需求,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组织调拨工作。
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与生产技术部签订使用合同。
第十八条使用合同是设备使用凭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设备的折旧费和修理费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折旧费按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修理费按使用设备的总原值×修理费系数×12个月进行计算。
生产技术部依据各单位设备使用总量,于每月25日前计算出当月设备的折旧费和修理费,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逐月向使用单位分配。
第二十一条由于公司每年的生产销售量不同,各单位对设备的占用量也不同,所以修理费系数需由集团公司组织有相关部室根据实际每年确定一次。
修理费系数暂确定如下:
(一)开关类、高压配电装置、井上下中央变配电设备,修理费系数控制在0.1%-0.2%以内。
(二)风机功率在22kw以下对旋风机、电动机功率在150kw以下范围内,修理费系数0.3%-0.5%
(三)矿井运输、通风、采掘机械及150kvA以上容量变压器修理费,由相关部门依据设备状态确定维修费。
(四)设备使用年限暂确定:
类别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使用年限及过煤量
折旧年限
采
掘
机
械
采煤机
MG2×40/188BWD
150万吨、牙星500万吨
5-7年
掘进机
EBZ-55/100
30000米
6-8年
刮板机
SGW-40/150
300万吨
3-5年
扒斗装岩机
30D
10000米
3-5年
开
关
开关
按出厂说明书确定
4-6年
变配电装置
10-15年
运
输
机
械
矿车类
MG-1.1-6A
5年
2-3年
电机车
ZK7-600/250
15年
7-10年
主提升绞车
JK-1.6/2/2.5
20年
15年
调度绞车
JD-1/1.6/4
10年
3-5年
牙星主皮带运输机
TH6-24S
15年
8-10年
其它皮带机
DSJ-650/800/1M
10年
4-6年
风
机
主扇风机
YBK56-№10
BD-Ⅱ-6-№13
YBK56-№10
4-72-11№12FBCD№13/2×30
FBCDZ№20
20年
15年
局扇风机
10年
2-4年
第二十二条外单位及个体租用集团公司的闲置设备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每月租金为设备原值的2%,并加税金,同时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停用或退用的设备,停用或退用的当月以及停用时间少于两个月时折旧费和修理费照常交纳。
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办理停用手续。
综采、综掘设备启用和停用时间从出入厂(库)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十四条停用设备能返回物资采供部的都要返回,不便返回的就地封存,由原使用单位保管和保养。
就地封存的设备必须保管完好,不准拆卸,损坏设备,否则,保管单位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追究保管单位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停用后就地封存的设备,使用单位如要启封使用时,必须提前向生产技术部提出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启用。
对擅自启用的,使用单位要补交封存期间的折旧和修理费用,在此期间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停用返回的设备必须完好,不完好的设备不予验收,并限期修复返回。
对拒不执行规定将设备放置不修不返的,由生产技术部安排修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设备没有完好返回前的折旧费和修理费照常交纳。
第二十七条设备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生产技术部鉴定验收后,办理续用或停用手续。
退用前不准故意破坏设备,并保持附机及部件齐全。
第二十八条从物资采供部领用、调出和使用期满及临时退用设备返回时,所发生的拆运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所用设备不得转租、转借或随意调换,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回设备。
第三十条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卸部件,否则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设备要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操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全公司设备的使用及完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犯规程作业和设备带病运转的,先责令立即整改,同时给予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经济处罚。
造成事故要追究领导和操作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设备不得随意改造结构、性能,特殊情况确需改造的报公司批准。
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改造工作,否则对使用单位及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生产急需对设备拆件或拆套时,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批准,按所拆零部件价格将费用转入财务部,由财务部办理拆套手续。
设备拆套,拆件时,生产技术部有关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对擅自拆件、拆套的单位,除按价赔偿外,同时追究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拆设备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发生事故造成在用设备部件损坏后,由于急需拆卸备用设备部件,所发生的一切修复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五章设备检修检测
