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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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江苏省大型厂房发展现状,规范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1.0.2各类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到位。
1.0.3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丙、丁、戊类大型厂房。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民用建筑、独立建造的仓库以及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花炮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洁净厂房、纺织工程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5大型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1.0.6单幢建筑面积超过15万m2的厂房,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大型厂房large-scaleindustrialbuilding
单幢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000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的厂房。
条文说明:
本规范关于大型厂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短边长度的限值有待调研后确定。
(考虑总建筑面积的限定,调研最近两年省内新建厂房的指标)
2.0.2人员密集生产车间assemblyoccupancyproductionworkshop
采用人工装配、流水线人工操作的制衣、制鞋、玩具及电子等生产加工车间,或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同一时间内每100m2建筑面积内人数超过20人的生产车间。
条文说明:
对于面积较大且人员密集的车间,如发生火灾,需要及时疏散大量人流,因此在第5章对人员密集生产车间的疏散宽度和走道设置均提出了从严要求。
2.0.3货物暂存区temporarystockingareaformaterial
由于生产需要,在生产区设置暂时存放原辅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和生产用工具等物品的敞开区域。
2.0.4设备平台:
equipmentplatform
生产厂房中用于放置生产设备,同一时间人数不超过5人的平台或夹层。
条文说明:
设备平台只考虑人员检修,不得作为生产。
2.0.5架空夹层aerialmezzanine
生产厂房中用于生产、操作和设施维护管理的经常有人停留的夹层。
2.0.6设备基坑equipmentfoundationpit
仅用于放置生产设备,除设备检修外,平时无人员停留的地下基坑。
2.0.7下沉式生产区sunkenproductionarea
厂房内局部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但与其他生产区域位于同一空间的区域。
2.0.8技术夹层technicalmezzanine
厂房中以水平构件分隔构成的用于安装管线、辅助设备等设施的水平空间。
2.0.9技术夹道technicaltunnel
厂房中以垂直构件分隔构成的用于安装管线、辅助设备等设施的竖向夹道或竖井。
2.0.10疏散走道evacuation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
2.0.11安全疏散走道safeevacuationwalk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至室外出口的通道。
2.0.12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
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3外墙灭火救援窗rescuingwindow
建筑外立面上设有灭火救援专用标识,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救援的可开启外窗。
2.0.14消防扑救面firefightingsid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的建筑外墙面。
2.0.15灭火救援场地firefightingside
用于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2.0.16消防取水码头firefightingwaterwharf
靠近天然水域,用于消防车停靠取水的专用场地。
2.0.17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ofconstanthighpressure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需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消防给水系统。
2.0.18低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oflowpressure
能满足消防车或手抬泵等取水所需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用于室外消火栓系统。
2.0.19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oftemporarayhighpressure
平时不能满足但火灾时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加压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或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2.0.20高位排烟窗highexhaustsmokewindow
底边距地面高度大于2m的排烟窗。
2.0.21重力自垂开启装置gravityverticalopeningdevice
接收火警信号后,能够释放阻止,使窗扇利用自身重力作用自动打开,并设有位置开关反馈信号的排烟窗开启装置。
2.0.22屋顶承重构件loadbearingroofcomponent
用于承受屋面荷载的屋顶网架、网壳、桁架、屋面梁、支撑等主要结构构件。
当檩条用于支撑屋盖结构系统时,应作为屋顶承重构件。
2.0.23钢结构防火涂料fireresistivecoatingforsteelstructure
施涂于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钢结构表面,能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以提高钢结构耐火极限的涂料。
按其涂层厚度及性能特点可分为薄涂型和厚涂型两类。
2.0.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totalsprinklersystem
建筑物内除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外,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2.0.25清晰高度clear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3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大型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3.1.2大型厂房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部分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该厂房内各防火分区可分别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该部分采取下列的防火措施之一,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选用自带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的设备;
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
(条文解释中说明防火墙上开甲级防火门)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汽车、电瓶车、锂电池生产厂房应按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其喷漆、喷蜡电解液添加、充电等工段(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乙类。
3.2耐火等级
3.2.1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丙类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2.3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注:
1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耐火极限不限。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大型厂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应满足本表的规定。
3.2.4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钢结构防火设计
3.3.1大型厂房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钢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3.3.2大型厂房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满足现行《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及现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的规定。
3.3.3大型厂房的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大型厂房由于生产工艺要求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可采用薄涂型防火涂料。
4建筑的总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大型厂房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厂房规模、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荷载和城市区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大型厂房的厂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内应合理布置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公用工程区和生活区,以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2厂区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接,出入口的位置应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4.1.3厂区内及周边河道应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或引入的取水口(井)。
消防取水码头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并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取水要求。
4.2消防车道
4.2.1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丙类大型厂房、设有人员密集生产车间的大型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大型厂房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当大型厂房长度超过150m且进深超过80m时,应在厂房适中位置设置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通道,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度不应小于4m。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应大于2m。
4.2.2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包括消防车进出建筑内部的安全出入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坡度不应大于8%,其转弯处外侧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作业的障碍物。
2大型厂房的消防车道距离厂房建筑外墙应不小于5m,且不大于10m。
当确有困难时,厂房两个长边的消防车道距离外墙应满足上述要求。
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8m×18m。
4消防车道可利用市政等交通道路,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5消防车道的路面及其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3消防扑救面、灭火救援场地
4.3.1丙类大型厂房、设有人员密集生产车间的大型厂房应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扑救面,当短边长度大于80m时,应沿厂房两个长边布置消防扑救面。
消防扑救面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扑救面一侧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设备、辅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
当确需连续布置设备辅房且进深大于4m时,应在首层设置可供灭火救援人员进入厂房内部的安全出入口,其间隔不应大于60m,并应直接通至厂房内部。
2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通向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棚等防止燃烧物和玻璃坠落的安全措施。
