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易懂的经济法合同法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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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易懂的经济法合同法3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有效的合同就有约束力,无效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的这个合同效力,有四种情况。
(多项选择)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92页倒数第四段,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时,宣告成立。
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成立时生效。
因此接下来这句话,我觉得教材也是写得不严谨的。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的体系为两种情况,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应该说在一般情况下来讲,自他成立之日起就生效。
比如说我和张三,我们俩今天订一个买卖合同,那么今天就生效了,绝大多数之下的情况都是这样的,成立的那天起就生效,但是由于外来两种情况。
(一)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有一些特殊的合同,除了双方订立合同以外,还要经过有关批准进行批准,这种特殊的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所以下面讲的这两种情况,实际上是特殊情况之下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是成立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情况下才是批准登记时生效。
有些抵押合同要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大家看看,合同生效后,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
这个一般看一看就行了。
(二)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还存在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两种,在这里我们先看简单的。
195页第二段,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作为合同的开始,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大家注意,比如说当代商城委托我给他代销一批货物,我们两家可能在今天订一个代销合同,这当代在里面规定,本代销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后开始生效,就是说,代销合同实际上还要等7天以后才能开始,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
也有可能附解除条件,比如说我和张三、李四三个人办一个餐馆,联合这些业务,准备干四年,也就是说合伙期限为四年。
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一旦四年满了以后,这种合伙关系就要消灭,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是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当中,什么是合同法当中所讲的,附条件合同的条件。
195页第一段,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这里所谓的四个条件,是指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这些合同资料约定的条款,列入合同中。
拿来约定的这个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事实,现成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的条件。
假如有一个人,他要送一套房子,给另外一个还没有出生的胎儿,他附一个条件说,这个胎儿一定是出生的时候是活的,这种情况下,他就可以作一个条件,因为这个胎儿到底生下来是死的,是活的,现在还没有十足的把握,所以象这样的,就可以作为所附的一个条件。
但是象有些事情已经发生了,已经确定的事实,能不能作为所附的条件,那就不行。
举例:
比如说象人民大学,假如人民大学跟山西省的煤矿签订一个合同,买他500吨劣质煤,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但是附一个条件,就是说我买这500吨劣质煤的条件是什么呢?
对人民大学的锅炉进行改造,如果烧劣质煤的时候,排放出来的烟雾,也能符合北京市环保局环保的标准,那我就买这个煤,如果不能成功,就不买你这煤。
所以象这个东西,实际上就是一个所附的条件。
大家注意,这种条件符合什么情况,这种技术改造应该是现在没有人做过的。
如果说北大已经做了这方面的试验,能够把一个烟筒改造成烧劣质煤排放出来的烟雾,跟正常的优质煤一样好。
北大已经这样子试验过,人大再把这个东西作为附后的条件,那行不行呢?
实际上就不是附条件,而只是一个附期限的问题,因为人家都已经这样做过了,你依葫芦画瓢就行了。
只不过是有一段时间,实际上就是说这种改造锅炉,然后来烧劣质煤,排放的烟雾和优质煤是一样,这种事情一定是原来没有人做过的,而且这种技术改造能不能成功,是不知道的,可能成功,可能不能成功,如果说一定能够成功。
另外,我也可能跟另外一个厂子订买卖合同,订原材料的合同,但是我所附的条件就是说,如果我跟那个B公司能够合并成功,我再买你的东西,要不能够合并成功,就不买你的东西。
这些东西实际上都是我们所讲的,所附的条件。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是指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就成立,承诺生效的时候,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候,就生效。
原则上来讲,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合同就成立了,但是这个成立了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有效,那很难说。
有一些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它永远也不会有效,比如,毒贩子买毒品,这样的一个买卖合同,哪怕我们成立的再早,这个买卖合同也是个无效合同,也不可能生效。
另外就象刚才跟大家讲的,我这个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了,但是附了条件或者附了期限,这个条件到来之前,合同还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其他的很多种情况,是教材接下来给大家讲的内容。
