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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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模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负责机关财务和公文处理工作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公室
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办公室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负责综合统计
办公室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室
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车辆、安全保卫等工作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办公室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贯彻落实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负责聘用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公务员股
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负责聘用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公务员股
拟订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政策的措施和办法
公务员股
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公务员股
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公务员股
3
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分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在编制使用限额内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落实省、市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负责县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落实省、市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股
4
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拟订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中、高级职称的推荐、评定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负责全县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负责职称考试报名申报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5
拟订全县企业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拟订全县企业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劳动关系股
拟订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则
劳动关系股
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劳动关系股
负责审核县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劳动关系股
拟订全县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
工资福利股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工资福利股
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
工资福利股
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停工、生育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工资福利股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资福利股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工资福利股
7
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信访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调解仲裁管理股
参与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
调解仲裁管理股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体系建设;负责统筹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调解仲裁管理股
建立健全普法、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调解仲裁管理股
负责县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信访工作,承办上级及相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调解仲裁管理股
负责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调解仲裁管理股
8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职业能力建设股
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
职业能力建设股
负责全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承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
职业能力建设股
9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
就业服务局
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就业服务局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就业服务局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服务局
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制定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就业服务局
负责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开展下岗失业职工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就业服务局
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就业服务局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就业服务局
新增,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制度,负责失业保险制度执行,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
就业服务局
加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0
全县养老保险事业提供服务。
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全县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目标、计划,编制社会保险财务预决算,组织实施全县社会保险工作。
负责全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审核、收缴、档案管理、编制统计报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登记、申报审核、收缴、档案管理、编制统计报表,伤残及职业病认定、等级评定上报工作,医疗药品器械审核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负责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养老金发放、待遇调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农村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年龄人员审核、审批、支付养老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负责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宣传、执行工作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离校毕业生就业管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9号)
高校毕业生王某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社局负责,享受的就业政策是由人社局会同教育局拟订的。
县教育局
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2
涉嫌骗取社会保险费犯罪案件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全国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部门
负责案件刑事侦查
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3
两定点监管
卫生局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发改局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局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
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涉嫌犯罪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公安部门
负责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侦办,查明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法制宣传
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按职责分工做好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就业服务局
********
2
信息公开(主动)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办公室
********
3
政策宣传
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
受理举报投诉
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
职业技能鉴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6
就业政策宣传
普及就业创业政策,按职责分工做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人群的政策宣传。
就业服务局
********
7
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
通过省人社厅部门官方网站为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人才交流中心
********
8
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
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查、处理
工资福利股
********
9
毕业生就业服务
征集与发布省内的就业信息;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人才交流中心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被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通知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县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点零售药店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
医保中心组织人员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2.综合评审:
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
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
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县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点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合规、正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
医保中心组织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综合评审:
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
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
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四)技工学校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落实教学管理及各种制度建设情况;
3.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管理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督促检查技工学校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的管理;
2.现场对技工学校实施检查抽查;
3.组织专家对技工学校进行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组织相关科室或有关专家对技工学校现场检查,或要求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报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查;
2.综合评审:
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技工学校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书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督促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
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被检查的技工学校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抽查有问题的技工学校,敦促其限期改正。
到期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办学资格。
(五)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
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抽查、网上监督检查等方式。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1.是否延长住院时间;
2.检查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MRI、CT等大型诊断仪器的阳性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3.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的标准是否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收费。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多发生在医院自制药品、多收手术材料费、治疗费等。
(二)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
1.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擅自开药;
2.以物代药或以药代药;
3.超量、超品种、重复售药。
(三)对参保患者就医监督检查
1.要求不必要的特殊检查,如一些高新的检查项目;
2.选择超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治疗方案和贵重药品;
3.借证(卡)就医,冒名就诊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
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协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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