3消防扑救面一侧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其位置应与灭火救援场地相对应,并应直接通至厂房内部。
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9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4消防扑救面一侧应在建筑外墙面上应设置“消防扑救面”标识,且建筑外墙面5m范围内不得设置妨碍消防扑救的建构筑物。
4.3.2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其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宽度不应小于10m(沪大型仓库)。
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设置若干块灭火救援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应超过30m。
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10m。
2灭火救援场地及其地下面的地下室、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3灭火救援场地与大型厂房外墙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设备等障碍。
4灭火救援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4.4防火间距
4.4.1大型厂房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
4.4.1大型厂房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
(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多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类
二类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
裙房
高层
裙房
单层/多层丙类大型厂房
12
10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0
15
10
单层/多层丁类大型厂房
12
10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0
13
10
单层/多层戊类大型厂房
12
10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0
13
10
高层大型厂房
13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3
15
13
注:
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适当减少或贴邻。
4.4.2大型厂房不应与高层民用建筑贴邻建造,如为厂房服务的单、多层办公、研发用房必须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较高一面防火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以下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且较低一面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1.00h,屋面面层材料为不燃材料。
4.4.3大型厂房与其他类建筑、设备、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执行。
5防火分区
5.1一般规定
5.1.1大型厂房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数量,及生产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因素综合考虑。
做到生产区与仓储区分开、生产区与集中办公区分开、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与火灾危险性小的区域分开。
5.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8.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5.2设计要求
5.2.1大型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2.2大型厂房内架空夹层不宜超过两层。
当架空夹层面积不超过本层面积的5%且同一时间内容纳人数不超过10人时,夹层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但夹层面积应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2.3大型厂房内设备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但设备平台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应耐火等级要求。
5.2.4大型厂房内设置贯通上下层设备时,应按上、下联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大于本规范5.2.1、5.2.2、5.2.3条规定。
6平面布置
6.1一般规定
6.1.1大型厂房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设计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6.1.2大型厂房工艺设备布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水喷淋喷头、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排烟口、排烟窗、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
6.1.3与大型厂房贴邻建造的办公用房、研发用房、仓库用房等,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6.1.4员工宿舍、值班室等居住类用房严禁设置在大型厂房内或与大型厂房贴邻建造。
6.1.5附设在大型厂房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6.2特殊设备用房
6.2.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大型厂房外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专用房间内,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大型厂房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大型厂房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生产车间;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大型厂房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生产车间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梯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2.2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大型厂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生产车间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6.3车间办公室
6.3.1大型厂房内设置车间办公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分隔,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人数不应大于100人,并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2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车间办公室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6.3.3大型厂房内设置的车间办公室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
6.3.4车间办公室不应设置在大型厂房的甲、乙类工段或甲、乙类防火分区内或邻近。
6.4仓库和暂存区
6.4.1大型厂房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仓库应独立建造,当确需与大型厂房贴邻建造时,贴邻建造的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且仓库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大型厂房建筑面积的30%.
6.4.2大型厂房内设置丙类中间仓库时应靠外墙设置,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生产车间的上部、下部或贴邻,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6.4.3大型厂房内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6.4.4大型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抗爆防护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4.5大型厂房内设置丙类原材料或中间产品货物暂存区时,其存储量应不大于一昼夜的用(产)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货物暂存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堆放高度不应大于3m;
2相邻暂存区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3暂存区不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前;
4甲、乙类物品及丙类液体不应放置在暂存区内;
6.4.6大型厂房内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容积不应大于5m3,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安全疏散和避难
7.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梯)
7.1.1大型厂房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7.1.2大型厂房通向避难走道的门可作为安全出口,并计入疏散宽度,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通向避难走道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本规范第7.3.2条规定所需总净宽度的50%。
避难走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的规定。
7.1.3大型厂房内每个生产隔间、架空夹层的疏散门或疏散楼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疏散门或疏散梯最近边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隔间或架空夹层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隔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时,可设置1个。
7.2疏散距离
7.2.1大型厂房的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安全疏散,应考虑设备对疏散距离的影响,并按实际人员行走路线确定,架空夹层疏散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入疏散距离。
7.2.2大型厂房内设备布置不应影响人员疏散,疏散走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设备、装置,不得堆放货物及其它物品。
疏散走道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固定疏散指示标识。
7.2.3大型厂房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长度不超过15m的安全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或通过避难走道疏散至室外。
7.3疏散宽度
7.3.1大型厂房疏散宽度设计应根据不同生产类别、工艺要求、发展情况等提供最大岗位人数指标。
7.3.2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7.3.2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表7.3.2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大于等于四层和地下
宽度指标
0.6
0.8
1.0
7.3.3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7.3.4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7.3.4要求。
表7.3.4厂房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有待调研)
通道位置
通道宽度
单侧布置设备的通道
1.4
双侧布置设备的通道
1.8
主通道
2.2
(条文说明:
厂房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指标确定参照《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8条。
具体结论有待调研。
)
7.3.5大型厂房内的人员密集生产加工车间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门的净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
其中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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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 厂房 设计 防火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