一条有效合同至少要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就是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定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但是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纯获利的合同或者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原则上来讲,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订合同,但是也有一个例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关于这一点,我前面给大家讲了,到18周岁以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0以下是无行为能力人。
10到18岁之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间接性精神病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做的合同,如果跟他的年龄适应,是相适应的,这种相适应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根据一般的日常生活去进行推倒,推断。
我也给大家举个例子,一般认为一个上大学的一个小孩,智商应该是比较高了,可是他没满18岁,他只有17岁,那么他到当代商城去买一台电脑进行学习,买一个自行车,我们认为他都有这种能力。
这种合同是跟他的年龄、智力商适应的。
但是如果一个17的小孩,趁着爸爸妈妈不在,把他们家房子卖给我了,这个合同恐怕就不能认为是有效的合同。
只能是效力待定,这是属于重大的合同。
对于非自然人来讲,除了具有行为能力以外,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就是讲这个非自然人,是指公司企业,这样的一些单位,要订合同的时候,要在他的业务范围,许可的范围之内,去签订合同,现在整体上来讲,象我们国家这样控制的物资,越来越少,所以说一般的工商企业订合同的范围越来越广,但是国家对于一些特许行业,象金融业、保险业、一些特殊的行业,实行垄断性的经营。
一个一般性的公司,一般性的工商企业,就不能够吸收存款,就不能够订吸收存款的业务。
吸收存款的业务,实际上就是一个存款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能违背法律或社会公众的利益。
象刚才给大家所讲的,买卖毒品的合同,怎么会无效,因为买卖的这个毒品,是禁止流通物,法律不允许流通的。
196页,合同法首次就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作出了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本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有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内容,请大家重点记一记。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超越代理权。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个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所规定的义务,这就是一种表见代理。
什么叫表见代理?
在这里给你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比如说我原来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厂长就可能给了我很多空白介绍信,空白的委托代理合同书等等。
在我的长期的采购生涯当中,我可能就养成了毛病,每订一个合同,就要一个回扣。
后来可能换了新的厂长,新厂长上台一下子就知道我有这毛病了,就把我这个采购员的职务给撤了,下放到车间去劳动,但是他忘了把这个空白合同书收回去了,所以我继续在上班之余,用这些空白合同代理证书,对外以厂子的名誉签订合同,因为我每签订一笔合同,人家就给我一笔回扣。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合同效。
因为对于第三人来讲,我拿了那种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证书代理证书,第三人不知道我没有代理权,我完全是有代理权的,所以这又看作是一种表见代理。
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是说我订的那些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还得由我厂长来履行。
如果我厂子造成了损失,怎么办呢,那由厂子来处理我。
还要承认合同是有效的。
这就是我们所讲的表见代理。
另外还有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种表见代表行为,我们讲过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代理人,实际上也就是他的负责人,他的执责权限是受到限制的。
那个执行合伙人,1万元钱以下的合同,你自己订就行了,要超过1万的话,要我们全体合伙人来讨论决定,可是他要对外订了一个10万元的合同,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开会的讨论,只要那个跟他订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他的权限受到了限制,那么还要承认他的合同是有效的。
大家注意,表见代表主要是指这个代表人行使代理权限是一种法定的东西,是法定的职权,那厂长就有权限代表企业订合同,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他自然就可以他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而表见代理的,代理人的权利,就是他是经人家的授权来进行的,不是一种法定的东西。
96页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从他自始之日起,就无效。
我们讲的无效合同,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刚才我给大家讲的,毒贩子买卖毒品的合同,就是一个全部无效的合同,因为买卖的标的,毒品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只是合同的某些条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这些条款无效。
但是具体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以前我们前面给大家讲过合伙企业,假如我和张三、李四、王五订了一个合伙企业,一个合伙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合同,张三出钱出多少,李四出钱出多少,五王出钱出多少。
我们也有很多的约定,有很多的条款,但是其中有一条款,就是我们约张三你就不用出资。
反正到时就给你分红,要亏的话,你也不用负责,这种条款,按照我们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这个条款无效。
我们合伙企业当中,不是约定合伙人都是连带无限责任者,不允许有限责任人出现,所以我们这个合同的约定的,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但是其他的条款有没有效呢?