第三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于每年10月1日前,将本单位下年度设备检修计划编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经调查核实后于11月20日前,形成下年度全公司设备检修建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下发至各单位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金额内,由于生产条件的变更和设备状况的改变而需变更计划项目及项目资金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核实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每季度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室,对年度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第三十七条凡是列入计划内检修的设备开工前和竣工后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检修单位要制定开、竣工报告并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设备解体时,必须有生产技术部业务人员和检修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参加,对更换的新件和修复的旧件,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鉴定,双方共同做好记录,鼓励修旧利废,修复旧件费用按新件价格的10%-50%支付,如检修的旧件出现问题由检修单位负责处理,不能修复的旧件由物资采供部收回。
第三十九条设备解体后,由检修单位、生产技术部和使用单位,在三日内做出维修概算,报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开工。
对检修所需材料、配件的数量和价格以及工时定额能够确定的设备,由生产技术部与机修厂签订检修费用承包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条检修单位在设备检修过程中要及时建立检修质量档案,做好隐蔽部位检查、测试修理记录。
检修隐蔽部位时必须有生产技术部业务人员在现场监督,并在记录上签字,否则不予承认此检修部位。
生产技术部业务人员发现检修质量问题或检修记录内容与实际检修不符,有权令其停修或返修整改。
对拒不接受者,设备不准出厂,预算不予审批,造成后果的由检修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入厂检修的设备要严格按照设备检修标准及试验规范进行检修和试验,设备出厂时检修单位必须出示各种试验单,提供试验数据。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不准擅自对外委托修理设备及配件,对需要外委维修的设备及配件,经设备鉴定领导小组鉴定后,由生产技术部管理对外委托修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在用的大型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安排定期检测、检修。
检测、检修单位要做好详细记录。
每次竣工后整理存档。
在现场检修的大型固定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解体检查,技术数据测试,检修方案的确定、审批,零配件修理或更换记录,施工完毕要把检修记录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要派专人对检修全过程进行监督。
检修单位对检修的设备要进行保修,一旦出现检修质量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同时做好记录。
一经发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检修、保养及检测,对使用单位及责任者要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每年12月1日前报下年度周期预防性的设备状态诊断、检测计划,周期性预防性检测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并出检测报告。
设备检修过程的测试由机修厂负责,竣工后主要设备的测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矿井停产时间处理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缺陷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调试。
每次检修要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十七条为了保证配件的采购质量和控制好价格,生产技术部对重要的专业性强的零配件进行质量抽查,采供部要向生产技术部提供有关配件的价格。
生产技术部设兼职询价员,及时了解掌握市场价格情况,保证设备检修预算审批更符合实际。
第四十八条为防止不合格旧件重复使用,套取修理费,要求各检修单位更换配件必须遵照以旧换新的原则,换下的不合格旧件,由生产技术部验收人员组织将其返回仓储,并由仓储保管员清点核实签字。
如检修单位不提供检修更换下的旧件,生产技术部不予承认更换新件。
第四十九条检修单位在申请预算及报批检修费用时,需出示以下资料:
(一)设备入厂验收单;
(二)开竣工报告;
(三)更换检修零部件明细表(必须有专业人员签字认可);
(四)购买零配件发票(复印件);
(五)返旧件明细表(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字);
(六)检修质量责任档案;
(七)试运行记录;
(八)防爆设备的防爆检验合格证。
第五十条设备检修预算由负责检修单位编制报生产技术部审批,财务以此作为付款凭证。
预算审批每月截止到30日。
当月不能竣工的设备,检修单位可报检修进度计划。
检修进度的批准额不得超过概算费用额的60%,并由生产技术部、检修单位、财务三方共同验收,同时按检修预算的审批及付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检修单位要确保检修质量,对所修设备实行保养和运行后跟踪服务。
矿山机械设备保修期为30天,电气设备保修期为15天,工程机械按作业天数保修期为30天。
