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违约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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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关于违约责任概念、分类以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二、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三、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违约行为;免责事由。
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说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学说,如上述,只采用四要件,没有过错要件。
第二种学说就不同,在上述基础上还要加上一违约人的主观过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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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与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
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
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与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
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做出,并且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
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免责条款必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与社会公益,也就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利。
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合同违约处理
采购违约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采购违约的形式主要有供应商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以及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交货义务是供应商的主给付义务。
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将使企业的采购合同目的落空或受挫。
因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而引起的违约,是采购中的主要违约形式之
一。
供应商违反交货义务的表现主要包括:
拒绝交货,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包装有瑕疵,拒绝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与资料,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与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瑕疵等。
一、采购违约的种类
采购部长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会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
采购违约的种类有重大与非重大违约、实际与预期违约、违反其他义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
(一)重大与非重大违约
重大与非重大是依违约所造成损害的程度为标准的分类。
1、重大违约。
重大违约是指供需双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如不付款与不交货),或者供需双方违约的后果致使对方的采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重大违约是对方当事人取得单方面解约的法定事由。
2、非重大违约。
非重大违约是指除重大违约以外的违约。
非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非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
在一方仅有非重大违约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方不能因此取得解约权。
(二)实际与预期违约
实际与预期违约是依违约合同的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的分类。
1、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已到,而当事人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实际违约,一般即简称违约。
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即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准备在履行期限满之后,视预期违约方是否实际违约,再决定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他就必须承担一个风险,即如果预期违约方在履行期限满之前遭遇不可抗力,以致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不能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预期违约方是否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可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重大违约与预期非重大违约。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即当事人在履行期限满后才履行其主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前,违约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仍将不该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违反其他义务
即除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外的其他违约。
包括迟延履行非主给付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按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等等。
二、拒绝交货识别
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将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于企业。
供应商为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的,也属交货。
交货可分为现实交货与拟制交货两类:
1、现实交货
现实交货也称实际交货。
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
供应商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应当有合同、习惯或法律上的依据,或得到企业的要求或同意时,才具有合理性,才构成现实交货,并在企业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情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适当通知义务。
2、拟制交货
指供应商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于企业,但并不在合同生效后实际交货。
由于拟制交货情况下,供应商移转对货物的占有权即具有交货的效力,而供应商并不实际交货,故拟制交货应当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拟制交货又可分为简易交货、指示交货与占有改定三种。
(1)简易交货。
指在合同成立前,货物已经由企业实际占有,供应商不可能于合同生效后再向企业实际交货,因而法律推定供应商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完成交货。
(2)指示交货。
也可称为象征性交货,是指在货物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时,供应商将提取货物的单证等占有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企业以转移占有权,或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物的请求权让与企业以替代实际交货。
(3)占有改定。
也可称为供应商保有占有权的货物买卖,是指企业同意供应商在货物出售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占有、使用货物,仅需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卖人,因而推定出供应商在将所有权移转于企业时完成交付。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交货,以致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依约取得解除权的,属拒绝交货。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仍未交货的,不一定属于拒绝交货,而可能属于迟延交货。
区别拒绝交货与迟延交货的关键,是看供应商不交货的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是否依约取得解除权。
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属拒绝交货,否则属迟延交货。
2、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将不交货的,属拒绝交货。
但是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预期拒绝交货时,如果企业尚未因此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尚未实际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采取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预期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
然而,企业因供应商预期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不交货的,如果企业尚未就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实质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以以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企业因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不论供应商在何时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如果企业已因此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的,则供应商不得再以交货的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
3、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经企业催告要求在合理宽限期内交货的,如果供应商在该合理宽限期内仍未交货,或明确表示他将不在该合理限期内交货,则属于拒绝交货。
4、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虽然向企业交货,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货物,且拒不交付替代物或替代单证的,属于拒绝交货。
应当注意的是,拒绝交货应当与自始不能交货及利用合同诈骗相区别。
供应商自始不能交货,却仍与企业订立合同的,应按侵权行为予以处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则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三、不适当交货识别
采购部长在识别不适当交货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适当交货。
1、在适当时间交货。
在适当时间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
约定交付期间的,供应商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期限交付。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期限交付。
交付期限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供应商可以随时交付,企业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约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应自供应商将收取货物的通知送达买受人时起计算,或自企业将催告交付的通知送达供应商时起计算,其长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在适当的地点交货。
所谓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
合同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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