张三出资多少,李四出资多少,王五出资多少,别的那些条款还是有效的。
所以这些条款属于部分无效。
另外我再给你们举个例子。
我跟双安商场订一了个买卖合同,我买他一批100万元的货物,交付定金30万元,对于这样的合同,也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
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定金筹款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价钱总额的20%。
我订一个买卖合同,100万元,所以定金最多只能收20万元,而我们约定是30%,是30万元,这个条款就无效。
但别的条款还是有效的。
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合同条款的无效,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整个合同的无效;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说合同整体上来讲是有效的,只是其中的部分条款无效。
196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个方面(多项选择、简答、综合题)这个简答题考过无数次了,所以很重要。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两个企业决定进行合作,A公司就负责去生产散装白酒,B公司就负责去收五粮液的酒瓶,然后把你散装白酒装到五粮液的酒瓶,我负责往外卖,卖了以后,两家来分钱。
这样的一个合同,这样的合同实际上就是双方恶意串通来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一方面损害了五粮液酒厂的利益,另一方面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允许。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我前面给大家讲了,买卖毒品是不允许的,所以你买卖毒品的钱,你敢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吗?
肯定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你拿现金交易的话,风险也很大,所以就会出现我们法律上讲,叫做洗钱,就是把一些非法收入合法化。
我向广州一个毒贩子买50万的毒品,我要汇款给他的话,我绝对不能在银行里面说,我汇毒资,我可能会说我跟广州之间就会签定一个假的买卖合同,我们说买卖的是商品,是合法的商品,50万元钱的西服,并不是买卖西服的合同,真实内容是买卖毒品。
所以他就是以这种合法形式去掩盖一些非法目的,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在西方国家要是财产转移给子孙后代要交遗产税,有一个人有一两千万的别墅,他要移交给他孙子的话,或者说给他儿子的话,可能要交很多很多税,这也有可能在生前,跟他儿子订个买卖合同,把他房子卖给他儿子,卖给他儿子的话,就不要交遗产税了,可是实际上他儿子一分钱都没给他,实际上他是以合法形式,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掩盖逃税的目的。
大家注意,现实生活当中,这种合法目的掩盖非法形式的目的的情况很多。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合同,搞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话,合同也是无效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就是刚才所讲的,毒品不能买卖,订立买卖毒品的合同,合同是无效的,另外金融管理法,个人不能开展金融管理业务,如果个人非法的去开银行,吸收存款,这个存款合同是无效的。
197页合同无效以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案例分析,对号入座,你看符合哪种情况,符合哪种情况,就按哪种情况去处理。
合同法还对免责条款做了规定。
免责条款是什么,请大家自己看一看,现在合同法当中,大家看看,免责条款大量出现,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法律上规定的免责条款是给予承认的。
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予以禁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就是免责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比如说我是一个养鱼的专业户,我跟人民大学法学院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我卖给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斤鱼,同时负责送货上门,约定我要卖给他的鱼是活的,但是也许我在延庆县,要把这个鱼送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很远的路程,其中要是死鱼有1%,我可以免除责任,这个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就是100斤鱼里面有一斤是死鱼,我还是按照这个活鱼的价钱卖给他,我不要降低我的价钱,不要我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双方可以约定,只要双方是自愿的,但是有些东西是不允许存在的。
有两种情况下是不能免除责任,哪怕双方同意都不行,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我可以不负责。
比如说一个农民进城找工作,承建公司雇用他,当合同制工人,然后规定给他多少钱一个月都有,但是还附加一条,在工作期间,如果因为意外伤害原因,要是摔死摔伤,我们公司概不负责,象这种条款,也是一种免责条款。
但是你这种免责条款写的再清楚。
也是无效的。
因为他违背了这里面合同法的53条。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这种情况不负责。
免责,无效的条款。
另外有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不负责,这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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