如在保修期内出现检修质量问题,检修单位无偿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检修的设备,按审批费用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用户及检修单位共同对设备检修验收,无检修质量问题支付全部保证金,否则根据其程度按比例扣罚。
第六章设备报废、调剂与变卖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办理一次设备报废手续。
各单位可根据设备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将报废设备在每年11月1日前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进行汇总,经生产技术部报废鉴定小组鉴定后,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报废。
各单位不准私自处理变卖设备,否则除对该单位按设备资产的净值扣回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确定闲置设备由报废鉴定小组检修鉴定。
经鉴定确定属闲置设备的设备方可调剂变卖。
第五十五条对能够变卖的设备资产,变卖的价值高于净值时由生产技术部审批,变卖的价值低于净值时报集团公司部门审批。
第七章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生产技术部汇同企业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矿井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机电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维修、保养费用系数,根据生产计划核定设备台数,每季度或半年考核生产单位管理者、维修操作人员,以下列指标作为他们的工资构成。
(一)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保养操作人员考核以下指标。
1、机电等生产资料是否超消耗定额及完成情况。
2、设备完好率、防爆合格率、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设备可利用率、设备故障停机率。
使用单位生产设备完好台数
设备完好=×100%
使用单位生产设备总台数
使用单位生产设备防爆合格台数
防爆合格=×100%
使用单位生产设备防爆总台数
全年生产设备实际开动台时
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100%
全年生产设备日历台时
设备故障停机台时
设备故障停机率=×100%
设备实际开动台时+设备故障停机台时
(二)被考核人员工资构成。
1、设备管理者基础工资75%+设备完好率5%+防爆合格率5%+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5%+设备故障停机率10%。
2、维修操作保养人员基础工资85%+设备完好率5%+防爆合格率5%+设备故障停机率5%。
3、生产技术部、公司机电装备室每季度对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维修操作保养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该办法的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0.5%-10%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由于不负责任或违章造成烧毁电动机、变、配电设备事故的,除按事故追究规定处理外,另对责任人追加处罚,标准为电动机每千瓦10元,变配电设备每千伏安20元,同时烧损电动机、变配电设备的修复费用全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入厂检修的设备不得故意拆卸零部件,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按丢失或拆卸零部件现行价2倍进行处罚。
对于待修的车辆要求能够行驶,否则不予安排检修。
第六十条设备出现损坏事故,属于检修质量所致,对检修单位负责人处以200-5000元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属于不合理使用所致,对使用单位和操作者处以上述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设备管理规定所处的罚款,责任单位必须在一周内交到公司财务,否者每延误一天加罚5%,罚金用于奖励设备管理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废止。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矿用设备、器材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电缆、胶带应有阻燃证明。
在用设备、器材必须全部完好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
二、新设备、器材使用前由技术部(设备室)、采购供应部(业务室)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借助各种仪器、仪表或试验机对其电气、机械分别检测。
电气部分检测应符合设备出厂标定的各种技术参数值;机械部分检测(包括各部件)应观察运转是否平稳、是否振动、是否有噪声、是否有异响、转数是否正常。
如果是修理出厂的设备、器材,检测试验时由维修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测的内容及程序同上。
三、设备、器材使用时,由设备室、使用单位共同掌握其运行的工作时间,根据产品使用规定,定期由两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借助安全仪器、仪表对其进行检验检测。
电气部分检测应符合其原技术参数值;机械部分检测应观察运转是否平稳、是否振动、转速是否正常,声音是否异常,各部温度是否正常,各部螺丝是否齐全,是否有漏油、缺油、锈蚀现象。
四、设备、器材需要维修时,应有使用单位申请,设备室核实并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定点维修单位维修,维修后的设备、器材应由设备室、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鉴定检测,其技术参数和性能均符合原标准规定。
