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实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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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实践合同
赠与实践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生效问题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
析
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
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咨询案例:
20XX年10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
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
20XX年1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
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需要哪些要件?
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
赠与合
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
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
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
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
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
(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规定: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民通意见认为,赠与合同除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是实践合同;合同法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当事人双方就赠与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交付赠与财产为要件,这与大多数诺成合同并无二致。
况且,根据上下文的法律解释,赠与合同只有在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意义,如果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话,那么,何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呢?
可见,民通意见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如何选择认定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是关键,适用的法律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结果也会迥然不同。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民通意见第128条,但合同法是新法、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见第128条因与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冲突而不能适用。
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认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合同自双方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已经成立。
故在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多人历来认为赠与财产没有交付时,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
讨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以合同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为范畴。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确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因存在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能以其他原因宣告合同无效的。
所以咨询案例中的赠与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赠与财产的交付也不能混为一谈,人们在讨论赠与合同的问题上经常将二者混淆。
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与赠与财产交付及当事人一方是否死亡没有关系。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财产交付请求权。
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答案是肯定的: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的仍应继续履行。
(一)赠与合同交付的特别规定。
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所以合同法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问题上,作出了与其他诺成合同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除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类赠与行为外,法律又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二)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故,咨询案例中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三)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仍负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赠与财产请求权并不随着赠与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赠与财产份额的继承人,有继续履行交付赠与财产债务的责任。
根据上面分析,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经公证,受赠人得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负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篇二:
第二节赠与合同
第二节赠与合同
◇考试重点:
主要考查的内容是:
一是赠与人的义务与责任;二是赠与合同的撤销;三是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特征、公益赠与中受赠人的确定,也有过考查。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186条、第188-195条。
一、特征
双方行为、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真题链接:
【06单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
“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甲还了乙500元。
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08单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
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①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链接:
【07单9】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
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由李某承担责任
C.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1
2321答案:
A答案:
C
◇真题链接:
【03多43】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XX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XX元
【14多61】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54
第三节借款合同
◇考试重点:
主要涉及借款合同的特征、未确定履行期限时的履行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时的法律处理三个方面。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196-197条、第200条、第203-208条、第210-211条。
4
答案:
AD
◇真题链接:
【03多45】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C.乙可要求甲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06单6】20XX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XX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XX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XX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XX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XX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76
第四节租赁合同
◇考试重点:
本节的高频考点主要有:
一是租赁合同的期限,主要涉及不定期租赁及其解除问题;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时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一起考查;三是转租问题,主要涉及转租的条件、出租人的追认;四是租赁合同中装修费用的承担以及装修物的归属。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的义务、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的权利以及买卖不破租赁,也需要掌握。
租赁与买卖、赠与并列为司考中的三大重点合同。
◇重点法条:
6
答案:
ABD
《合同法》第214-215条、第218条、第220-221条、第223-227条、第229-230条、第232-233条、第236-237条、第239-242条、第244条、第246-248条、第250条;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种类
◇真题链接:
【03不84】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二、租赁合同中的单方解除情形
出租人未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
承租人单方解除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这种情况存在也可解除)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单方解除承租人违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8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真题链接:
【04多59】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
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
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
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
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13单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
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9
篇三: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篇一:
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
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
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
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
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合同法还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详见后述)。
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在赠与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一。
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与合同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
德国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
欠缺前项规定的方式者,得以履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
法国规定,一切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否则赠与契约无效。
意大利规定,赠与应当以公证的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允许赠与采用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
“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
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
“交付”
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
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
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
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
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
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规定。
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亦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的规定。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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