五、设备、器材更新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大型设备需经有关部门充分讨论、考证和筛选后报集团公司调度会批准后执行,小型设备经设备室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六、设备、器材需报废时,由使用单位申报,技术部(设备室)会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鉴定后决定,详细掌握其运行工作的时间,查明报废的原因,经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收回指定地点存放
机电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合理使用有限的修理资金,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事故率,充分发挥机电设备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大中小修的划分及实施
(一)工作任务的划分。
1、日常检修(小修)由设备使用单位自己承担。
2、一般检修(中修)由机修厂承担。
3、大修原则上均由机修厂承担,机修厂无能力检修设备可外委修理。
(二)检修项目划分。
1、日常检修(小修):
按定期维修的内容;针对日常自检和安全大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正;更换或修复少数易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位,通过检查调试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2、一般检修(中修):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坐标以恢复设备精度和性能;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焊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3、大修理:
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动力,要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或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的部颁大修标准进行验收。
(三)业务管理规定。
1、日常检修的费用均由设备使用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从本单位设备维护费中出,并经生产技术部审批。
2、待修设备大中小修必须严格按《五九煤炭集团设备管理办法》中条例规定,由生产技术部签订。
3、公司设备室负责全矿大、中修理费的使用,认真编写月度大、中修理计划,上报企管部、财务部,在矿生产经营计划中安排。
4、大、中修理任务根据设备性能,由机修厂或外委修理,矿机修厂不能进行修理可外委修理,但必须由生产技术部及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与外委单位签定合同,按合同履行。
5、机修厂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设备室下发的大、中修理计划,认真编制检修工序、检修需用配件、材料等计划,须经集团公司领导、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由采购部供应采购。
6、采购部应及时采购大、中修理所需材料配件,因材料影响检修任务的,由采购部承担责任。
7、承担检修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计划及标准检修好设备,并做好检修记录、台帐,每月末将检修记录报公司设备室存档。
8、检修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由生产技术部设备室,分公司设备室和承担修理的单位共同验收签字,记录建账。
防爆设备必须由矿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签证。
9、验收的设备一律交采购部保管、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完好设备上的零配件。
电缆、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一、电缆
(一)4平方毫米(包括4平方毫米)以上的电缆由公司设备室统一管理。
公司设备室负责计划编制、出票、建账、编号。
各使用单位需用电缆时需经设备室审核认定,由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设备室与电缆使用单位建立保管手册,使用单位不得将电缆保管手册丢失、涂改、缺页等,电缆领取单位由专人负责,双方在保管手册上签字后方可领取,交回后及时注销。
(三)使用单位领取的电缆,由于管理不善而被损坏的,按损坏程度和数量的100%赔偿,丢失电缆按原值赔偿;电缆做头时必须按实际需用长度剥皮,不得随意截割,实际做头损失率按年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4%,如超过电缆头所限的长度,按每米电缆的原值进行罚款。
不经请示随便割断,一次罚款200-500元,超过两次以上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损坏的电缆由机修厂修补,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后,方可领取。
(四)各单位需用电缆时,必须提供用途,使用地点、负荷、长度,设备室核算后,方可发放使用。
各单位不得私自存放电缆,闲置电缆及时交回,违者经查出后3日内不交者,给予200-500元罚款。
(五)使用设备及电缆单位必须提前3天到生产技术部、设备室办理审批手续。
由于工作面地点变动需要交接设备和电缆的必须有移交单位、接受单位、设备室三对面进行现场交接签字,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六)电缆要进行编号、压号,实行账、卡、图牌板管理。
(七)移动变电站出来的低压馈电二次侧电缆,由使用单位维护,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共用一条电缆时,由用电负荷大的单位管理。
(八)井上、下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管理》、《煤矿井上下电缆安装运行维护规律工作细则》,对各单位使用的电缆情况每月检查核对一次,每月20-25日到生产技术部、设备室对账。
(九)对全矿井上、下的电缆使用、维护、吊挂等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四 技术 机电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